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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doc

1、 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教育法律法规在以往的教师招聘考试中,出现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比较关注法律,对于法律法规的考察比重在增加,法律法规对于重点法律的时间需要清楚,以及一些重点法条的原话,都需要重点掌握。 一、教育法规颁布与施行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xx年3月18日 施行时间:xx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xx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xx年6月29日 施行时间:xx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务委员会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xx年10月31日 施行时间:xx年1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了解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掌握我国基础教育相关制度安排、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我国教育的性质 社会主义性质。 (2)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3)中国的基础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

3、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4)受教育者的权利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享有申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6)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

4、任。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此外,教育法分别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损害的,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均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掌握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的就学制度、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保障

5、和违反义务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中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 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公共性、基础性。 (3)就学制度 “父母和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掌握教师的权力义务关系、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培训进修权。 (2)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

6、义务。教书育人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提高业务水平义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等的原则。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 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4)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

7、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5)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8、”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 掌握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学校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家庭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3)学校保护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教职员对未成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 (4)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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