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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docx

1、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二条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范围 1、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

2、的事情。 2、教职工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会议、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任课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第五条 考勤要求 1、各处室主任为本处室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考勤工作,建立正式的考勤登记簿,并确定一名考勤人员,负责本单位人员考勤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 2、管理干部、教辅人员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教师严格按照规定的上下课时间进行考勤,在学校组织开会、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期间实行签到制度。 3、新学期开学,各处室应将本处室教职工开学报到情况在报到当日报人事劳资处。 4、教职工因病、因事和因公外出不能正常上班时,须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请销假登记

3、簿,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各处室将当月的教职工考勤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天)报送人事劳资处。 6、教职工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学校将不定期检查教职工的坐班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教职工,进行全校通报。 7、人事劳资处应做好全校的考勤记录,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每月初向校领导书面汇报上月考勤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章 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六条 事假 1、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每学期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7天。7天以内不扣发工资和校内津贴,超过7天,按超出

4、天数扣除日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保留性地方津贴和卫生费)和日均校内津贴。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4天,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 第七条 病假 1、 教职工请病假,须经学校医务室签注意见,其中请病假3天以上者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请假。 2、 一学期病假累计不超过7天的,不扣发工资和校内津贴,超过7天不满2个月的,按超出天数扣除日均校内津贴,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校内津贴,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1)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5、;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1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4天,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 3、病休时间超过半年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须每半年到学院指定医疗机构复查1次病情,如需继续休养,要在半年期满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报回人事劳资处,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养,否则将停发病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4、病休连续半年及以上者,病休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5、病假者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从事第二职业,立

6、即停发其工资,并按旷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凡因长期患病导致不能工作需休养者,除经批准外出治疗者,原则上均在本地休养。 6、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规定的,可享受婚假30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不符合晚婚规定和再婚的,婚假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假。婚假应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及公休日期间。婚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九条 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女职工24周岁生育第一胎)规定的,享受产假4个月,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

7、。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者,增加不超过3个月的产假。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半年。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产假42天。 3、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工作日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亦可合并使用。 4、法定产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十条 丧假 凡办理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等)丧事者,在忻府区城区内的,可请假5天;在忻府区城区以外的,可请假

8、10天。如因省外路途较远,经上述规定请假程序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假期。丧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 参加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内安排。 2、 探亲假的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出国(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当年度办理

9、退休、退职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4、探亲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按人薪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月的法定工作日按21.5天计算。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四条 请销假手续 1、 教职工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提前书面办理。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正式请假手续,须打电话向处室主任请假,并在3日内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由配偶或其他直系近亲属代理。请假时,须将本人所承担的工作由

10、本处室主任做妥善安排后,方可正式办理请假手续。 2、 请假人在批准的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处室主任和分管领导销假,并在3日内将销假条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假期结束时,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正式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或假期结束未办理销(续)假手续的教职工,均按旷工(旷课)论处。办理请假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各处室主任要对本单位教职工认真教育和管理,若发现教职工存在无故离岗、旷工等情况,应及时报人事劳资处。对出现瞒报、迟报等问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同时对处室主任和具体负责考勤的责任人严格问责。

11、 第十五条 请销假审批权限 1、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1)教师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年级主任批准,教导处备案登记;请假一天的,须由年级主任同意,教导主任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须由年级主任、教导主任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须由年级主任、教导主任、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须由年级主任、教导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教师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到年级主任处领取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2)职工

12、请假一天以内(不含一天)由处室主任批准并备案登记;请假一天的,须由处室主任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到学校人事劳资处备案。 职工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到处室主任处领取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3)年级主任、中层干部请假一天以内(不含一天)的,由处室主任批准并备案登记;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同意,分

13、管领导批准,向校长汇报,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4)副校级领导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校长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由校长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5)正校级领导办理请假手续,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6)兼课的年级主任、中层干部和校级领导还需履行教师的请假手续。年级主任、班主任请假除履行教师请假手续外,还须到政教处履行手续;兼职干事履行教师和职工的双重手续。

14、 2、销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期满准备上班时要及时销假并办理销假手续。 (1)教师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向年级主任销假并报到上班;请假一天的向教导主任销假,到年级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向分管领导销假,到教导主任、年级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向校长销假,到分管领导、教导主任和年级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教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向学院分管领导销假,到校长、分管领导、教导主任、年级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2)职工请假一天以内(不含一天)向处室主任销假并报到上班;请

15、假一天的,向处室主任销假,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向分管领导销假,到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向校长销假,到分管领导、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向学院分管领导销假,到校长、分管领导、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3)年级主任、中层干部请假一天以内(不含一天)向处室主任销假并报到上班;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向分管领导销假,到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向校长销

16、假,到分管领导、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向学院分管领导销假,到校长、分管领导、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4)副校级领导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向校长销假,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的,向学院分管领导销假,到校长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五章 旷工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 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者; 2、 请假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 3、 假满未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者; 4、 调整工作,在规定日期内不到岗者; 5、 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或经批准但未办理调动手续离岗者; 6、

17、 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7、 请假理由经查不属实者; 8、 学校举行集体活动,不按规定参加者; 9、 上班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以上1次或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半天计; 10、 工作时间串岗闲聊、办私事、擅自脱岗,在办公场所玩电脑游戏、网上购物炒股、观看或下载影视等与工作无关内容等,每发现1次视作1次迟到或早退; 11、 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1次,按旷工半天计。 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 1、 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等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人员每旷工半天,扣除1天的日均工资和日均校内津贴;多旷者累计处罚。 2、 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学校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处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处室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各处室主任对考勤工作要高度重视, 加强管理,对于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要向分管领导反映,必要时交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2015年4月6日起执行。2009年4月24日起执行的忻州师范学院附属外国语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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