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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docx

1、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提高零售 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防范和控制贷款发放后的风险,根据 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条 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 贷款,不包括信用卡透支业务。我行零售信贷业务分为个人 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两大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自个 人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前,贷款的信 贷资金管理、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与分类、资产质量监控

2、分 析、不良资产管理、授信后基础管理等有关事项。第二章 贷后管理部门设置与职责第四条 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为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贷 后管理的指导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度。2.督导、检查、考核各分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3.监控、分析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状况,集中度 情况。4.组织实施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工作5.督导各分行不良资产清收压降、资产保全、档案管理 等工作。第五条 分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如下:1.负责组织实施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2.配备专门的风险经理或贷后管理人员,针对性地进行 双线贷后现场检查、

3、平行作业。3.负责辖内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 审核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授信业务经营部 门反映的贷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重大事件。4.监控、 分析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 资产质量, 按规定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5.负责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分类审核、认定工作, 督导、组织辖内不良资产清收化解工作。6.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信贷台帐等工作。第六条 经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1.落实授信业务附加条件,与会计部门密切配合,动态 监督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及客户资金周转情况、贷款利息 管理、授信业务到期、逾期处理等工作。2.实施贷后检查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3.按规

4、定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4.按规定收集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客户信息和信贷系 统维护、台帐登记等工作。第七条 会计结算部门要与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信用风 险监控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对授信客户 信贷资金流向、帐户存款的监督和贷款本息的扣划等工作。第三章信贷资金的管理第八条 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催收 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九条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我行对信贷资金支付方 式有关规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对信贷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对需会计部门协助监管 信贷资金用途的,必须向会计部门发出协助监管通知书,由 会计部门协助监控信贷资金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个人贷 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 万元人民币的;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的;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在贷款本息到期前3天,经营部门应通过发送 手机短信的方式提示客户准备资金归还到期本息。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的个人贷款, 经营部门应提前 30天通过电话、 短信或发送催收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客户准备还款资金, 并跟踪到位情况。第十一条 零售信贷业务出现贷款合同约定的各项违 约事项时,经营部门须及时采取必要催收措施,行使我行作 为债权人的各

6、项权利,严禁出现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催收 方式主要以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为主,必要时可 采取催收函、律师函、协商拍卖、公证执行、诉讼、仲裁等 催收方式。 催收之日起, 至贷款收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为止, 所有催收过程、进展和结果须及时做好记录备案、保存好有 关催收档案资料。第十二条 零售信贷违约贷款的催收应遵循“有礼有 节、先轻后重”的原则进行。在客户违约初期,应重视银行 零售品牌形象、 重视客户服务和客户感受, 以善意提醒为主, 敦促客户做出口头或书面还款承诺并履行承诺。随着拖欠时 间的延长或客户态度的恶化,应逐步加重催收语气、加大力 度,直至采取诉讼或公证执行手段。1.一般来说,违约

7、后第 1 天,通过手机短信善意提示客 户还款;拖欠第 3 天仍未还款的,实施电话催收;拖欠 10 天以上,电话催收无效,实行上门催收,实地走访借款人工 作单位或家庭,当面发出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上门催收 无法取得催收回执的,可进行公告催收。拖欠 30 天及以上, 应作好诉前保全、强制清收的准备,同时与律师或专职法律 人员协商寄送律师函 / 催收函,向其通告我行将限期采取法律 诉讼或强制执行手段。拖欠 60 天及以上,应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执行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可考虑以客户变卖抵押 物、债务重组、增加担保措施等方式安排庭外和解。涉及刑 事的应及时报案。2.对保证担保、抵押人、出质人不同于借

8、款人及存在其 他债务主体的贷款,应同时对相关方进行催收、发出催收通 知。对机构性的担保人、履约保险人等,在借款人违约且催 收无效后,在违约后 10 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担保人、保险 人取得联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督促借款人还款,对承 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如催收 仍无效或没有好转迹象的,在违约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应 约见相关单位人员, 商议催收和还款计划。 对与我行签订 合 作协议的机构,应积极寻求负责部门的协助进行催收。3.对借款人和贷款关联方进行实地走访的,应了解借款 人和关联方的收入、资产、负债状况,并深入了解借款人违 约原因,相应安排下一步的催收措施。此阶段

