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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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区质监站行政处罚职权

裁量标准

二0—九年四月

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5项)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万元

2、【一般】

(1)违法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万元

3、【较重】

(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万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0万元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督促拒不整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万元

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1万至3万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3万至5万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5万至10万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一)法律依据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1万至10万平方米的工程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督促整改的,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四、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1万至10万平方米的工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督促整改的,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五、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主动积极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集体上访,影响恶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影响恶劣,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部分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5%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部分超过总建筑面积25%,且不超过50%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部分超过总建筑面积50%,且不超过75%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75%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经督促拒不整改的或已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的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七、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部分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5%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1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部分超过总建筑面积

25%,且不超过50%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2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部分超过总建筑面积

50%,且不超过75%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3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75%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4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5万元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八、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七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七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功能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3、【较重】

1)违法情形

质量隐患,影响结构安全的

(2)处罚标准

处3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4、【严重】

1)违法情形

 

质量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4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九、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5%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质量隐患,影响结构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3%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质量事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十、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造成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功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造成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5%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造成质量隐

患,影响结构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3%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造成质量事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3.5%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功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质量隐患,影响结构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质量事故的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造成

造成

造成

造成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十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工程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1%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工程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1.3%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1.5%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1.7%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促拒不整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

十三、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一)法律依据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

(1)违法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影响使用安全(不含结构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较重】

(1)违法情形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钢材,混凝土、钢结构)按照合格签字用于工程,未发生事故但存在质量隐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严重】

(1)违法情形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钢材,混凝土、钢结构)按照合格签字用于工程,造成一般事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钢材,混凝土、钢结构)按照合格签字用于工程,造成严重事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四、质量低劣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06月21日,青政发[1993]95号)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对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返工、限期整顿等处理,可并处以四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或县级市、区建委给予降低技术资质等级、清退等处理。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个别部位质量低劣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局部质量低劣

(2)处罚标准

罚款4千元,责令改正

3、【较重】

(1)违法情形

多处质量低劣

(2)处罚标准

罚款4千5百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4、【严重】

(1)违法情形质量低劣,存在结构隐患

(2)处罚标准

罚款5千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整体质量低劣,存在严重结构隐患

(2)处罚标准

罚款5千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报请市建委给予降低技术资质等级

十五、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06月21日,青政发[19

93]95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对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予以通报批评,

限期整顿,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

(2)处罚标准

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罚款1000元

十六、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二)承办机构

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2)处罚标准

警告,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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