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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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
发布案例
<民事卷宗>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
民事卷宗(证据)使用相关提示
一、参赛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包括代理权限)应当予以认可、没有异议,应当不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二、参赛队员在诉讼中仅限于使用组委会给定证据,即“证据固定原则”,不得使用自行调取的证据,也不得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三、参赛队员在质证时,不能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可以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为方便模拟法庭比赛的顺利进行,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对于本案原告诉求的第三人已经给付被告31.8万元人民币,该标的金额和已经给付完毕的事实,组委会规定被告已经自认;
五、卷宗中被告的证人证言,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宜以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举证,证人由作为被告的参赛队伍选派一名队员进行角色扮演;
六、为方便比赛审理的顺利进行,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由作为原告的参赛队伍选派一名队员进行角色扮演。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2014.8民事卷宗
第1页(共10页)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
民事卷宗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
刘玉,女,蒙古族,1973年6月6日出生,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123弄4号567室。
被告:
王清,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小城子镇孟家窝堡村5组。
第三人:
宋励,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123弄4号567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原物纠纷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二人无关于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也无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特别约定。
自2007年至2013年,第三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31.8万元通过银行汇款和转账的方式赠与给被告,被告以生活费为由取得该赠与。
原告2013年得知该赠与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被告所获的赠与31.8万元。
原告诉称: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朋友关系。
第三人从2007年至2013年间,先后赠与被告人民币31.8万元,用于被告在沈阳购房及其他费用,但第三人的该赠与行为并未取得原告同意,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一、确认第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模拟法庭竞赛2014.8民事卷宗第2页(共10页)人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判令被告返还赠与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合计31.8万元。
被告答辩称:
第三人和被告系恋爱关系,第三人赠与给被告的款项是生活费用,第一次赠与始于2007年,在该赠与行为发生期间,原告作为家庭财产的管理人,应当于2008年就应该知道该赠与行为,因此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诉讼时效;另外,第三人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第三人的赠与行为应当有效。
第三人述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因为该赠与行为确实发生在其和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赠与没有取得原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