9、定期开展电话 催收,至少每周一次。第十三条 上门催收、发送律师函催收及类似情况的, 应保留催收证据。必要时,可以留存催收电话录音、快递回 执等作为凭证。所有诉讼前催收证据应由分行零售信贷贷后 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第十四条 经营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从借款人或 保证人存款帐户上及时扣收贷款本息,与会计部门沟通了解 本金、利息的实际归还情况,并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实行 监控,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第四章 贷后检查第一节 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第十五条 零售信贷业务发放后,经营部门应采取有效 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 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十六条 对零售贷

10、款的贷后检查,应检查贷款发放条 件是否落实,贷款用途是否按照规定执行,贷款状态是否良 好,借款人状况和还款能力是否良好,抵(质)押物价值是 否稳定等重要内容,以利于判断信贷资金安全。具体内容主 要包括:(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和归还贷款本息 情况;(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借款人个人征 信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的变化情况;(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住所、企业经营状况 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 情况;(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11、有无与 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九)其他关系到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第十七条 零售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的方式方法、内容与 授信调查基本一致,并根据业务品种、贷款金额的不同,方 式方法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内容有所调整,总体分为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账户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信用报 告、抵押物的价值变化、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经营行业的变 化,应重点关注可能出现的负面信息。现场检查是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走访,实际勘察借款人的 工作状况、工作与收入稳定性、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 押物状况等。(一)个人消费性贷款1.通过零售信

12、贷系统每月监测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2.通过征信系统每季度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法院被 执行信息;3.对贷款金额 100 万(含)以上的,每年对借款人进行 一次贷后回访;4.对未办妥房地产证的按揭楼盘,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含)现场检查。(二)个人经营性贷款 要通过系统每月监测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并且:1.贷款金额 100 万以下(不含) ,且以房产抵押为主要 担保方式的标准化个人经营贷款,通过征信系统每季度查询 借款人夫妇及实体企业的信用记录。2.贷款金额 100 万以上(含)至 500 万(不含),且以 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标准化个人经营贷款,通过征信 系统每季度查询借款人夫妇及实体企业

13、的信用记录、法院被 执行信息;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 算情况;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 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3.贷款金额 500 万(含)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通过征 信系统每月查询借款人夫妇及实体企业的信用记录、法院被 执行信息;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 算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 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对实体企业的贷后检查参照公司授信 业务贷后管理的要求进行。4.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个人经营贷款(1)通过征信系统每月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每月 查询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对逾期贷款是否及 时代偿。( 2 )

14、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 算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 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5.其他担保类(企业法人保证、联保等)或信用方式个 人经营贷款(1)通过征信系统每月查询借款人夫妇、担保企业或 保证人的信用记录、法院被执行信息。( 2 )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 算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 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三)个人房屋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用房贷款)1.每月通过零售信贷系统批量监测还款情况;2.每季度查询借款人信用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3.每季度对期房的按揭贷款合作楼盘进行现场检查;4.关注房产证办理进度。(

15、四)违约贷款1.贷款金额 100 万(含)以上的贷款,违约发生后,催 收同时安排贷后检查。2.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第十八条 借款人或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下列潜 在风险因素的,经营部门应适当提高检查频率,加大贷后检 查力度:(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 息;(二)借款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 政、经济制裁或处罚;(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 借款人从业单位倒闭或行业整体衰退;借款人处于失业、半 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 救济生活等);借款人失去联系;(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

16、害,丧失 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拒绝履行合同;(六)借款人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行为;(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 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 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 重复抵押;(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 材料、信息;(十)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贷款人不能有 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十一)因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 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

17、 (质) 押物或抵 (质) 押权益受到损害, 抵(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十二)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 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十三)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 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 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四)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 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十五)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 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十六)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 的借款案由;(十七)抵押率大幅上升的情形;(十八)存在贷款欺诈的情形; (十九)存在其它风险

18、隐患的情形。 第十九条 贷后检查程序(一)对需要进行贷后检查的存量贷款通过电话提示、 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 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了 解主要原因,确定贷款形态。(三)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应做到双人实地查看(信贷 资金用途检查除外) ,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 个人信用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实际经营企业贷款卡查询 信息、企业财务报表、信用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等) ,并 根据检查情况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其中信贷资 金用途的检查应在贷款发放后 15 日内完成,月度、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报告在相应的月后 1

