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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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提高零售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防范和控制贷款发放后的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售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信用卡透支业务。

我行零售信贷业务分为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两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自个人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前,贷款的信贷资金管理、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与分类、资产质量监控分析、不良资产管理、授信后基础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为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指导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督导、检查、考核各分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3.监控、分析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状况,集中度情况。

4.组织实施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工作

5.督导各分行不良资产清收压降、资产保全、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分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实施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2.配备专门的风险经理或贷后管理人员,针对性地进行双线贷后现场检查、平行作业。

3.负责辖内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审核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反映的贷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重大事件。

4.监控、分析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资产质量,按规定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

5.负责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分类审核、认定工作,督导、组织辖内不良资产清收化解工作。

6.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信贷台帐等工作。

第六条经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1.落实授信业务附加条件,与会计部门密切配合,动态监督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及客户资金周转情况、贷款利息管理、授信业务到期、逾期处理等工作。

2.实施贷后检查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

3.按规定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

4.按规定收集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客户信息和信贷系统维护、台帐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会计结算部门要与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对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帐户存款的监督和贷款本息的扣划等工作。

第三章信贷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催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我行对信贷资金支付方式有关规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信贷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对需会计部门协助监管信贷资金用途的,必须向会计部门发出协助监管通知书,由会计部门协助监控信贷资金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在贷款本息到期前3天,经营部门应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提示客户准备资金归还到期本息。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个人贷款,经营部门应提前30天通过电话、短信或发送《催收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客户准备还款资金,并跟踪到位情况。

第十一条零售信贷业务出现贷款合同约定的各项违约事项时,经营部门须及时采取必要催收措施,行使我行作为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严禁出现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

催收方式主要以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催收函、律师函、协商拍卖、公证执行、诉讼、仲裁等催收方式。

催收之日起,至贷款收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为止,所有催收过程、进展和结果须及时做好记录备案、保存好有关催收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零售信贷违约贷款的催收应遵循“有礼有节、先轻后重”的原则进行。

在客户违约初期,应重视银行零售品牌形象、重视客户服务和客户感受,以善意提醒为主,敦促客户做出口头或书面还款承诺并履行承诺。

随着拖欠时间的延长或客户态度的恶化,应逐步加重催收语气、加大力度,直至采取诉讼或公证执行手段。

1.一般来说,违约后第1天,通过手机短信善意提示客户还款;拖欠第3天仍未还款的,实施电话催收;拖欠10天以上,电话催收无效,实行上门催收,实地走访借款人工作单位或家庭,当面发出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上门催收无法取得催收回执的,可进行公告催收。

拖欠30天及以上,应作好诉前保全、强制清收的准备,同时与律师或专职法律人员协商寄送律师函/催收函,向其通告我行将限期采取法律诉讼或强制执行手段。

拖欠60天及以上,应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执行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可考虑以客户变卖抵押物、债务重组、增加担保措施等方式安排庭外和解。

涉及刑事的应及时报案。

2.对保证担保、抵押人、出质人不同于借款人及存在其他债务主体的贷款,应同时对相关方进行催收、发出催收通知。

对机构性的担保人、履约保险人等,在借款人违约且催收无效后,在违约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担保人、保险人取得联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督促借款人还款,对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如催收仍无效或没有好转迹象的,在违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约见相关单位人员,商议催收和还款计划。

对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应积极寻求负责部门的协助进行催收。

3.对借款人和贷款关联方进行实地走访的,应了解借款人和关联方的收入、资产、负债状况,并深入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相应安排下一步的催收措施。

此阶段定期开展电话催收,至少每周一次。

第十三条上门催收、发送律师函催收及类似情况的,应保留催收证据。

必要时,可以留存催收电话录音、快递回执等作为凭证。

所有诉讼前催收证据应由分行零售信贷贷后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经营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帐户上及时扣收贷款本息,与会计部门沟通了解本金、利息的实际归还情况,并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实行监控,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

第四章贷后检查

第一节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

第十五条零售信贷业务发放后,经营部门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对零售贷款的贷后检查,应检查贷款发放条件是否落实,贷款用途是否按照规定执行,贷款状态是否良好,借款人状况和还款能力是否良好,抵(质)押物价值是否稳定等重要内容,以利于判断信贷资金安全。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和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的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住所、企业经营状况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九)其他关系到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十七条零售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的方式方法、内容与授信调查基本一致,并根据业务品种、贷款金额的不同,方式方法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内容有所调整,总体分为非现场

检查和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账户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抵押物的价值变化、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经营行业的变化,应重点关注可能出现的负面信息。

现场检查是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走访,实际勘察借款人的工作状况、工作与收入稳定性、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押物状况等。

(一)个人消费性贷款

1.通过零售信贷系统每月监测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

2.通过征信系统每季度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法院被执行信息;

