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一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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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法典创造期-

一、法史的概念

法制史:

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

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

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

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

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

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

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

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

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

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

礼制:

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

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

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

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薄刑用鞭扑。

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汉书》:

“兵狱同制”。

(三)本课程法史的研究对象以中国传统刑律(刑法)为主(史料、各家解释)、民事为辅

传统律书主要是记载刑罚。

有国家必有制度,有组织必有法律。

夏时期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代表性的国家机构与制度。

根据尚书的记载可以发现夏时期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刑法制度。

三、古代对法律的概念

(一)法律的字面意义

1.法:

法,汉字原作法律的“法”字。

在古文中写做“灋”(两字都读做法,其左是水,意思是法要像水一样平,不倾斜。

)右边是“廌”(读音:

zhi),在古代与“獬豸”的“豸”是通用字。

最早见于金文,目前见到七例,一例解作“大”,其余有“去”、“废”之意。

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水有流放的功能。

从水而去,是为刑。

2.律:

《周易》:

“师出以律”。

《尔雅·释诂》:

“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

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

《尔雅·释名》:

“法,逼也,逼而使之,有所限也”。

“律,累也。

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说文解字》:

“律,均布也,从ㄔ聿声。

”“聿,所以书也。

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从聿。

”统一不规则的事物。

《史记·律书》所载之“律”为“音律”之律。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

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

”。

“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

自含戴角之兽见犯则校,而况于人怀好恶喜怒之气?

(二)天讨、天罚、神判思想对法制的影响

天命观的建立与体现

“有夏服天命”──周代的思想

商的建立: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将受命于天与占卜相结合,充分体现“神判”思想之外,也建立了君王的地位。

君王是天与人之间的重要领受人。

说文:

卜,灼剥龟也,象灸龟之形。

一曰象龟兆之从横也。

占视兆问也。

“圣人因天秩制五礼,因天讨作五刑。

四、夏商刑罚的确立

(一)刑字的意义

《说文解字》:

“罚罪也,从井从刀

刑,商代与周代写作井或刑。

甲骨文中的井尚未具备刑罚与刑法的意思。

周代金文中大部分作“遵循”、“楷模”,少数作“法律规范”、“施刑罚”。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认为刑通“型”,本为铸造之范,引申为规范。

(二)夏商时期

1.法律形式

除了礼刑,还有誓(约束)、诰(政令)、彝(规则)

2.尚书对刑的记载:

于是帝尧老,命舜摄行天子之政,以观天命。

舜乃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

象以典刑,

正义孔安国云:

象,法也。

法用常刑,用不越法也。

流宥五刑,

集解马融曰:

流,放;宥,宽也。

一曰幼少,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正义孔安国云:

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

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

扑作教刑,

扑,榎楚也。

不勤道业则挞之。

金作赎刑,

集解马融曰:

金,黄金也。

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

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

眚灾过,赦;

集解郑玄曰:

眚灾,为人作患害者也。

过失,虽有害则赦之。

眚,过也。

灾,害也。

贼,杀也。

过而有害,当缓赦也。

怙终贼,刑。

集解徐广曰:

一作众。

集解郑玄曰:

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

钦哉,钦哉,惟刑之静(恤)哉!

集解徐广曰:

今文云,惟刑之谧哉。

尔雅曰:

谧,静也。

索隐注:

惟形之谧哉,案:

古文作恤哉,今文是伏生口诵,恤谧声近,遂作谧也。

2.后人对夏商周刑罚的认知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很多学者认为,最早的五刑概念是尚书提出来的,当时刑罚的名目仅止于流、鞭、扑、赎、贼刑而已。

自从三苗创立五虐之刑之后,才有黥、劓、刖、椓(击)、杀戮各项刑名。

夏之禹刑,以大辟、膑、宫、墨、劓为五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

3.夏商罪名

昏、墨、贼、不孝、弗用命。

《左传》晋国叔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墨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尚书·商书》:

“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

《尚书·汤誓》:

“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尚书·盘庚》:

“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以下犯上),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礼记·王制》: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历史对夏商两代五刑之外的刑罚实施相关记载

传说夏代已经有监狱,称为“圜土”。

《竹书纪年》: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但更详细的记载是见于《周礼》。

殷的酷刑:

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九侯有好女,入之纣。

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

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

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许之。

纣愈淫乱不止。

微子数谏不听,乃与大师、少师谋,遂去。

比干曰:

“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

”乃强谏纣。

纣怒曰:

“吾闻圣人心有七窍。

”剖比干,观其心。

(三)西周时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初年周公发布《誓命》时曾经提到九刑,《汉书刑法志》认为九刑就是于五刑外,加上流、赎、鞭、扑。

