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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试题(刑法学样题)及答案.doc

1、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试题(刑法学样题)及答案专业基础课试题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第1-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3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B过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C既处

2、罚过失结果犯也处罚过失危险犯D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4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5下列情形中,属于必要共犯的是A包庇罪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寻衅滋事罪D组织恐怖组织罪6甲、乙通奸生有一女,为避人耳目,将女婴置于人迹罕至的山林中,该女婴因饥渴而死。对甲、乙应当A按遗弃罪定罪处罚B按虐待罪定罪处罚C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7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

3、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8甲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审讯,甲主动交代了自己与乙共同盗窃某仓库的犯罪事实。对甲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A自首B坦白C立功D自首并立功9下列行为中,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A甲窃取一份绝密级的高考试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B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并使用该移动电话,给电信部门造成3万元的话费损失C丙拣到一张他人的信用卡,然后持卡消费3万元D丁窃取他人在公共网络上的账

4、号并使用,造成他人3万元的损失10甲为索取债务而将乙拘禁于一地下室,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乙所欠债务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A绑架罪B非法拘禁罪C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D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二、多项选择题:第11-1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均不得分。11犯罪的着手是指A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行为B开始实施刑法某条罪状中描述的行为C开始实施实行行为D开始实施能够直接危害客体的行为12甲本欲杀乙,将乙的孪生弟弟丙误认为乙杀死。对此正确的说法是A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故意责任B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C属于对象认识错误D属于行为差误13作为

5、中止犯成立时问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包括A在预备犯罪过程中B在实行犯罪过程中C对故意犯罪的结果犯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D对过失犯罪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以前14在刑法理论上,实质的一罪包括A继续犯B连续犯C结果加重犯D想象竞合犯15.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三、简答题:第16-17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6简述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与预备犯的区别,17简述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6、四、论述题:第18小题,15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18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五、案例分析题:第19小题,20分。19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丁500元报酬,丁同意。当晚9点,甲带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乙处偷来的钥匙。当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实施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

7、,于是打开房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三个月身孕;(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4

8、)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C2A3C4D5D6C7A8B9D10B二、多项选择题11BCD12AC13ABC14ACD15ACD三、简答题16答案要点:(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2)没有得逞,即没有能够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基本要件。(3)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人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4)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17答案要点:(1)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

9、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四、论述题18答案要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10、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它包括三个构成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一,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的;第二,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第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第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第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当场对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或者以当场实施打击或者强制相威胁。(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为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五、案例分析题19答案要点:(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

12、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

13、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凯程开设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政法大学等名校法硕考研定向集训营,政治李海洋团队+英语索玉柱团队+专业课凯程名师团队,近年来成功率高达90%。还有咨询凯程在线老师qq 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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