3.对贷款金额100万(含)以上的,每年对借款人进行一次贷后回访;

4.对未办妥房地产证的按揭楼盘,每半年不少于1次

(含)现场检查。

(二)个人经营性贷款要通过系统每月监测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并且:

1.贷款金额100万以下(不含),且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标准化个人经营贷款,通过征信系统每季度查询借款人夫妇及实体企业的信用记录。

2.贷款金额100万以上(含)至500万(不含),且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标准化个人经营贷款,通过征信系统每季度查询借款人夫妇及实体企业的信用记录、法院被执行信息;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算情况;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

3.贷款金额500万(含)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通过征信系统每月查询借款人夫妇及实体企业的信用记录、法院被执行信息;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算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

对实体企业的贷后检查参照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的要求进行。

4.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个人经营贷款

(1)通过征信系统每月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每月查询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对逾期贷款是否及时代偿。

(2)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算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

5.其他担保类(企业法人保证、联保等)或信用方式个人经营贷款

(1)通过征信系统每月查询借款人夫妇、担保企业或保证人的信用记录、法院被执行信息。

(2)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算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

(三)个人房屋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用房贷款)

1.每月通过零售信贷系统批量监测还款情况;

2.每季度查询借款人信用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

3.每季度对期房的按揭贷款合作楼盘进行现场检查;

4.关注房产证办理进度。

(四)违约贷款

1.贷款金额100万(含)以上的贷款,违约发生后,催收同时安排贷后检查。

2.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借款人或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下列潜在风险因素的,经营部门应适当提高检查频率,加大贷后检查力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

(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倒闭或行业整体衰退;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借款人失去联系;

(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

(六)借款人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行为;

(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十)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贷款人不能有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十一)因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

(十二)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

(十三)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四)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十五)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

(十六)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

(十七)抵押率大幅上升的情形;

(十八)存在贷款欺诈的情形;(十九)存在其它风险隐患的情形。

第十九条贷后检查程序

(一)对需要进行贷后检查的存量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

(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了解主要原因,确定贷款形态。

(三)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应做到双人实地查看(信贷资金用途检查除外),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实际经营企业贷款卡查询信息、企业财务报表、信用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等),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其中信贷资金用途的检查应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完成,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报告在相应的月后10日、季后20日、半年或年后一个月内完成),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借款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包括增加担保、提前结清等措施,形成明确的贷后检查结论。

报经营部门业务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后向贷后管理部门报送。

经营部门必须如实记录和反映检查内容,不得隐瞒或掩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四)对相关风险处置措施意见,经贷后管理部门、分管行领导批准后实施。

其中对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还应按照本行法人客户风险预警管理相关规定

执行

(五)对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零售业务,

要及时按照《XX银行授信客户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行报告。

其中:

1.对预警金额0.1亿元(含)以下的,报至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传统业务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及负责人。

2.预警金额0.1亿元至0.5亿元(含)的,分别报送至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传统业务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及负责人、信用风险监控部负责人。

3.预警金额0.5亿元至1亿元(含)的,分别报送至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传统业务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及负责人、信用风险监控部负责人及总行分管行领导。

4.对预警金额1亿元以上,或涉及声誉风险、案件时,分别报送至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传统业务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及负责人、信用风险监控部负责人及总行分管行领导,并由分行行长报至总行行长、董事长。

第二节监控部门的贷后检查

第二十条分行信用风险监控部门的检查,既包括对经营部门授信后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督导和评价,也包括对授信客户针对性、平行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信用风险监控部门的贷后检查,应结合对经营部门贷后检查报告和辖内信贷资产组合、客户集群、客户的特点、金额大小、风险状况的分析等,确定现场检查频率、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领域、数量及检查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信用风险监控部门的贷后检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除应按本章第一节所列检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

1.经营部门是否按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上报的贷后检查报告及其他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是否与经营部门贷后检查报告描述一致。

3.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监控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提出的工作措施、建议意见等)进行记载,经负责人审阅、报有权人审批后组织、督导落实。

1.对贷后检查工作不到位、质量不高、资料漏缺等情况的,要求整改纠正、补充落实;

2.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措施意见,报有权人同意后实施;

3.对业务存在风险点的,启动预警流程,提出处理的工作措施、建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应按季度对上季度贷后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用风险监控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情

况;

2.对检查情况的总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及风险情况;

3.针对发现问题和风险点提出的计划措施和建议意见。

第五章风险分类

第二十五条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分类,指的是按照风险程度将个人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二十六条零售信贷业务风险分类的主要依据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记录、逾期时间以及担保的可靠程度等,经营单位同时应及时跟踪借款人的收入、财产、负债等财务状况的变动,根据其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

