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7 ,大小:168.64KB ,
资源ID:12785891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1278589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docx

1、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1. 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B50028-93(2002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标准编制。审核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审核工作。2. 设置A、B项的基本原则审核办法采用评审表检查法,

2、评审表充分考虑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际状况,依据和参考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GB50028-93(2002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中相关规定,并按经营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城镇燃气储存场所等对燃气经营企业审核条件进行了分类细化。评审检查表的检查项目、内容根据其危险、危害程度分为A类项或B类项。管理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的检查内容(不采取措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均为A类项。其它项目和内容为B类项。A类项属保证项,应全部合格,B类项允许不合格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合格。3. 评判标准3.1

3、A类项A类项必须全部合格,只要A类项有一项不合格,则燃气经营企业不具备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3.2 B类项1)B类项合格率75,则燃气经营企业基本具备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2)B类项合格率75,则燃气经营企业不具备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但可限期整改,待企业整改后B类项合格率75时,再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3.3 B类项合格率以被审核企业实际具有B类项总数与经审核合格B类项总数之比来确定。4. 不符合法规、标准项的处理4.1 A类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申报企业应适时安排停业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市建委管理部门确认,能基本达到安全法规、标准条件要求的,可以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4.2

4、B类检查项中不符合法规、标准的项目数,超过实有B类项总数的25,视为该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基本条件要求,企业应于限期内整改并报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重新审核,能基本达到安全法规、标准条件要求的,可以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4.3 对整改后经评审仍达不到A类项全部合格或B类项合格率75的企业,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5. 评审结果统计5.1审核条件评审统计表审核条件评审结果统计表序号审核条件类别项目总数符合项数不符合项数备注1条件一A项B项2条件二A项B项3条件三A项B项注:条件二一般适用于燃气输配系统的相关经营企业;条件三一般适用于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的相关经营企业;根据被评价单位的相对应系统,选用条件

5、二或条件三中的一个或几个子单元;个别单位也可同时选用条件二和条件三中的相关子单元。5.2 审核条件评审结果综合统计表审核条件评审结果综合统计表序号类别类别项总数符合项数不符合项数合格率()1A类项2B类项5.3 A、B类项统计方法:A、B类项的总数是以被审核企业的实际具有的A、B类项总数为准。6. 评审结论根据评审统计结果,评审结论为:1)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合格率75,评审结论为该企业可以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合格率75,评审结论为该企业不具备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3)A类项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合格,评审结论为该企业不具备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不颁发燃气经营许

6、可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审核评审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法规、标准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一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1.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DB/T29-119-20051.1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检查的时间要求。必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责,确定责任人,并采取逐级备案制。DB/T29-119-20053.1A1.2使用燃气供气设施必须制定下列运行管理制度:1.2.1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各类人员岗位规范。必须明确界定岗位范围对各类岗位操作人员的文化水平、职业技能、身体条件等基本要求。DB/T29-119-20

7、053.2.1A1.2.2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各类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明确对各类人员的操作程序、步骤及方法等要求。DB/T29-119-20053.2.2A1.2.3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各级部位、单位对燃气供气设施实施管理的内容、职权和职责。DB/T29-119-20053.2.3A1.2.4安全运行责任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运行操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责任。DB/T29-119-20053.2.4A1.2.5燃气供气设施运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必须明确抢修、救援工作的指挥组织、程序、安全措施、通讯、必备的交通和机具、备品备件。并应定期进行演练。DB/T29-119

8、-20053.2.5A1.2.6燃气供气设施安全运行教育培训制度。必须明确职工教育考核办法和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要求。DB/T29-119-20053.2.6A1.2.7燃气供气设备管理规定。必须明确各类设备、仪表的维护及检定管理要求。DB/T29-119-20053.2.7A1.2.8重大事故和隐患报告制度。必须明确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故障、异常,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因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分级报告的内窗时限。重大事故必须在2小时之内上报。DB/T29-119-20053.2.8A1.2.9其他保证燃气供气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DB/T29-119-20053.2.9B2.燃气

9、供气设施运行专业人员管理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DB/T29-119-20052.1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DB/T29-119-20055.1B2.2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DB/T29-119-20055.2A2.3燃气供气运行调度人员,应具备中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DB/T29-119-20055.3B2.4班组以上燃气运行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DB/T29-119-20055.4A3.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DB/T29-119-20053.1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

10、位应定期对燃气供气管道进行分级、选点检测,每年度提出解决管道腐蚀漏气问题的实施意见。DB/T29-119-20054.1B3.2对运行二十年以上的燃气供气管道应进行管网安全运行状况评估,同时编制更新改造计划和保证安全措施。DB/T29-119-20054.2B3.3对燃气供气管道私接、占压,安全间距内违章施工的清理工作应逐级定期检查。DB/T29-119-20054.3B3.4对燃气供气管道及其附件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及时修复、补充工作应逐级定期检查。DB/T29-119-20054.4B3.5对埋置在环境复杂区域的燃气供气管道和设施必须重点监护、定时检测,适时有针对性地修订操作规范,加强保护措施

