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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汇总.docx

1、度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汇总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6汇总一、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2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2103号-12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4号 -17四、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09号-21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政发2009119号-26

2、六、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31七、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政发201121号-42八、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医政发201147号- 48九、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53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3、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医发1996第24号颁布时间:1996-06-11实施日期:1996-06-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

4、、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

5、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妇产医院二级妇产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200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

6、、产内科。(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名。四、房屋:(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科母

7、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平方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计。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产床心电图机婴儿保温箱心电监护仪无影灯万能手术床、胎心监护仪万能产床显微镜、麻醉机万能显微镜妇科检查床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高速离心机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B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它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

8、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妇产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并设专业组)、围产医学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计划生育科、高危新生儿科,NICU急诊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妇科、中西医结合科、ICU、产内科、内分泌科;(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B超室、病理科、遗传室、消毒供应室、信息资料科(病案科、统计室)、营养室、图书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5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

9、至少配备0.5名护士(每2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3名助产士);(三)每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四、房屋:(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每床占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新生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胎心监护仪心电图机B超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X光机移动式X光机妇科检查台腹腔镜产床宫腔镜婴儿保暖箱显微

10、镜婴儿远红外线辐射温箱紫外线分光光度计生化分析仪自动分析仪酶标分光光度仪酶标分析仪分析天平尿分析仪电冰箱恒温箱器械柜敷料柜石蜡切片机冷冻切片机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紫外线灯血气分析仪万能显微镜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高速离心机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离心机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妇产医院)二级耳鼻喉医院一、诊台和床位:

11、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15至20台,住院床位总数50至100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听力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人员:(一)每诊台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各专业科室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四)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四、房屋:(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诊室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

12、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麻醉机抢救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耳用电钻纤维喉镜硬质直接喉镜纤维气管镜硬质支气管镜纤维食道镜硬质食管镜显微镜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耳鼻喉科诊台1台耳鼻喉科诊椅1个立灯1个常规检查用具每套(不少于20套)包括: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镜、压舌板等器械盘1个电动吸引器1台常规局部用药盘1个喷雾器2个电烧器1台痰盂(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同;(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

13、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耳鼻喉医院一、诊台和床位: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3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70150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头颈肿瘤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听力及前庭功能检查室、窥镜室、手术室、听力室、治疗换药室、激光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计算机室。三、人员:(一)每诊台(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三)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四)至少有3名

14、麻醉师;(五)至少有3名病理医师;(六)至少有1名营养师;(七)至少有2名听力检查技术人员;(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九)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四、房屋:(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诊室每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耳神经外科设备耳用电钻纤维鼻咽喉镜硬质直接喉镜(套)纤维气管镜硬质支

15、气管镜(套)纤维食道镜鼻内窥镜(套)支撑喉镜(套)纯音听力计声阻抗听力计诱发电位听力计激光治疗机硬质食管镜(套)显微镜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多功能耳鼻喉科诊台1台一般耳鼻喉科诊台1台立灯1个常规检查用具每套包括: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喉镜、压舌板等1套器械盘1个电动吸引器1台常规局部用药盘1个喷雾器2个电烧器1台痰盂(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中心给氧设备和吸引设备外其他与二级综合医院同;(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

16、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耳鼻喉医院)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

17、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二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三、人员(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

18、护士。(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四、医疗用房(一) 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

19、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 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医疗美容门诊部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

20、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每室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

21、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医疗美容诊所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二、科室设置(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

22、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三、人员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

23、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二、科目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24、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美容皮肤科:离子喷

25、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

26、房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一、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下同)中药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品种应在400种左右。二、部门设置(一)中药房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可分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三、人员(一)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20%,中医医院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60%。三级医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不低于50%,二级医院不低于40%。(二)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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