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51 ,大小:837.77KB ,
资源ID:149970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14997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修改通报.docx)为本站会员(wj)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修改通报.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 年修改通报人民交通出版社I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 年修改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政法2014000 号文公布自2015 年3 月1 日起实施人民交通出版社目录总则第 1 篇检验与发证第 1 章通则第 2 章检验和证书第 4 章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第 7 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第 8 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第 10 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第 13 章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检验第 2 篇内河航区分级第 1 章

2、通则第 2 章主要航区级别第 3 篇吨位丈量第 2 章总吨位与净吨位第 3 章丈量与计算第 4 篇载重线第 1 章通则第 3 章核定干舷条件第 4 章干舷计算附录水尺标志第 5 篇船舶安全第 1 章通 则 第 2 章构 造 第 3 章消防第 4 章救生设备第 6 章航行设备第 7 章信号设备第 8 章完整稳性第 9 章船舶操纵性与驾驶室可视范围第 10 章特殊船舶附加要求第 6 篇危险货物运输第 1 章通则第 7 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 2 章防止油类污染第 5 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第 6 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第 7 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第 9 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3、第 8 篇船员舱室设备第 1 章通则第 2 章船员舱室设备第 9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 1 章通则第 2 章载运乘客条件 第 3 章乘客舱室的分类第 4 章乘客定额标准第 7 章供水、通风、照明、暖风和空调设备第 8 章舷墙和栏杆第 10 篇高速船第 2 章构造第 5 章消防第 7 章通信与导航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 年修改通报总则31总则3.1 改为:“3.1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本法规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 20m 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中国籍船舶(本法规中简称内河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但下列船舶除外:(1)

4、 军船;(2) 渔船;(3) 帆船;(4) 运动竞赛艇;(5) 游艇。”4.2 改为:“4.2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应用本法规有关篇章的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内河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根据规定程序,并基于 对相关特性和措施的技术评估结果表明:该船舶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其安全, 则可免除本法规有关篇章的规定要求。”5.1 改为:“5.1船上设置不同于本法规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器具或采用其他型式及设施时,本局根据规定程序,并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器具或采用其他型式及设施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或优于本法规所要求者),则可准许在船上

5、使用。”新增 6.3:“6.3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本法规各篇章所提及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7.4 改为:“7.4 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时,修理、改装、改建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8 由以下文字替代:“8 申请检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向业经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11 删除12.1(5)改为:“(5)认可除另有规定外,按本法规执行具体船舶检验中的认可,以及批准、同意,由

6、船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12.1(7)改为:“(7)新船系指本法规以及其修改通报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相似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12.1(13)改为:“(13)车客渡船(驳)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载运汽车和乘客的客船(包括仅载运汽车的船舶,但不包括仅载运商品汽车的船舶)。”12.1(14)改为:“(14)干货船系指在舱内或甲板上主要载运干燥货物(包括桶装液体货物) 的货船;其中,在舱内或甲板上主要载运散装干燥

7、货物的干货船称为散货船。”12.1(19)改为:“(19)化学品船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适用的船舶。”12.1(20)改为:“(20)液化气体船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适用的船舶。”12.1(22)改为:“(22)工程船系指承担水上水下施工任务的船舶,包括挖泥船、起重船、打桩船、开底泥驳(船)、对开泥驳(船)等。”12.1(32)改为:“(32)船龄系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今的周年数。”12.1(33)改为:“(33)重大改装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几个重大特征实质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一种或几种改变: 船舶的主尺度; 船舶

8、类型; 船舶的分舱和结构型式; 船舶的承载容量; 乘客居住处所; 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况。”12.1(34)改为:“(34)船长 L(m)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自船体侧投影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 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若舵杆位于船体侧投影面外面时,则量至船体侧投影面后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 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满载水线长度 LS(m)系指满载水

9、线面的前后两端之间的水平距离(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新增 12.1(23)、12.1(24)、12.1(25)如下:“(23)天然气燃料动力船系指本局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所适用的船舶。(24)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系指本局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水上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所适用的加注趸船。(25) 游艇系指本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所适用的船舶。”新增 12.1(35)和 12.1(36)如下:“(35)总长 LOA(m)系指船体(包括首、尾升高甲板)及上层建筑的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计至

10、内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计至外表面),不包括船首尾两端的突出物(如舷伸甲板、护舷材、舷墙、顶推装置、舷外挂机及其安装支架、假首、假尾、活动突出物等)。(36)最大船长 LE(m)系指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外板和船首尾两端结构性突出物(如舷伸甲板、护舷材、舷墙、舷外挂机及其安装支架、假首、假尾、顶推装置等)在内,活动突出物(如跳板、起重吊臂、输送装置等)根据航行状态的情况计量。”原序号依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 年修改通报第 1 篇检验与发证第 1 章通 则第 1 节一般规定1.1.1 改为:“1

