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19.67KB ,
资源ID:13215635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1321563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大学教师考勤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1)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大学教师考勤办法.docx

1、大学教师考勤办法大学教师考勤办法 大学教师考勤办法第一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事处是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考勤工作。各学院(部)和职能部门设立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第二 考勤范围 第三条 考勤范围为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一)实行坐班制的党政管理人员、思政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按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二)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按教学计划排定的授时间,以及学校和各学院(部)事先安排的活动时间进行考勤。(三)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保

2、证每周至少3天的坐班考勤。(四)在教学、教辅部门的“双肩挑”处级干部,应保证每周不少于3天的坐班考勤。(五)研究人员应保证每周不少于3天的坐班考勤。第三 考勤要求第四条 考勤(一)教师的教学时间、管理教辅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职能部门、学院(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二)长宁、松江两校区上下班时间均为每个工作日的8:00、17:00。院(部)及部门有特殊工作时间的,需报人事处备案。(三)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各类假期,起止时间是工作日的,假期中所逢公休

3、假、寒暑假、国定假均视为假期的构成部分,但产假期间逢寒暑假的可顺延;起止时间有一头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头的公休假、寒暑假、国定假。(五)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部门、院(部)考勤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应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考勤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每月8日前汇总上一个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六)各部门、院(部)应切实落实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部门、院(部)未能严格执行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部门、院(部)承担,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七)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定级、晋级、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 请假(一)因

4、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二)教职工请假,应根据请假类别,提前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原因及时间,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且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三)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销假。休假时间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应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四)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监督

5、及抽查,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即休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第四 考勤类别第六条 病假(一)教职工身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二)教职工请病假,不足1个月的,病假证明交存所在部门或院(部);1个月及以上的,病假证明交所在部门或院(部)并转人事处备案。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需要到医院就诊的教职工,应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请假,外出就诊时间按病假处理。 (四)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

6、岗位津贴照发。(五)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 按80计发。(七)病假期间,工作量津贴按天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 (八)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教职工,病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

7、(九)长病假或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教职工,复工时应凭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证明,报人事处批准。复工满1个月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恢复原工资;复工不满1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复工期间待遇参照在职核发。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十)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第七条 事假(一)除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及其他规定的假期外,凡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均属事假。(二)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审批;超过3天、20天以内(含20天)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核准报

8、,人事处审批;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20天;因特殊情况超过20天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全年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或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全年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70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0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停发。 (四)事假期间,工作量津贴按天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事假最长一般不超过半年,逾期可解除聘用合同。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另行处理

9、。当年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五)在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含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均按事假处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出国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可解除聘用合同。(六)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或院(部)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第八条 婚假(一)教职工结婚,可给予3天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凡符合晚婚条的,增加1周婚假。如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举行婚礼的,另外给予路

10、程假,路费自理。(二)婚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第九条 产假(一)女教职工生育,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产假: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天。2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天。3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条的,可增加晚育假30天,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二)男教职工若其配偶符合晚育条的,本人可申请晚育护理假3天,应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三)女教职工申请产假、晚育假及男职工申请晚育护理假,应出具生育医学证明,由所在部门

11、或院(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四)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上海市社保中心核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由学校予以补足。第十条 哺乳假(一)女教职工生育后,若上班有困难且部门工作允许,可请哺乳假。哺乳假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哺乳假不超过半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80计发;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80计发,上海岗位津贴停发。哺乳假期间,工作量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停止发放。哺乳假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三)由本人提出哺乳假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第十一条 探亲假(一)工

12、作满1年的教职工,凡配偶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1昼夜,下同),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1次,假期为30天。(二)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凡父母均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1未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父母的,原则上每年1次,假期为20天。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教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2年1次,假期为4天。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假期为20天。(三)已婚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居住在同一方向的父母,原则上只给1次假,假期合并计算。(四)

13、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如寒、暑假休假期较短或确因工作需要,教职工无法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的,可补足探亲假天数,但应征得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五)符合探望配偶条的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本校教职工工作地点探亲,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教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六)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又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七)教职工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其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父母或父母一方的,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八)见习生、实习

14、生在见习或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九)探亲假期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十)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十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 (十二)探亲假车船费报销标准:火车按硬座,其中年满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按硬席卧铺标准;轮船按四等舱及其以下舱位标准;长途汽车按最低票价凭据报销;中途必须住宿的,按通铺报销。行李费、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本人

15、自理。 第十二条 科研休假(一)经科研处审核、人事处批准的科研休假,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二)科研休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60%计发。第十三条 工伤假(一)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医师检查需要休息的,可请工伤假。(二)工伤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三)参照工伤假处理的,工作量津贴按0计发(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车贴停发。第十四条 丧假(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二)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需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三)丧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第十五条 国内

16、进修培训(一)国内进修培训包括各类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研修项目以及岗位培训等,应事先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的,工资、津贴照发,但有协议的,工资、津贴按协议执行。(二)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经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如实上报考勤情况,每个月因上未到岗4天以内(含4天)的,工资、津贴照发;超过4天的,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第十六条 出国进修访学 (一)出国进修访学包括各类国外访问学者项目、研修项目以及学术交流活动,应事先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0%计发;但有协议的,工资、津贴按协议执行。(一)出国进修访学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第十

17、七条 因公外出因公外出,按出勤登记,工资、津贴照发。第十八条 疗养休养(一)教职工的疗休养和体检,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经人事处或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工作时间进行。(二)疗休养和体检期间,按出勤登记,工资、津贴照发。第十九条 调休(一)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未发加班工资的,由考勤员开给调休单(部门或院(部)领导签后生效)。因私请假时,将调休单交给考勤员。调休单一般本年度内在本院(部)或部门使用。(二)调休期间,工资、津贴照发。第二十条 外借教职工外借(含挂职锻炼、支教等),应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外借人员的工资、津贴,按借用单位与学校约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旷工(一)凡有下

18、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续假、补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2无病假证明或虽有病假证明但未经批准不上班的;3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的;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规定日期报到的。(二)旷工期间,除按天扣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外,旷工1天扣发1个月工作量津贴;半年累计旷工个工作日,扣发1年工作量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根据其情节和悔改表现,停发工资、津贴,并可解除聘用合同。第五 考勤奖惩第二十二条 奖励(一)凡认真执行考勤办法,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年度内全勤,在

19、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由各院(部)或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二)各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和考勤员对考勤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汇总表准确无误且按时送交的,由学校给予年度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惩处(一)教职工经常迟到、早退,影响工作,经教育无效,视情况扣发工资、津贴,直至给予纪律处分。(二)凡因本人过错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扣发1个月至1年的工作量津贴,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三)受行政警告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以下的,扣发3个月工作量津贴;受行政记过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工作量津贴;被判刑的,停发工资、津贴并可解除聘用合同。受其他党政处分的,对其停发工资、津贴的处理,由处分机关提出建议。 (四)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对本部门或院(部)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连续发生事故,或不按规定考勤,纪律松弛,影响工作,学校视情节对部门或院(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1至3个月的工作量津贴。 (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外借编内正式职工的,停发被外借人员工资、津贴等所有福利待遇,并扣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1至3个月工作量津贴;情节严重的,扣减该部门或院(部)编制数,并扣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3至6个月工作量津贴。(六)不执行计划生育者,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