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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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0.40Z60上海市地方标准家标准DB31DB31/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emissionstandardsofairpollutants(发布稿)2015-11-10发布2015-12-01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933-2015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1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11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3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65监测要求监测要求.10105.15.1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111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414附录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1515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2020附录附录C(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2121附录附录D(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2626附录附录E(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2727附录附录F(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计算公式.3232附录附录G(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3434附录附录H(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环境空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固相吸附固相吸附-热脱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3939DB31/933-2015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目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化工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修光利,宋钊,刘红,邬坚平,纪建,王芳芳,李冰清,王向明,何效初,应诚威,李锦菊。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DB31/933-2015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T15501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15502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3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DB31/933-20152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4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2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3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65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68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480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2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547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DB31/933-20153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4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688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691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8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739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污染源污染源pollutionsources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包括工业、公建配套设施及社会服务业等。

3.2现有现有污染污染源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s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DB31/933-20154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

以下简称现有源。

3.3新新建建污染污染源源newpollutionsources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

以下简称新源。

3.4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5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6苯系物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浓度的数学加和。

3.7氯苯类氯苯类Chlorobenzenes,CBs指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浓度的数学加和。

3.8二噁英类二噁英类poly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s(PCDDs)andpolychlorinateddibenzofurans(PCDF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毒性当量因子按照附录F执行。

3.9乙酸酯类乙酸酯类acetates指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数学加和。

3.10丙烯酸酯类丙烯酸酯类acrylates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浓度的数学加和。

3.11挥发性有机液体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2真实蒸气压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为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DB31/933-201553.13排气筒高度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4标准状态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16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g/h.3.17厂界厂界enterpriseboundary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18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boundary按照HJ/T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3.19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0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一般设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外1米处,高度不低于1.5米。

3.21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2密闭排气系统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3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控制设施设施controlfacilitiesforairpollutants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燃烧装置和催化氧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4污染物控制设施总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recoveryandpurificationfaclities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

(1):

DB31/933-20156%100前前后后前前QCQCQCP

(1)式中:

P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C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Q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3/h;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Nm3/h;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3.25初始排放量初始排放量initialemissionquantity单位时间内(以小时计),大气污染物未经净化处理的排放量,单位为kg/h。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有组织排放限值4.1.1现有源2017年1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1和附录A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源执行表1和附录A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范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1颗粒物石棉纤维及粉尘1.0或者1根纤维/cm30.36碳黑尘、染料尘、颜料尘、医药尘、农药尘、木粉尘150.36

(1)二氧化硅粉尘、玻璃棉、矿渣棉、岩棉粉尘、树脂尘(漆雾)、橡胶尘、有机纤维粉尘、焊接烟尘、陶瓷纤维200.80沥青烟200.11其他颗粒物301.52烟气黑度(林格曼,级)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1/3二氧化硫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100/其他源2001.64氮氧化物(以NO2计)氮肥、炸药和氨制备3000.47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150/其他源2000.475一氧化碳1000/6氯化氢100.187苯10.18甲苯100.29二甲苯200.810苯系物401.6DB31/933-2015711非甲烷总烃(NMHC,以碳计)703.0

(2)12二噁英类(3)0.1ng-TEQ/m3/13多氯联苯(3)(4),0.1ng-TEQ/m3/14苯并(a)芘0.00030.00003615铍及其化合物(以铍计)0.010.0007316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计)0.010.00117铊及其化合物(以铊计)0.20.00118铅及其化合物(以铅计)0.50.002519砷及其化合物(以砷计)0.50.01120镉及其化合物(以镉计)0.50.03621铬及其化合物(以铬计)10.02522锡及其化合物(以锡计)50.2223镍及其化合物(以镍计)10.1124锰及其化合物(以锰计)50.2225铬酸雾(以铬计)0.050.00526砷化氢(4)1.00.003627磷化氢(4)1.00.02228光气1.00.1029氯化氰(4)1.00.07330氰化氢1.90.1131氟化物5.00.07332氯气3.00.3633溴化氢(4)5.00.14434硫酸雾5.01.135磷酸雾(4)5.00.5536硝酸雾(4)101.537碱雾(4)10/38油雾(4)5/39甲醛50.1040环氧乙烷(4)50.10411,3-丁二烯4)50.36421,2-二氯乙烷4)50.4843丙烯腈50.3044氯乙烯50.5545丙烯酰胺(4)50.146溴甲烷(4)200.147溴乙烷(4)10.025481,2-环氧丙烷(4)50.149三氯乙烯(4)200.550环氧氯丙烷(4)50.651丙烯醛160.3652乙醛200.036DB31/933-2015853酚类200.07354硝基苯类100.03655苯胺类200.3656氯甲烷(34)200.4557氯苯类200.3658甲醇503.059乙腈(4)202.060甲苯二异氰酸酯(TDI)(4)10.161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4)10.162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4)10.163乙酸乙烯酯(4)200.564乙酸酯类501.065丙烯酸(4)200.566丙烯酸酯类(4)501.067甲基丙烯酸甲酯(4)200.668二氯甲烷(4)200.4569三氯甲烷(4)200.4570四氯化碳(4)200.4571其他污染物附录A-1):

碳黑尘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5%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2):

NMHC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3):

按照附录F进行当量因子折算。

4):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注:

污染源执行的污染物项目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情况选择确定。

4.2厂区内厂区内及厂界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4.2.1现有源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

mg/m3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1非甲烷总烃(NMHC,以碳计)10.04.2.2现有源自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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