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31 ,大小:123.77KB ,
资源ID:1584072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158407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国际货物买卖.docx)为本站会员(b****2)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国际货物买卖.docx

1、国际货物买卖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 概述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的概述1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是实践的产物2国际商业惯例的特征(1)任意性:国际商业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减(当事人可以约定,约定优先)。注意: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的区别:虽然都是实践的产物,一个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公法的主体有拘束力,但是一个国际惯例对所有的国际经济法主体没有当然的约束力,只有当当事人选了以后才具有约束力。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概述1概念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20

2、00年规则共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排列顺序是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即EXW,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即DDP:(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2)除EXW、DDP,其余的均有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一) E组(二) F组(装运合同):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三) C组(装运合同):卖方须将货物交给自己安排的承运人(四) D组三、六种主要贸易术语1FOB、CIF和CFR区别:缩略词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

3、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装船时给买方充分通知2FCA、CIP和CPT伴随集装箱等新型运输方式的产生而产生的特点:(1)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2)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FCA、CIFCIP、CFRCPT 一一对应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一)适

4、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2)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的适用(我国保留)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没有汽车、火车)(6)电力的销售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但解决合同成立问题和合同形式问题)(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3

5、)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 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意思自治优先)2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种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约定优先)注意:解决法律纠纷的顺序:约定贸易术语公约(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1合同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2扩大适用的保留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略)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一) 卖方的义务1交货、交单2质量担保(1)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2)适用于特定目的(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4)在包装上的要求公约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

6、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 权利担保(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2)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二) 买方的义务1付款2接收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2)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损失):应注意的是,接收不等于接受。四、风险转移1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1)约定和选择的国际惯例优先(2)交货时风险转移;非因卖方原因交货不能时,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转移2 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转移(1)对于在运输

7、种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五、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 对买方的救济方式1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仅适用于根本违约3修理4 减价5 宣告合同无效:只适用于根本违约6 损害赔偿(二) 对卖方的救济方式1要求实际履行2宣告合同无效3 损害赔偿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件杂货)提单(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 航次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大宗货) 租船合同(特有条款) 定期租船运输一、班轮运输(一)提单的特征1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二)提单的种类1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

8、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 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 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二、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国未参加上述三个公约,但中国的海商法在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定上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基础的,同时还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内容。一、海牙规则1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有两项,是强制性的)第一项是适航义务: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二项是

9、管货的义务。调整提单运输的两个国际公约的区别海牙规则汉堡规则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航行过失、火灾无过失免责无过失责任责任期间装到卸(钩到钩)接到交责任限制低高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承担责任关于实际承运人无规定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无规定适用关于保函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诉讼时效1年2年我国海商法对国际公约的借鉴海商法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责任期间非集装箱:装到卸;集装箱:接到交责任限制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以高者计关于延迟责任同汉堡规则关于实际承运人同汉堡规则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同汉堡规则关

10、于保函同汉堡规则诉讼时效1年第二节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法律制度比较国际海运国际空运国际铁路运输法律依据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效力物权凭证非物权凭证非物权凭证有无航行过失免责有,(汉无)有,(瓜无)无有无责任限制有有无,足额赔偿注:黑体字的公约为中国已加入的公约四、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1装卸期间是特有的(二)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有条款1 停租条款2 运送合法货物条款3 航区条款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海上风险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可尽注意可以避免

11、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实际全损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船货共同危险损失 共同海损 有意部分损失 合理单独海损注意:以上所指的全部和部分针对是一个保险单所辖的货物而言。1 共同海损的后果(1)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分摊,共同海损的牺牲人也应参与分摊,共同海损也应列入获救财产(2)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应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2推定全损和委付(1)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2)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

12、残值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推定全损 接受委付,残值权利义务转移发委付,按实际全损获赔 保险人选择 被保险人选择 不接受委付,残值权利义务不转移不发委付,按部分损失获赔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基本险别 成的单独海损不赔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险别一般附加险:11种附加险别 特别附加险:6种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

13、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综合案例题损失承担的顺序:(1)第一顺序:保险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只要考虑险别和除外责任。(2)无论第一顺序是否找着责任人,第二顺序必须走,即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并不免除承运人的责任;第二顺序:承运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运输规则项下的免责。(3)如果第一、第二顺序已经找着责任人的情况下,第三顺序就不要走了;第三顺序:买卖双方,看货物损失是因 过失导致 过失方承担 意外风险导致 风险转移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第一节 国家贸易的支付工具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一、汇付1 汇付是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2 汇付是建立在商业