对用于实体企业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分类时应同时考虑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风险分类等级包括正常类、关注类(关注1、关注2)、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二十八条鉴于零售信贷资产具有单笔金额相对较小、但笔数众多的特点,我行零售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主要采取标准化、批量化的处理方法,个人信贷系统根据贷款担

保方式、逾期时间按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自动清分

担保条件

本金逾期或欠息情况

正常

关注1

关注2

次级

可疑

损失

抵质押充足的个人贷款、由企事业法人、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个人贷款

0天

1-30天

31-90

91-360

361-720

721天以

上(含)

由自然人提供保证的个人贷款、个人信用贷款

0天

1-30天

31-90

91-360

361天

以上

(含)

低风险贷款

0-30

30-60

60-180

180-360

361-720

721天以

上(含)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特殊因素、发生风险状况,系统自动清分结果不能反映真实风险状况时,可实行手工调整分类。

(一)在贷款出现风险信息、可能影响贷款质量时,应及时进行手工分类调整。

1.借款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归还的贷款,或者信贷资金挪用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2.借款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民事诉讼(我行违约贷款W90天提前诉讼的除外);抵质押物被第三方查封,且拖欠本息超过60天的贷款;或者违规套取银行资金的贷款;或者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贷款;或者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贷款,至少应被归为次级类。

3.个人房产按揭贷款,在贷款发放后,超过合理期限后的一年内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至少下调为“关注”;超过合理期限后的18个月仍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至少下调为“次级”;超过合理期限后的24个月仍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至少下调为“可疑”(合理期限由分行根据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以及抵押登记的情况自行确定)。

4.各类假按揭或涉嫌虚假按揭,应至少下调为“次级”

5.个人房产按揭贷款和其他房产抵押类贷款已名义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登记悬空、涉嫌悬空或虚假的,应至少下调为“可疑”。

6.其它按分类核心定义应调整的事项。

(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1.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保证人或同一抵(质)押物项下的多笔信贷业务,无论是否逾期,分类结果应该就低一致;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担保项下的多笔贷款,部分已经不良,其余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2类;

2.采用组合担保的个人贷款,按主担保方式所对应的分类标准划分贷款级别;

3.对同一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不进行拆分分类,个人按揭贷款出现部分逾期的,未到期部分的分类结果应与已逾期部分一致;

(三)其它不能反映资产真实风险状况的情形。

第三十条零售信贷业务发生后,即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风险分类,后续根据可能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分类级别进行适时的调整。

零售信贷系统将依据逾期时间长短、担保因素等直接划分贷款风险类别,并定期调整。

如需手工调整,则由分行零售信贷五级分类初评岗发起,经分行五级分类认定岗审核后按照授权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风险分类已经列为次级(含)以下的不良贷款,应指定专人管理或按我行有关规定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不良贷款在按规定移交之前,由经营部门负责清收管理工作及其他授信后管理工作;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后,原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资产保全部门的管理要求,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资产质量监控分析

第三十三条各分行贷后管理部门要对个人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资产质量分析。

第三十四条各分行每季度进行资产质量分析,形成资产质量分析报告并于季后首月5日前报送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

分析报告应包括总体资产质量情况和集中度情况,逾期率、不良率的变化趋势;违约贷款品种分布、区域分布、机构分布,风险变化趋势;新增违约贷款分析,了解贷款违约的原因和趋势;不良资产处置情况;典型案例分析等,并提出对业务、审批、贷后、催收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方案等。

第三十五条对分行和经营单位个人贷款质量的监控,应采取“突出重点、动态监控”的原则,以及时预警个人贷款风险状况。

分行应实时监控逾期率、迁徙率等指标,根据风险监控状况,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目标的完成。

第七章授信后基础管理

第三十六条授信业务发生后,各经办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将检查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授信后管理资料通过文档上传、手工录入和机器扫描等方式及时录入到信贷管理系统中,为非现场监测提供资料信息支持,并做好授信业务台帐、

报表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分行要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

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授信后管理过程中收集和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做好授信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授信后客户维护

业务经营部门要在授信后管理中继续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做好客户维护工作,密切银企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

要及时了解和搜集客户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信息,征求客户对本行产品和服务的意见,扩大银企合作领域;同时也为本行产品创新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发现我行客户服务中的不足,提高我行竞争力。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授信业务发生后,授信后检查的主责任人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在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下,办理授信业务移交手续。

对原责任人负责的授信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授信业务移交记录表》,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和监交人签字后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贷后管理过程中,应对借款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对借款人泄露我行贷款核销、风险处置等信息,对核销个人贷款应坚持照常清收,以最大限度保障我行权益。

第四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贷后管理活动,对不按本办法进行贷后管理的有关人员,将按我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风险的,将按我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并向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关零售信贷业务授信后管理的未尽事

宜,参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对单户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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