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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docx

1、中国法制史第一讲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法典创造期一、 法史的概念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

2、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二)体现了儒家主导

3、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礼制:礼,源于祭祀。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奉神之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刑起于兵:兵刑合一。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汉书:“兵狱同制”。(三)本课程法

4、史的研究对象以中国传统刑律(刑法)为主(史料、各家解释)、民事为辅传统律书主要是记载刑罚。有国家必有制度,有组织必有法律。夏时期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代表性的国家机构与制度。根据尚书的记载可以发现夏时期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刑法制度。三、古代对法律的概念(一)法律的字面意义1. 法:法,汉字原作法律的“法”字。在古文中写做“灋”(两字都读做法,其左是水,意思是法要像水一样平,不倾斜。)右边是 “廌”(读音:zhi),在古代与“獬豸”的“豸”是通用字。最早见于金文,目前见到七例,一例解作“大”,其余有“去”、“废”之意。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水有流放的功能。从水而去,是为刑。2. 律:周易:“师出以律”。尔

5、雅释诂:“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尔雅释名:“法,逼也,逼而使之,有所限也”。“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说文解字:“律,均布也,从聿声。”“聿,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从聿。” 统一不规则的事物。史记律书所载之“律”为“音律”之律。“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自含戴角之兽见犯则校,而况于人怀好恶喜怒之气?”(二)天讨、天罚、神判思想对法制的影响天命观的建立与体现“有夏服天命”周代的思想商的建立:“天命

6、玄鸟,降而生商。”将受命于天与占卜相结合,充分体现“神判”思想之外,也建立了君王的地位。君王是天与人之间的重要领受人。说文:卜,灼剥龟也,象灸龟之形。一曰象龟兆之从横也。占视兆问也。“圣人因天秩制五礼,因天讨作五刑。”四、夏商刑罚的确立(一)刑字的意义 说文解字:“罚罪也,从井从刀刑,商代与周代写作井或刑。甲骨文中的井尚未具备刑罚与刑法的意思。周代金文中大部分作“遵循”、“楷模”,少数作“法律规范”、“施刑罚”。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认为刑通“型”,本为铸造之范,引申为规范。(二)夏商时期1法律形式除了礼刑,还有誓(约束)、诰(政令)、彝(规则)2尚书对刑的记载:于是帝尧老,

7、命舜摄行天子之政,以观天命。舜乃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象以典刑,正义孔安国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也。流宥五刑,集解马融曰:流,放;宥,宽也。一曰幼少,二曰老耄,三曰蠢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正义孔安国云: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扑作教刑,扑,榎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金作赎刑,集解马融曰:金,黄金也。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眚灾过,赦;集解郑玄曰:眚灾,为人作患害者也。过失,虽有害则赦之。眚,过也。灾,害也。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也。怙终贼,刑。集解徐广曰:一作众。集解郑玄曰: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钦哉,钦

8、哉,惟刑之静(恤)哉!集解徐广曰:今文云,惟刑之谧哉。尔雅曰:谧,静也。索隐注:惟形之谧哉,案:古文作恤哉,今文是伏生口诵,恤谧声近,遂作谧也。2后人对夏商周刑罚的认知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很多学者认为,最早的五刑概念是尚书提出来的,当时刑罚的名目仅止于流、鞭、扑、赎、贼刑而已。自从三苗创立五虐之刑之后,才有黥、劓、刖、椓(击)、杀戮各项刑名。夏之禹刑,以大辟、膑、宫、墨、劓为五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3夏商罪名昏、墨、贼、不孝、弗用命。左传晋国叔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墨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尚

9、书商书:“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尚书盘庚:“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以下犯上),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4历史对夏商两代五刑之外的刑罚实施相关记载传说夏代已经有监狱,称为“圜土”。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但更详细的记载是见于周礼。殷的酷刑: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

