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发布案例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二一四年八月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民事卷宗(证据)使用相关提示一、参赛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包括代理权限)应当予以认可、没有异议,应当不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二、参赛队员在诉讼中仅限于使用组委会给定证据,即“证据固定原则”,不得使用自行调取的证据,也不得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三、参赛队员在质证时,不能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可以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四、为方便模拟法庭比赛的顺利进行,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对于
2、本案原告诉求的第三人已经给付被告31.8 万元人民币,该标的金额和已经给付完毕的事实,组委会规定被告已经自认;五、卷宗中被告的证人证言,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宜以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举证,证人由作为被告的参赛队伍选派一名队员进行角色扮演;六、为方便比赛审理的顺利进行,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由作为原告的参赛队伍选派一名队员进行角色扮演。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 2014.8 民事卷宗第 1 页(共10 页)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民事卷宗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刘玉,女,蒙古族,1973 年6 月6 日出生,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123 弄4 号567 室。被告:王清,女,19
3、81 年4 月17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小城子镇孟家窝堡村5 组。第三人:宋励,男,1971 年10 月24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123 弄4 号567 室。案由: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原物纠纷二、案情简介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二人无关于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也无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特别约定。自2007 年至2013 年,第三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31.8 万元通过银行汇款和转账的方式赠与给被告,被告以生活费为由取得该赠与。原告2013 年得知该赠与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被告所获的赠与31.8 万元。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
4、系,二被告系朋友关系。第三人从2007 年至2013 年间,先后赠与被告人民币31.8 万元,用于被告在沈阳购房及其他费用,但第三人的该赠与行为并未取得原告同意,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一、确认第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 2014.8 民事卷宗第 2 页(共10 页)人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判令被告返还赠与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合计31.8 万元。被告答辩称:第三人和被告系恋爱关系,第三人赠与给被告的款项是生活费用,第一次赠与始于2007 年,在该赠与行为发生期间,原告作为家庭财产的管理人,应当于2008 年就应该知道该赠与行为,因此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诉讼时效;另外,第三人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第三人的赠与行为应当有效。第三人述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因为该赠与行为确实发生在其和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赠与没有取得原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