11、.1.1适用范围1.1.1.1 本篇规定适用于本法规要求的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与发证。1.1.1.2 化学品船尚应符合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1.1.1.3 液化气体船尚应符合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1.1.1.4 起重设备尚应符合本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1.1.1.5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尚应符合本局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规定。1.1.1.6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应符合本局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水上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规定。1.1.1.7 内河船舶需进行海上拖航时,尚应符合本局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

12、规定。1.1.1.8 本篇中各种法定证书所述项目的检验,除本法规规定外,尚应按本局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和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以及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第 2 节检验机构1.2.1 改为:“1.2.1执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人员或组织及其职权和职责1.2.1.1 执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应按规定由总则 12.1(3)所述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1.2.1.2 上述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以下简称验船师)在执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时有权:(1) 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2) 在收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时,上船检查和检验。1.2.1.3 上述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在执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时

13、,如确认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该船不符合“航行或对船舶和船上人员均无危险”的条件时,该验船师或船舶检验机构应立即要求对船舶采取纠正措施。如对船舶未能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则应撤消该船的有关证书,并应及时通知港口海事管理机构。”第 4 节法定证书新增 1.4.1.4 如下:“1.4.1.4在本节 1.4.1.3 规定的法定证书中,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由本局签发,其他证书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1.4.3.1 改为:“1.4.3.1本局、船舶检验机构或其验船师所签发、签署的法定证书在本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时应予以承认。”第 5 节船舶检验1.5.1 改为:“1.5.1申请1.5.1

14、.1 内河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 初次检验;(2) 营运检验。1.5.1.2 内河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1) 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2)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3) 法定证书失效;(4)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5)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或改建(包括证书中注明的遗留项目的消除),重大改装除外。1.5.1.3 对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五条所述的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该规定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1.5.1.4 当内河船舶

15、进行重大改装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重大改装检验。1.5.1.5 当内河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1.5.1.6 当正常运行的船舶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在一段时期内不再营运,即将船舶搁置。船舶搁置阶段开始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申请搁置检验。1.5.1.7 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其制造厂应申请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1.5.2 改为:“1.5.2初次检验1.5.2.1 初次检验包括:新船的初次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1.5.2.2 与法定证书有关的图纸资

16、料和技术文件应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批准,以确认其符合本法规的适用规定。1.5.2.3 经检验、试验,确认船舶满足审查批准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1.5.2.4 核查船上已配备所需资料和文件。1.5.2.5 验船师将检验结果编制成检验报告和证书,并由船舶检验机构按规定签发法定证书。”1.5.3 改为:“1.5.3营运检验1.5.3.1 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特别定期检验、重大改装检验、搁置检验。1.5.3.2 船舶重大改装时,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应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批准,并确认符合本法规的适用规定。1.5.3.3 船舶在营运期间

17、应予适当维修保养,以使船舶的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 并适合于预定用途。1.5.3.4 船舶经检验并认为处于良好状态,则由验船师将检验结果编制成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在法定证书上签署。1.5.3.5 船舶经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并认为适合预定用途、具备适航条件, 则由验船师将检验结果编制成检验报告和证书,并由船舶检验机构按规定签发新证书。”第 2 章检验和证书第 1 节检验种类2.1.1 至 2.1.8 改为:“2.1.1检验种类2.1.1.1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8、。2.1.1.2 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3 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4 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2.1.1.5 船底外部检查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6 附加检验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或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换之后或在本篇第 1 章 1.5.1.2 所述情况

19、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一次全面或部分检验。2.1.1.7 特别定期检验对老旧运输船舶,按其船舶种类达到规定的船龄之日起,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2.1.1.8 搁置检验船舶在搁置阶段开始、搁置期间和结束搁置期重新营运前进行的检验。2.1.1.9 重大改装检验船舶在重大改装时进行的检验。”第 2 节检验范围2.2.4.2 改为:“2.2.4.2对船舶及其设备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详细检查,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新增 2.2.10 如下:“2.2.10重大改装检验2.2.10.1 审查重

20、大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以证实重大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结构、机械和设备等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2.2.10.2 重大改装部分应按新船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与重大改装相关的部分应按现有船舶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 3 节检验间隔期2.3.1.1 改为:“2.3.1.1除另有规定外,内河营运船舶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的检验间隔期限见表 2.3.1.1。表 2.3.1.1”船舶种类换证检验次数间隔期限(年)检验种类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及以后各次客船、餐饮趸船、滚装货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油推(拖)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换证检验6664中间检验3222年度检验

21、1111高速船换证检验4444中间检验2222年度检验1111以上未包括的其他自航船换证检验6664中间检验3332年度检验1111油驳、油趸、化学品趸船、液化气趸船换证检验8844中间检验4422年度检验2211非自航工程船换证检验8884中间检验4422年度检验21以上未包括的其他非自航船换证检验8886中间检验4422年度检验22.3.2.1 改为:“2.3.2.1 内河营运船舶在换证检验间隔期内应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查,其中一次应结合换证检验进行,另一次一般结合中间检验或在两次中间检验之间进行, 且两次船底外部检查的间隔期不超过换证检验间隔期的 2/3。高速船应每年进行一次船底外部检