10、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许之。纣愈淫乱不止。微子数谏不听,乃与大师、少师谋,遂去。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谏纣。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三)西周时期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初年周公发布誓命时曾经提到九刑,汉书刑法志认为九刑就是于五刑外,加上流、赎、鞭、扑。至周穆王时作吕刑:周穆王的五刑,其目为墨、剕、劓、宫、大辟,易夏之膑、商之刖曰剕,然同期史料亦有称刖者。唐代的孔安国:“王即位过四十年,而耄乱忽荒。言百年大期,虽老而能用贤以扬名。”命吕侯度作刑。度时代所宜也。训夏赎刑:穆王命吕侯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从轻也。墨

11、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多于初制五百章。其后,又作九刑。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三千之数为泛称,言其多而琐碎。尚书吕刑原文: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汝当庶几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之戒行事。虽见畏,勿自谓可敬畏;虽见美,勿自谓有德美)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吁,叹也。有国土诸侯,告汝以善用刑之道。)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在

12、今尔安百姓兆民之道,当何所择?非惟吉人乎!当何所敬?非惟五刑乎!当何所度?非惟及世轻重所宜乎!度,“造谋也。”)两造具备,师德五辞。(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赎罪。)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不服,不应罚也。正于五过,从赦免。应,应对之应。)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许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与往来,皆病所在。来,请赇也。”)。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以病所在,出入人罪。使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

13、察能使之不行)。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五、西周司法审判制度的确立(一)周代掌管司法的官员根据周礼,可以得知周代掌管司法的第一长管为大司寇。1. 大司寇大司寇主要的司法职责: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大司寇与监禁有关的职责: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大司寇与诉讼有关的职责: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以嘉石平罢民,

14、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2. 小司寇小司寇的主要职责: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小司寇负责司法听讼: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3. 士:士师之职,掌国

15、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二)从周礼中解读到的(西周)法官司法审判掌管的刑罚范围1.司寇官员体系执掌国家与地方法令司刑掌五刑之法,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杜佑:通典五刑者,以伤刻肌肉,亦谓之肉

16、。)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2不同的身分等级的人受到的刑罚惩处也有所差异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3.详刑定谳: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审讯之法)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于不能辨别的误伤、不知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故意的过失可以减轻刑责,宽宥处理。)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对于年幼者、年过七八十的老人以及精神有障碍者,虽有罪不加刑)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4.审

17、判时重视五听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语无伦次;色听:“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耳赤;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5.一般诉讼以两造禁民讼(财货相告),入束矢(一百支箭,诉讼保证金)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以罪名相告),入钧金(三十斤铜)。三日,乃致于朝,

18、然后听之。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六、西周的审判思想(一)以礼为基础的审判1.论语八佾:“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周公制礼作乐,将宗法制度与祭祀制定成典章制度。左传:“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2. 宗法等级制度导致家族伦理为法规范的基础嫡长子继承制(大宗小宗制,庶子对嫡子的大宗而言,是小宗)。周礼的思想:亲亲(孝)、尊尊(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法有身份秩序等差:尊卑等差:八议血缘等差:服制4礼法与家族的结合婚姻:一夫一妻、父母之命、同姓不婚(左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礼记“取于异姓,所以附

19、远厚别。”)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体内容记载于仪礼士昏礼。)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唐代: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後富贵。)(二)德礼教化、慎用刑罚周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敬天保民,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尚书康诰:“唯天命不予常。”“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提出了德的观念,有德,天命才能归属。从夏商的神权思想进入到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的阶段。噬嗑:亨。利用狱。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象曰:雷电,噬磕;先王以

20、明罚敕法。七、西周的民事习惯周礼:狱事重于讼事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做事谋始。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1.土地所有权:土地贵族分封(西周史)。周天子分封(分封、褫夺、贡赋)土地封爵世袭。2契约:债权债务。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责就是贷,郑玄注解:“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傅”将双方义务写在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质剂(商品买卖)周礼天官小宰:“七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解:质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参考书: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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