14、信用的基础上的。3 汇付中的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4 汇付的种类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二、托收1 托收是由收款人(卖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买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2 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3 托收的当事人: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4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5 托收的种类(1)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三、信用证(一)概念

15、和流程图1 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2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3 跟单信用证流程图(前提: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 发货 提单 开证 单 申请 通 付 据 付、费 知 款 通 、 款用 、 赎 知 汇 折押金 单 票 扣 开证、寄证 提示跟单汇票 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二)信用证的种类1 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2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3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4 可转让的信用证和不可转让的信用证5 跟单信用证和关票信用证(三)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

16、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人及其他文件确定的委托合同关系。3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有争论的。4 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5 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四)银行的责任和免责1 银行的责任:在审单时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2 银行的免责(1)审单表面(2)传递失误免责(3)不可抗力免责(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五)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1信用证欺诈的种类(1)开假信用证(2)“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3)伪造单据(4)以恶意保函

17、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注:前3种欺诈属于刑法调整,第4种属于民事诈骗,属于国经调整。保函:是托运人开给承运人的保证承担责任的书面文件。善意保函(无双方恶意串通的性质) 承运人和托运人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保函 双方串通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恶意保函 倒签提单保函(货物已装船) 绝对无效预借提单保函(货物未装船)保函综合案例的法律3种关系: 托运人(卖方)与银行:适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 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是二者之间唯一的法律文件 托运人与承运人:纯保函关系a、 善意保函:托运人对承运人有法定赔偿义务b、 恶意保函:托运人对承运人无法定赔偿义务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

18、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提出来的,现在多国(包括我国)法律都承认本院。(银行无权自行止付)四、国际保理(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和流程图1 国际保理支付方式也是一种银行信用。2 双保理流程图 签订买卖合同、发货、寄单 出口 出口 交单 支付 资 发票保理 保理 副本 货款 信 催 到期申请 协议 获80% 余额 评 款 日付书 货款 估 款 转递申请 通知核定信用额度 通知 转交货款(二)保理的分类1 有追索权的保理与无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只是指保理商在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债务

19、人的信用风险,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预付款,保理商仍享有追索权。2 单保理和双保理(三)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 在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是根据出口保理协议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出口保理协议是国际保理交易种的主合同。2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相互保理合同关系。3 在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五章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一、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一)关税制度框架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二)我国关税种类及计征依据1 我国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

20、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2 根据征税方法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二者结合的混合税。3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价)为完税价格。4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FOB价),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二、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非关税制度)我国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以外贸法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关条例为补充。(一)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

21、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注意贸易法第16条的规定(不要记,记了反而容易错)(三)国际服务贸易外贸法第26条(同第16条)(四)对外贸易调查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

22、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6)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侵犯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或者未能对中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事项。三、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制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样检验。经当事人申请、国家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于检验。(二)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对下列各项实施检疫:(1)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3)来自动植

23、物疫区的运输工具;(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第二节 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一、反倾销措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1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按顺序):(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足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

24、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2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 因果关系(二)反倾销调查1反倾销调查程序:(商务部)发起(依申请或主动)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者临时措施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WTO争端解决机制行政复审(依申请或主动) 司法审查2下列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1)申请人撤销申请;(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倾销幅度低于2%;(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三)反

25、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1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2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四)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又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二、反补贴措施(一)补贴及专向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二)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类似,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及

26、反补贴税。实施条件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三、保障措施(一)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如果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1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而采取。(二)保障措施的实施1 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不包括价格承诺。2 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3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四、反倾

27、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1 原告(厉害关系人):申请人、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和其他。2 被告:商务部3 一审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4 适用法律:(1)行政诉讼法(2)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3)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性法规。五、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多边解决国内程序救济和多变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下述方面:(1)当事人不同。a 国内程序: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b 多边程序:出口国政度和进口国政府(2)申诉对象不同。 a 国内程序: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b 多边程序: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

28、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立法本身(3)审查标准不同。a 国内程序:进口国国内法b 多边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6)救济结果不同。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1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1)组织意义上:世贸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2)规则意义上:关贸总协定纳入了世贸组织。2从法律制度上的角度看,二者主要存在下述区别:(1)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2)约束力度不同。(3)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4)调整范围不同。(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二、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1 多边义

29、务2 承诺义务,这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一)贸易经营权(目前已实现)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二)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1倾销的确定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据反倾销规范比较价格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1)针对市场导向型企业:适用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2)针对非市场导向型企业:适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或成本。2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三)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12年)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只要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危险即可)(四)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