22、查。”第 5 节证 书新增 2.5.1.4 如下:“2.5.1.4 船舶经重大改装检验合格后,应根据新的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和预定用途签发新证书,并注明改装日期。重大改装船舶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船龄仍按原船龄延续。”2.5.2.2 改为:“2.5.2.2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控制污 染证书、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内河高速船舶安全证书、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的有效期和表 2.3.1.1 规定的换证检验间隔期相同。对有冰封期的水系的船舶

23、(包括自航船和非自航船),其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有效期为每年度船舶通航期。”第 4 章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第 1 节一般规定新增 4.1.1.3 如下:“4.1.1.3散货船应在船舶适航证书的记事中注明适装的货物品种及容重;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应在船舶适航证书的记事中注明本船以天然气为发动机燃料。”第 7 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验第 1 节一般规定新增 7.1.1.3 如下:“7.1.1.3对于未设置动力设备或主辅机总功率小于 22kW 动力设备的内河船舶, 可免予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该类船舶仍应满足第 7 篇第 2 章的相应要求, 且在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

24、合格后,其相应内容应在船舶适航证书上签署。”7.3.1.1 改为:“7.3.1.1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应包括:(1) 了解防油污结构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2) 油水分离设备作效用试验和取样检查;(3) 了解标准排放接头使用是否正常;(4) 油分报警装置作模拟试验(如装有时);(5) 对于油船,其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还应了解压载舱、泵舱内货油与压载系统之间确实没有连接,并证明压载舱内没有受到污染。”第 8 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证书的检验第 1 节一般规定新增 8.1.1.3 如下:“8.1.1.3对于第 7 篇第 5 章适用范围内不产生生活污水的内河船舶(如

25、未设置厕所的船舶、第 5 类客船等),可免予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该类船舶仍应满足第 7 篇第 5 章的相应要求,且在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合格后,其相应内容应在船舶适航证书上签署。”第 10 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第 1 节一般规定新增 10.1.1.2 如下:“10.1.1.2对于未设置柴油机或单机功率小于等于 130kW 柴油机的内河船舶, 可免予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该类船舶仍应满足第 7 篇第 7 章的相应要求, 且在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合格后,其相应内容应在船舶适航证 书上签署。”第 13 章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

26、书的检验第 1 节一般规定13.1.1.1 改为:“13.1.1.1内河客船应符合本法规第 9 篇的有关要求(内河高速客船应符合本法规第 10 篇的有关要求),并备有规定的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 年修改通报第 2 篇内河航区分级第 1 章 通 则第 1 节 适用范围1.1.2 改为:“1.1.2本片未提及的江、河、湖泊和水库,由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根据本局内河航区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1的有关规定提出划分航区(航段)的级别,报本局审批。”1.1.3 改为:“1.1.3 现有航区(航段)级别

27、的改变,包括航区(航段)分界的改变,由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根据本局内河航区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划分航区(航段)的级别,报本局审批。”1 见本篇附录。第 2 章主要航区级别第 9 节独自入海主要水系2.9.9 改为:“2.9.9闽江自南平延福门至马尾为 C 级航区;自马尾至闽江口为 B 级航区。”2.9.19 改为:“2.9.19高州水库、鹤地水库为 B 级航区。”新增 2.9.20 如下:“2.9.20海南省主要水域的航区级别为:(1) 南渡江新埠桥以上为 C 级航区;自新埠桥至南渡江口为 B 级航区;(2) 海口港进港口以内港池水域为 B 级航区;(

28、3) 海甸溪自东口至海口世纪大桥为 B 级航区;自海口世纪大桥至海口港进港口水域为 A 级航区;自海口世纪大桥至海口港进港口水域为 A 级航区;(4) 自曲口渡口码头与珠溪河口铺前港码头连线以内水域为 B 级航区;自曲口渡口码头与珠溪河口铺前港码头连线至进港航道口水域为 A 级航区;(5) 自文昌河口至建华山水域为 B 级航区;自建华山至进港航道口水域为 A 级航区;(6) 万泉河琼海市博鳌港第二道进港口(从外海向港内算起)以内水域为C 级航区;自琼海市博鳌港第二道进港口至第一道(从外海向港内算起)进港口水域为 B 级航区;(7) 自万宁市港北至盐墩水域为 B 级航区;(8) 自陵水县新村港码头至猴岛码头水域为 B 级航区;(9) 红沙港水域为 B 级航区;(10) 自三亚河口至三亚港务局码头水域为 B 级航区;(11) 自昌化河口港水域至海头港水域为 B 级航区;(12) 自春江河口至干冲渡口水域为 B 级航区;(13) 新盈至海头连线水域为 B 级航区;(14) 自临高县昆社至青龙水域为 B 级航区;(15) 琼山市东寨港、红树林水域为 C 级航区;(16) 自干冲渡口至洋浦鼻沿岸水域为 A 级航区;(17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