11、。DB/T29-119-20054.5B3.6燃气供应单位与燃气用气户必须以答订合同方式界定燃气供气管道、设施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DB/T29-119-20054.6B3.7燃气供应单位应绘制燃气供气管道区域管网配置图,并适时进行调整。DB/T29-119-20054.7B3.8燃气供气埋地管道,必须按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警未标识。DB/T29-119-20054.8B3.9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应公示入场须知,入场须知应说明禁止事项、注意事项和遵守事项。DB/T29-119-20054.9B3.10对燃气供气设施的点检、日检、巡查、校验、记录等工作应逐级定期检查。DB/T29-119

12、-20054.10B3.11每年度必须将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情况建档立卷。DB/T29-119-20054.11B3.12燃气供气设施计划性更新、检修或者停止运行并影响向社会供气时必须提前向上一级报告。DB/T29-119-20054.12B3.13运行中的燃气压力容器及附件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1999-154号)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管理。DB/T29-119-20054.13A3.14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应配置工艺流程图。DB/T29-119-20054.14B3.15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内的设备、阀门应标明运行状态标志。DB/T29-119-20054.15B3.16

13、按照不同季节,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必须对保温、降温、排污防雷击等措施进行相应的检查。DB/T29-119-20054.16A3.17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DB/T29-119-20056.3B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法规、标准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二燃气输配系统1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1.1应提供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A1.2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B1.3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天

14、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B1.4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A2室外燃气管道2.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GB50028-935.3.2B2.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GB50028-935.3.6B2.3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GB50028-935.3.14B2.4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935.3.152

15、.4.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B2.4.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B2.4.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15的规定。表5.3.15建筑物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m)燃气管道下燃气管道上铁路轨顶6.00城市道路路面5.50厂区道路路面5.00人行道路路面2.20架空电力线,电压3KV以下1

16、.50310KV3.003566KV4.00其他管道,管径300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3000.300.30B3门站和储配站3.1门站和储配站站址应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935.4.23.1.1站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B3.1.2站址应具有适应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并且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B3.1.3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见本办法附录2)B3.2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5.4.3执行。表5.4.3储罐容积(m3)

17、500至1000010000至5000050000至100000100000至2000020000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025303540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1012152025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等辅助建筑1215202530机修间、燃气锅炉房1520253035综合办公生活建筑1820253035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20站内道路(路边)1010101010围墙1515151518GB50028-935.4.3B3.3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要求:GB50028-935.4.3A3.3.1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B3.3.2数个固定容

18、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 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B3.3.3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B3.3.4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B3.3.5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见本办法附录2)B3.4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935.4.3B3.4.1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

19、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B3.4.2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二级”的规定;(见本办法附录2)B3.4.3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B3.5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2.2.3条的有关规定。即:第2.2.3条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份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GB50028-935.4.3CB3.6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935.4.3D3.6.1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B3.6.2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B3.7低压储气罐的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935.4.63.7.1低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各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并宜设置水封阀,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应取设计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加

21、500;B3.7.2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储气量指示器应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声、光报警装置;B3.7.3储气罐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B3.7.4干式储气罐密封系统,必须能够可靠地连续运行;B3.7.5干式储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B3.8高压储气罐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935.4.73.8.1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B3.8.2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B3.8.3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a. 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7-1的规定;b.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

22、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7-2的规定;c.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表5.4.7-1项目防火间距(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民用建筑25甲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30室外变配电站30甲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生产厂房25其他厂房20铁路用地界30公路用地界高速、级15、级10架空电力线380V2.0倍杆高380V1.5倍杆高架空通信线国家、级1.5倍杆高、级1.5倍杆高表5.4.7-2项目防火间距(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综合办公生活建筑25可燃气体储气罐20室外变配电站30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及工艺装置20控制室、配电间、汽

23、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25燃气锅炉房25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20站内道路(路边)2站区围墙2B3.9压缩机间的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935.4.93.9.1管道设计应设有能满足投产置换,正常生产维修和安全保护所必需的附属设备;B3.9.2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B3.9.3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B3.9.4高出地面2m以上的检修部位应设置移动或可拆卸式的维修平台或扶梯;B3.9.5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B3.9.6当压缩机采用燃气为动力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和原油和天然气

24、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B3.9.7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A3.10压缩机的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或主厂房的一端。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设有能观察各台设备运转的隔音耐火玻璃窗。GB50028-935.4.10B3.11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GB50028-935.4.12B3.12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935.4.12A3.12.1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储罐区的

25、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4.12A的规定。表5.4.12A储罐容积(m3)500至1000010000至5000050000至100000100000到20000200000消防用水量(Ls)1520253035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以组为单位,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B3.12.2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B3.12.3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满足消防用水总

26、量的供给要求;B3.12.4门站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B3.13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GB50028-935.4.13B3.14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符合下列要求:GB50028-935.4.143.14.1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B3.14.2相关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A3.15储气罐和压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