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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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在以往的教师招聘考试中,出现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比较关注法律,对于法律法规的考察比重在增加,法律法规对于重点法律的时间需要清楚,以及一些重点法条的原话,都需要重点掌握。
一、教育法规颁布与施行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
xx年3月18日
施行时间:
xx年9月1日
立法机关: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
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
xx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
xx年6月29日
施行时间:
xx年9月1日
立法机关: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依据:
宪法和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
xx年10月31日
施行时间:
xx年1月1日
立法机关: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了解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掌握我国基础教育相关制度安排、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我国教育的性质
社会主义性质。
(2)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3)中国的基础教育制度
①学校教育制度。
②义务教育制度。
③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④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⑤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⑥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4)受教育者的权利
①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④享有申诉权。
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6)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①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②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③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④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
⑤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⑥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教育法》分别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损害的,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均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掌握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的就学制度、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保障和违反义务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中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
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公共性、基础性。
(3)就学制度
“父母和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掌握教师的权力义务关系、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管理学生权。
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培训进修权。
(2)教师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义务。
②教育教学义务。
③教书育人义务。
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⑤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⑥提高业务水平义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
①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等的原则。
②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③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
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④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4)教师的考核
①教师考核的机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②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③教师考核的原则:
客观、公正、准确
④教师考核的结果:
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5)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成年人保》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
掌握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学校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①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③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④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家庭保护
①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②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③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3)学校保护
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②教职员对未成人人格尊严的尊重。
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
(4)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