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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pdf

1、 ICS:13.040.40 Z60 上海市地方标准 家标准 DB31 DB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发布稿)2015-11-10 发布 2015-12-01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31/933-2015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1 1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3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

2、控制要求 .6 6 5 监测要求监测要求 .1010 5.15.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11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414 附录附录 A(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1515 附录附录 B(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20 附录附录 C(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121 附录附录 D(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

3、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2626 附录附录 E(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 .2727 附录附录 F(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计算公式 .3232 附录附录 G(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 .3434 附录附录 H(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固

4、相吸附-热脱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 .3939 DB 31/933-2015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

5、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目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化工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宋钊,刘红,邬坚平,纪建,王芳芳,李冰清,王向明,何效初,应诚威,

6、李锦菊。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DB 31/933-2015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7、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 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

8、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 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DB 31/933-2015 2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

10、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

11、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

12、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

13、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DB 31/933-2015 3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

14、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3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

15、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91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

16、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染源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包括工业、公建配套设施及社会服务业等。3.2

17、 现有现有污染污染源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 DB 31/933-2015 4 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以下简称现有源。3.3 新新建建污染污染源源 new pollution sourc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以下简称新源。3.4 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

18、称VOCs。a)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 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 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3.5 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3.6 苯系物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

19、es 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浓度的数学加和。3.7 氯苯类氯苯类 Chlorobenzenes,CBs 指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浓度的数学加和。3.8 二噁英类二噁英类 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PCDDs)and 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PCDF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

20、称。毒性当量因子按照附录F执行。3.9 乙酸酯类乙酸酯类 acetates 指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数学加和。3.10 丙烯酸酯类丙烯酸酯类 acrylates 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浓度的数学加和。3.11 挥发性有机液体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3.12 真实蒸气压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

21、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为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DB 31/933-2015 5 3.13 排气筒高度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4 标准状态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

22、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3.1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 kg/h.3.17 厂界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3.18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at enterprise boundary 按照HJ/T 55 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

23、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3.19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3.20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for air pollutants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

24、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外 1 米处,高度不低于 1.5 米。3.21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for air pollutants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3.22 密闭排气系统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

25、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3.23 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控制设施设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燃烧装置和催化氧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3.24 污染物控制设施总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recovery and purification faclities 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

26、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DB 31/933-2015 6%100前前后后前前QCQCQCP (1)式中:P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C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Q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3/h;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Nm3/h;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

27、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3.25 初始排放量初始排放量 initial emission quantity 单位时间内(以小时计),大气污染物未经净化处理的排放量,单位为 kg/h。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现有源 2017 年 1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和附录 A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源执行表 1 和附录 A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28、 适用范围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 颗粒物 石棉纤维及粉尘 1.0或者1根纤维/cm3 0.36 碳黑尘、染料尘、颜料尘、医药尘、农药尘、木粉尘 15 0.36(1)二氧化硅粉尘、玻璃棉、矿渣棉、岩棉粉尘、树脂尘(漆雾)、橡胶尘、有机纤维粉尘、焊接烟尘、陶瓷纤维 20 0.80 沥青烟 20 0.11 其他颗粒物 30 1.5 2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 1/3 二氧化硫 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 100/其他源 200 1.6 4 氮氧化物(以 NO2 计)氮肥、炸药和氨制备 300 0.47 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 150/其他源 200 0.4

29、7 5 一氧化碳 1000/6 氯化氢 10 0.18 7 苯 1 0.1 8 甲苯 10 0.2 9 二甲苯 20 0.8 10 苯系物 40 1.6 DB 31/933-2015 7 11 非甲烷总烃(NMHC,以碳计)70 3.0(2)12 二噁英类(3)0.1 ng-TEQ/m3/13 多氯联苯(3)(4),0.1 ng-TEQ/m3/14 苯并(a)芘 0.0003 0.000036 15 铍及其化合物(以铍计)0.01 0.00073 16 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计)0.01 0.001 17 铊及其化合物(以铊计)0.2 0.001 18 铅及其化合物(以铅计)0.5 0.0025

30、19 砷及其化合物(以砷计)0.5 0.011 20 镉及其化合物(以镉计)0.5 0.036 21 铬及其化合物(以铬计)1 0.025 22 锡及其化合物(以锡计)5 0.22 23 镍及其化合物(以镍计)1 0.11 24 锰及其化合物(以锰计)5 0.22 25 铬酸雾(以铬计)0.05 0.005 26 砷化氢(4)1.0 0.0036 27 磷化氢(4)1.0 0.022 28 光气 1.0 0.10 29 氯化氰(4)1.0 0.073 30 氰化氢 1.9 0.11 31 氟化物 5.0 0.073 32 氯气 3.0 0.36 33 溴化氢(4)5.0 0.144 34 硫酸

31、雾 5.0 1.1 35 磷酸雾(4)5.0 0.55 36 硝酸雾(4)10 1.5 37 碱雾(4)10/38 油雾(4)5/39 甲醛 5 0.10 40 环氧乙烷(4)5 0.10 41 1,3-丁二烯4)5 0.36 42 1,2-二氯乙烷4)5 0.48 43 丙烯腈 5 0.30 44 氯乙烯 5 0.55 45 丙烯酰胺(4)5 0.1 46 溴甲烷(4)20 0.1 47 溴乙烷(4)1 0.025 48 1,2-环氧丙烷(4)5 0.1 49 三氯乙烯(4)20 0.5 50 环氧氯丙烷(4)5 0.6 51 丙烯醛 16 0.36 52 乙醛 20 0.036 DB 31

32、/933-2015 8 53 酚类 20 0.073 54 硝基苯类 10 0.036 55 苯胺类 20 0.36 56 氯甲烷(34)20 0.45 57 氯苯类 20 0.36 58 甲醇 50 3.0 59 乙腈(4)20 2.0 60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4)1 0.1 61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4)1 0.1 62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4)1 0.1 63 乙酸乙烯酯(4)20 0.5 64 乙酸酯类 50 1.0 65 丙烯酸(4)20 0.5 66 丙烯酸酯类(4)50 1.0 67 甲基丙烯酸甲酯(4)20 0.6 68 二氯甲烷(4)20 0.

33、45 69 三氯甲烷(4)20 0.45 70 四氯化碳(4)20 0.45 71 其他污染物 附录 A -1):碳黑尘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5%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2):NMHC 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3):按照附录 F 进行当量因子折算。4):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注:污染源执行的污染物项目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情况选择确定。4.2 厂区内厂区内及厂界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 现有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2 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表 2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 浓度限值 1 非甲烷总烃(NMHC,以碳计)10.0 4.2.2 现有源自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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