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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汇总

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6汇总

一、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1996]第24号-----------------------------------2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12

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4号----------------17

四、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09号--------------------------------21

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医政发〔2009〕119号---------------------------------26

六、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31

七、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医政发〔2011〕21号---------------------------------42

八、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医政发〔2011〕47号--------------------------48

九、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办医发〔2014〕57号----------------------------53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发[1996]第24号

颁布时间:

1996-06-11

 

实施日期:

1996-0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

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 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 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 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 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 检眼镜

  视力表 裂隙灯

  眼压计 验光仪及镜片箱

  视野计 角膜曲率计

  眼肌力仪 眼底照相机

  超声波仪 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 玻璃体切割仪

  激光治疗仪 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电烤箱

  紫外线灯 洗衣机

  (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

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妇产医院二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2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

  

(二)医技科室:

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

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名。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平方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计。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产床

  心电图机 婴儿保温箱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万能手术床、 胎心监护仪

  万能产床 显微镜、

  麻醉机 万能显微镜

  妇科检查床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高速离心机

  生化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它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妇科(并设专业组)、围产医学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计划生育科、高危新生儿科,NICU急诊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妇科、中西医结合科、ICU、产内科、内分泌科;

  

(二)医技科室:

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B超室、病理科、遗传室、消毒供应室、信息资料科(病案科、统计室)、营养室、图书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每2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3名助产士);

  (三)每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床占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新生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胎心监护仪

  心电图机 B超

  心电监护仪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X光机 移动式X光机

  妇科检查台 腹腔镜

  产床 宫腔镜

  婴儿保暖箱 显微镜

  婴儿远红外线辐射温箱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生化分析仪 自动分析仪

  酶标分光光度仪 酶标分析仪

  分析天平 尿分析仪

  电冰箱 恒温箱

  器械柜 敷料柜

  石蜡切片机 冷冻切片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紫外线灯

  血气分析仪 万能显微镜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高速离心机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离心机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单元设备:

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

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妇产医院)

  二级耳鼻喉医院

  一、诊台和床位:

  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15至20台,住院床位总数50至1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听力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诊台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各专业科室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

  (四)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

1.5.

  四、房屋:

  

(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麻醉机 抢救床

  专科检查台 手术显微镜

  耳用电钻 纤维喉镜

  硬质直接喉镜 纤维气管镜

  硬质支气管镜 纤维食道镜

  硬质食管镜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电烤箱 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

  耳鼻喉科诊台 1台

  耳鼻喉科诊椅 1个

  立灯 1个

  常规检查用具每套(不少于20套)包括:

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镜、压舌板等

  器械盘 1个

  电动吸引器 1台

  常规局部用药盘 1个

  喷雾器 2个

  电烧器 1台

  痰盂

  (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同;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耳鼻喉医院

  一、诊台和床位:

  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3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70—15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头颈肿瘤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听力及前庭功能检查室、窥镜室、手术室、听力室、治疗换药室、激光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计算机室。

  三、人员:

  

(一)每诊台(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

1.5;

  (四)至少有3名麻醉师;

  (五)至少有3名病理医师;

  (六)至少有1名营养师;

  (七)至少有2名听力检查技术人员;

  (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

  (九)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诊室每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 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 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 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 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 耳神经外科设备

  耳用电钻 纤维鼻咽喉镜

  硬质直接喉镜(套) 纤维气管镜

  硬质支气管镜(套) 纤维食道镜

  鼻内窥镜(套) 支撑喉镜(套)

  纯音听力计 声阻抗听力计

  诱发电位听力计 激光治疗机

  硬质食管镜(套)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电烤箱 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

  多功能耳鼻喉科诊台 1台

  一般耳鼻喉科诊台 1台

  立灯 1个

  常规检查用具每套包括:

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喉镜、压舌板等 1套

  器械盘 1个

  电动吸引器 1台

  常规局部用药盘 1个

  喷雾器 2个

  电烧器 1台

  痰盂

  (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中心给氧设备和吸引设备外其他与二级综合医院同;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

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耳鼻喉医院)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电凝器电动吸引器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电冰箱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

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

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

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

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

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

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

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

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

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

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一、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下同)中药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

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品种应在400种左右。

二、部门设置

(一)中药房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可分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

(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

三、人员

(一)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20%,中医医院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60%。

三级医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不低于50%,二级医院不低于40%。

(二)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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