19、0 日、季后 20 日、半 年或年后一个月内完成) ,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借款人提 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包括增加担保、提 前结清等措施,形成明确的贷后检查结论。报经营部门业务 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后向贷后管理部门报送。经营部门必 须如实记录和反映检查内容,不得隐瞒或掩饰存在的问题和 风险。(四)对相关风险处置措施意见,经贷后管理部门、分 管行领导批准后实施。 其中对人民币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个人 经营性贷款,还应按照本行法人客户风险预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五)对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零售业务,要及时按照XX银行授信客户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的 规定向总行报告。其中:1.对

20、预警金额 0.1 亿元(含)以下的,报至总行信用风 险监控部传统业务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及负责人。2.预警金额 0.1 亿元至 0.5 亿元(含)的,分别报送至 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传统业务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及负责人、 信用风险监控部负责人。3.预警金额 0.5 亿元至 1 亿元(含)的,分别报送至总 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传统业务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及负责人、信 用风险监控部负责人及总行分管行领导。4.对预警金额 1 亿元以上,或涉及声誉风险、案件时, 分别报送至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传统业务监测中心监测人 员及负责人、信用风险监控部负责人及总行分管行领导,并 由分行行长报至总行行长、董事长。第二节 监控部门的贷

21、后检查第二十条 分行信用风险监控部门的检查,既包括对经 营部门授信后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督导和评价,也包括对 授信客户针对性、平行的现场检查。第二十一条 信用风险监控部门的贷后检查,应结合对 经营部门贷后检查报告和辖内信贷资产组合、客户集群、客 户的特点、金额大小、风险状况的分析等,确定现场检查频 率、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领域、数量及检查方法等。第二十二条 信用风险监控部门的贷后检查采取现场 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除应按本章第一节所列检查内容 外,还应重点检查:1.经营部门是否按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上报的贷后 检查报告及其他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2.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是否与经营部门

22、贷后检查报告描 述一致。3.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风 险。第二十三条 监控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 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提出的工作措施、建议意见 等)进行记载,经负责人审阅、报有权人审批后组织、督导 落实。1.对贷后检查工作不到位、质量不高、资料漏缺等情况 的,要求整改纠正、补充落实;2.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措 施意见,报有权人同意后实施;3.对业务存在风险点的,启动预警流程,提出处理的工 作措施、建议意见。第二十四条 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应按季度对上季度贷 后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总行信用风险监 控部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

23、以下内容:1.信用风险监控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情况;2.对检查情况的总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及风险情况;3.针对发现问题和风险点提出的计划措施和建议意见。第五章风险分类第二十五条 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分类,指的是按照风 险程度将个人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 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第二十六条 零售信贷业务风险分类的主要依据包括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逾期时间以及担保的可靠程度等,经营 单位同时应及时跟踪借款人的收入、财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的变动,根据其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对 用于实体企业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分类时应同时考虑 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财

24、务状况等因素。第二十七条 风险分类等级包括正常类、关注类 (关注 1、关注2)、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第二十八条 鉴于零售信贷资产具有单笔金额相对较 小、但笔数众多的特点,我行零售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主要 采取标准化、批量化的处理方法,个人信贷系统根据贷款担保方式、逾期时间按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自动清分担保条件本金逾期或欠息情况正常关注1关注2次级可疑损失抵质押充足的个人 贷款、由企事业法 人、担保公司提供保 证的个人贷款0天1-30 天31-90天91-360天361-720天721天以上(含)由自然人提供保证 的个人贷款、个人信 用贷款0天1-30 天31-90天91-360天361天以上(含

25、)低风险贷款0-30天30-60天60-180天180-360天361-720天721天以上(含)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特殊因素、发生风险状况,系统自 动清分结果不能反映真实风险状况时,可实行手工调整分 类。(一)在贷款出现风险信息、可能影响贷款质量时,应 及时进行手工分类调整。1.借款人、 担保人的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影响归还的贷款,或者信贷资金挪用的贷款,至少归为 关注类。2.借款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民 事诉讼(我行违约贷款W 90天提前诉讼的除外);抵质押物 被第三方查封,且拖欠本息超过 60 天的贷款;或者违规套 取银行资金的贷款;或者借款人健康状况

