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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

1、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区质监站行政处罚职权裁量标准二0九年四月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45 项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一)法律依据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79 号) 第五十六条第六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 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 年 10 月 14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未按照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2、 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面积在 5 千平方 米以下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1 万元2、【一般】(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面积在 5 千至 1 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 万元3、【较重】(1)违法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 1 万至 5 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0 万元4、【严重】(1)违法情形违

3、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面积在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0 万元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经督促拒不整改, 或造 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0 万元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一)法律依据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2000 年 4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78 号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 织竣工验收,处

4、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及 以下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 1 万至 3 万 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 3 万至 5 万 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罚款4、【严重】(

5、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 5 万至 10 万 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 以上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三、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一)法律依据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 年6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80 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 年 6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0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有下列

6、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经批评教育改正的(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 1 万至 10 万平方米的工程(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经督促整改的,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2)处罚标准责

7、令改正,处 2.5 万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督促拒不整改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四、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法律依据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 年6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80 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经批评教育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经督促整改,且

8、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 1 万至 10 万平方米的工程(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经督促整改的,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 经督促拒不整改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五、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

9、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 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 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主动积极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2 万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造成集体上访,影响恶劣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8 万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影响恶劣,经督

10、促拒不整改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79 号) 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部分不超过总建筑面积 25%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

11、2、【一般】(1)违法情形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部分超过总建筑面积 25% ,且不超过 50%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部分超过总建筑面积 50% ,且不超过 75%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 积 75% 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 经督促拒不整改的或 已完成全部施工内

12、容的(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七、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一)法律依据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 年 10 月 14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第三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行为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 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 月至一年。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未按照建设工程

13、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部分不超过总建筑面积 25%的。(2)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2、【一般】(1)违法情形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部分超过总建筑面积25% ,且不超过 50%的。(2)处罚标准警告,处 2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3、【较重】(1)违法情形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部分超过总建筑面积50% ,且不超过 75%的。(2)处罚标准警告,处 3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4、【严重】(1)违法情形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 75%的。(2)处罚标准警告,处 4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5、【特别严

14、重】(1)违法情形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经督促拒不整改的。(2)处罚标准警告,处 5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八、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79 号) 第五十六条第七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15、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功能的2)处罚标准处 20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2、【一般】1)违法情形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的(2)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3、【较重】1)违法情形质量隐患 ,影响结构安全的(2)处罚标准处 30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4、【严重】1)违法情形质量事故的(2)处罚标准处 40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造成 重大质量事故的(2)处罚标准处 50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九、施工单位在施

16、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 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

17、违法情形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影响 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2的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造成 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2.5% 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造成 质量隐患 ,影响结构安全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3% 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8、的, 造成 质量事故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3.5% 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造成重 大质量事故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4% 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十、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

19、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造成质量隐 患,影响使用功能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2的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造成质量隐 患,影响使用安全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2.5% 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

20、为的,造成质量隐患 ,影响结构安全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3% 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造成质量事故 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3.5% 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造成重大质量 事故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4% 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十一、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

21、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功能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

2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2 万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质量隐患 ,影响结构安全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质量事故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造成造成造成(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8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造成 重大质量事故的(2

23、)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十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279 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 工 程面积在 5 千平方米以下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1的

24、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 工 程面积在 5 千至 1 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1.3% 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面积在 1 万至 5 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1.5% 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1.7% 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促拒不整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 2% 的罚款十三、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25、格签字(一)法律依据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 年 8 月 25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 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 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2)处罚标准责

26、令改正;处 5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一般】(1)违法情形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 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影响使用安全(不含结构安全)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较重】(1)违法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 将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设工程、 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钢材,混凝土、钢结构)按照合格签字用于工程,未发生 事故但存在质量隐患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7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严重】(1)违法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 将

27、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设工程、 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钢材,混凝土、钢结构)按照合格签字用于工程,造成一 般事故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 将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设工程、 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钢材,混凝土、钢结构)按照合格签字用于工程,造成严 重事故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十四、质量低劣的(一)法律依据1、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06月21日,青政发19 9 3 9 5号)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对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视情节

28、轻重,分别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返工、限期整顿等处理,可并处以四千元至五千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或县级市、区建委给予降低技术资质等级、清退等处 理。”(二) 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 裁量标准1 、【轻微】( 1 )违法情形个别部位质量低劣( 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一般】(1)违法情形局部质量低劣(2)处罚标准罚款 4 千元,责令改正3、【较重】(1)违法情形多处质量低劣(2)处罚标准罚款 4 千 5 百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4、【严重】(1)违法情形 质量低劣,存在结构隐患(2)处罚标准罚款 5 千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

29、整体质量低劣,存在严重结构隐患(2)处罚标准罚款 5 千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报请市建委给予降低技术资质等级十五、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一)法律依据1、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06月21日,青政发199 3 9 5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对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一般】(1)违法情形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2)处罚标准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罚款 1000 元十六、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 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一)法律依据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 年 10 月 14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 “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 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2)处罚标准警告,罚款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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