至周穆王时作《吕刑》:

周穆王的五刑,其目为墨、剕、劓、宫、大辟,易夏之膑、商之刖曰剕,然同期史料亦有称刖者。

唐代的孔安国:

“王即位过四十年,而耄乱忽荒。

言百年大期,虽老而能用贤以扬名。

”命吕侯度作刑。

度时代所宜也。

训夏赎刑:

穆王命吕侯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

从轻也。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多于初制五百章。

其后,又作九刑。

正刑五及流、赎、鞭、扑。

三千之数为泛称,言其多而琐碎。

尚书吕刑原文:

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

虽畏勿畏,虽休勿休。

(汝当庶几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之戒行事。

虽见畏,勿自谓可敬畏;虽见美,勿自谓有德美)

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

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

王曰:

“吁,来!

有邦有土,告尔祥刑。

(吁,叹也。

有国土诸侯,告汝以善用刑之道。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

非人!

何敬?

非刑!

何度?

非及!

(在今尔安百姓兆民之道,当何所择?

非惟吉人乎!

当何所敬?

非惟五刑乎!

当何所度?

非惟及世轻重所宜乎!

度,“造谋也。

”)

两造具备,师德五辞。

(两,谓囚证。

造,至也。

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赎罪。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不服,不应罚也。

正于五过,从赦免。

应,应对之应。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许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与往来,皆病所在。

来,请赇也。

”)。

其罪惟钧,其审克之

(以病所在,出入人罪。

使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能使之不行)。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

五、西周司法审判制度的确立

(一)周代掌管司法的官员

根据《周礼》,可以得知周代掌管司法的第一长管为大司寇。

1.大司寇

大司寇主要的司法职责: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大司寇与监禁有关的职责: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大司寇与诉讼有关的职责: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

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2.小司寇

小司寇的主要职责: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

小司寇负责司法听讼: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3.士: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

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二)从周礼中解读到的(西周)法官司法审判掌管的刑罚范围

1.司寇官员体系执掌国家与地方法令

司刑掌五刑之法,丽万民之罪: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杜佑:

《通典》五刑者,以伤刻肌肉,亦谓之肉。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2.不同的身分等级的人受到的刑罚惩处也有所差异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3.详刑定谳:

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审讯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于不能辨别的误伤、不知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故意的过失可以减轻刑责,宽宥处理。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对于年幼者、年过七八十的老人以及精神有障碍者,虽有罪不加刑)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4.审判时重视五听

《周礼·秋官·小司寇》: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语无伦次;

色听:

“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耳赤;

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

耳听:

“观其聆听,不直则惑”

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

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5.一般诉讼

以两造禁民讼(财货相告),入束矢(一百支箭,诉讼保证金)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以罪名相告),入钧金(三十斤铜)。

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六、西周的审判思想

(一)以礼为基础的审判

1.《论语·八佾》:

“夏礼,吾能言之。

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

文献不足故也。

足,则吾能征之矣。

周公制礼作乐,将宗法制度与祭祀制定成典章制度。

《左传》: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2.宗法等级制度导致家族伦理为法规范的基础

嫡长子继承制(大宗小宗制,庶子对嫡子的大宗而言,是小宗)。

周礼的思想:

亲亲(孝)、尊尊(忠)。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法有身份秩序等差:

尊卑等差:

八议

血缘等差:

服制

4.礼法与家族的结合

婚姻:

一夫一妻、父母之命、同姓不婚(《左传》: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礼记》“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具体内容记载于《仪礼·士昏礼》。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唐代: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後富贵。

(二)德礼教化、慎用刑罚

周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敬天保民,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

《尚书·康诰》:

“唯天命不予常。

”“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

”提出了德的观念,有德,天命才能归属。

从夏商的神权思想进入到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的阶段。

噬嗑:

亨。

利用狱。

彖曰:

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曰:

雷电,噬磕;先王以明罚敕法。

七、西周的民事习惯

周礼:

狱事重于讼事

讼:

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

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

讼不可成也。

利见大人:

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象曰:

天与水违行,讼:

君子以做事谋始。

子曰:

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

此谓知本。

1.土地所有权:

土地贵族分封(西周史)。

周天子分封(分封、褫夺、贡赋)

土地封爵世袭。

2.契约:

债权债务。

《周礼·天官·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

责就是贷,郑玄注解:

“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

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

“傅”将双方义务写在券上。

“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买卖)

《周礼·天官·小宰》:

“七曰听卖买以质剂。

”郑玄注解:

质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

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

 

参考书:

陈顾远:

《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

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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