26、恶化或遭受重大人 身伤害,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贷款; 或者借款人死亡、 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 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贷款,至少 应被归为次级类。3.个人房产按揭贷款,在贷款发放后,超过合理期限后 的一年内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至少下调为“关注” ; 超过合理期限后的 18 个月仍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至 少下调为“次级” ;超过合理期限后的 24 个月仍未办妥抵押 登记手续的,应至少下调为“可疑” (合理期限由分行根据 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以及抵押登记的情况自行确定) 。4.各类假按揭或涉嫌虚假按揭,应至少下调为“次级”5.个人房

27、产按揭贷款和其他房产抵押类贷款已名义办理 抵押登记,但抵押登记悬空、涉嫌悬空或虚假的,应至少下 调为“可疑”。6.其它按分类核心定义应调整的事项。(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1.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保证人或同一抵(质)押物项 下的多笔信贷业务, 无论是否逾期, 分类结果应该就低一致; 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担保项下的多笔贷款,部分已经不良,其 余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 2 类;2.采用组合担保的个人贷款,按主担保方式所对应的分 类标准划分贷款级别;3.对同一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不进行拆分分类,个 人按揭贷款出现部分逾期的,未到期部分的分类结果应与已 逾期部分一致;(三)其它不能反映

28、资产真实风险状况的情形。 第三十条 零售信贷业务发生后,即需根据实际情况对 其进行风险分类,后续根据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因素的变 化情况,对风险分类级别进行适时的调整。零售信贷系统将依据逾期时间长短、担保因素等直接划 分贷款风险类别,并定期调整。如需手工调整,则由分行零 售信贷五级分类初评岗发起,经分行五级分类认定岗审核后 按照授权审批。第三十一条 对风险分类已经列为次级(含)以下的不 良贷款,应指定专人管理或按我行有关规定移交资产保全部 门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在按规定移交之前,由经营部门 负责清收管理工作及其他授信后管理工作;移交给资产保全 部门后,原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资产保全

29、部门的管理要 求,予以必要的协助。第六章 资产质量监控分析第三十三条 各分行贷后管理部门要对个人信贷资产 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资产质量分析。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每季度进行资产质量分析,形成资 产质量分析报告并于季后首月 5 日前报送总行信用风险监控 部。分析报告应包括总体资产质量情况和集中度情况,逾期 率、不良率的变化趋势;违约贷款品种分布、区域分布、机 构分布,风险变化趋势;新增违约贷款分析,了解贷款违约 的原因和趋势;不良资产处置情况;典型案例分析等,并提 出对业务、审批、贷后、催收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方案等。第三十五条 对分行和经营单位个人贷款质量的监控, 应采取“突出重点、动态监控”

30、的原则,以及时预警个人贷 款风险状况。分行应实时监控逾期率、迁徙率等指标,根据 风险监控状况,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目 标的完成。第七章 授信后基础管理第三十六条 授信业务发生后,各经办人员应按有关规 定将检查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授信后管理资料通过文档上 传、手工录入和机器扫描等方式及时录入到信贷管理系统 中,为非现场监测提供资料信息支持, 并做好授信业务台帐、报表统计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分行要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授信后管理过程中收集 和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做好授信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授信后客户维护业务经营部门要在授信后管理中继续加

31、强与客户的联 系,做好客户维护工作,密切银企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 要及时了解和搜集客户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信息, 征求客户对本行产品和服务的意见,扩大银企合作领域;同 时也为本行产品创新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发现我行客户服务 中的不足,提高我行竞争力。第八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授信业务发生后,授信后检查的主责任人 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在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 督下,办理授信业务移交手续。对原责任人负责的授信业务 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授信业务移交记录表 ,由原责 任人、接手责任人和监交人签字后归档管理。第四十条 贷后管理过程中,应对借款人信息进行保 密,不得对借款人泄露我行贷款核销、风险处置等信息,对 核销个人贷款应坚持照常清收,以最大限度保障我行权益。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 规定开展贷后管理活动,对不按本办法进行贷后管理的有关 人员,将按我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风险的,将按我行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或操作流程,并向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有关零售信贷业务授信后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 等规定执行对单户人民币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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