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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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二条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考勤范围

   1、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教职工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会议、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

任课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第五条考勤要求

   1、各处室主任为本处室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考勤工作,建立正式的考勤登记簿,并确定一名考勤人员,负责本单位人员考勤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

   2、管理干部、教辅人员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教师严格按照规定的上下课时间进行考勤,在学校组织开会、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期间实行签到制度。

   3、新学期开学,各处室应将本处室教职工开学报到情况在报到当日报人事劳资处。

   4、教职工因病、因事和因公外出不能正常上班时,须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请销假登记簿》,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各处室将当月的《教职工考勤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天)报送人事劳资处。

   6、教职工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学校将不定期检查教职工的坐班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教职工,进行全校通报。

   7、人事劳资处应做好全校的考勤记录,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每月初向校领导书面汇报上月考勤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章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六条事假

   1、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每学期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7天。

7天以内不扣发工资和校内津贴,超过7天,按超出天数扣除日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保留性地方津贴和卫生费)和日均校内津贴。

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4天,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

   第七条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经学校医务室签注意见,其中请病假3天以上者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请假。

   2、一学期病假累计不超过7天的,不扣发工资和校内津贴,超过7天不满2个月的,按超出天数扣除日均校内津贴,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校内津贴,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1)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1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4天,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

   3、病休时间超过半年的,为长期病休人员。

在长期病休期间须每半年到学院指定医疗机构复查1次病情,如需继续休养,要在半年期满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报回人事劳资处,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养,否则将停发病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4、病休连续半年及以上者,病休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5、病假者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从事第二职业,立即停发其工资,并按旷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凡因长期患病导致不能工作需休养者,除经批准外出治疗者,原则上均在本地休养。

   6、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规定的,可享受婚假30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不符合晚婚规定和再婚的,婚假3天。

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假。

婚假应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及公休日期间。

婚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九条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符合晚育(女职工24周岁生育第一胎)规定的,享受产假4个月,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者,增加不超过3个月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半年。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产假42天。

   3、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工作日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亦可合并使用。

   4、法定产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十条丧假

   凡办理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等)丧事者,在忻府区城区内的,可请假5天;在忻府区城区以外的,可请假10天。

如因省外路途较远,经上述规定请假程序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假期。

丧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十一条探亲假

   1、参加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内安排。

   2、探亲假的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出国(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当年度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4、探亲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按人薪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每月的法定工作日按21.5天计算。

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四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四条请销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提前书面办理。

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正式请假手续,须打电话向处室主任请假,并在3日内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由配偶或其他直系近亲属代理。

请假时,须将本人所承担的工作由本处室主任做妥善安排后,方可正式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人在批准的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处室主任和分管领导销假,并在3日内将《销假条》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假期结束时,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正式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或假期结束未办理销(续)假手续的教职工,均按旷工(旷课)论处。

办理请假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各处室主任要对本单位教职工认真教育和管理,若发现教职工存在无故离岗、旷工等情况,应及时报人事劳资处。

对出现瞒报、迟报等问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同时对处室主任和具体负责考勤的责任人严格问责。

   第十五条请销假审批权限

   1、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1)教师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年级主任批准,教导处备案登记;请假一天的,须由年级主任同意,教导主任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须由年级主任、教导主任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须由年级主任、教导主任、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须由年级主任、教导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教师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到年级主任处领取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2)职工请假一天以内(不含一天)由处室主任批准并备案登记;请假一天的,须由处室主任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到学校人事劳资处备案。

   职工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到处室主任处领取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3)年级主任、中层干部请假一天以内(不含一天)的,由处室主任批准并备案登记;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向校长汇报,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须由处室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4)副校级领导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校长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由校长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5)正校级领导办理请假手续,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6)兼课的年级主任、中层干部和校级领导还需履行教师的请假手续。

年级主任、班主任请假除履行教师请假手续外,还须到政教处履行手续;兼职干事履行教师和职工的双重手续。

   2、销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期满准备上班时要及时销假并办理销假手续。

   

(1)教师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向年级主任销假并报到上班;请假一天的向教导主任销假,到年级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向分管领导销假,到教导主任、年级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向校长销假,到分管领导、教导主任和年级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教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向学院分管领导销假,到校长、分管领导、教导主任、年级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2)职工请假一天以内(不含一天)向处室主任销假并报到上班;请假一天的,向处室主任销假,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向分管领导销假,到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向校长销假,到分管领导、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向学院分管领导销假,到校长、分管领导、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3)年级主任、中层干部请假一天以内(不含一天)向处室主任销假并报到上班;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向分管领导销假,到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向校长销假,到分管领导、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在八天以上(含八天)的,向学院分管领导销假,到校长、分管领导、处室主任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4)副校级领导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向校长销假,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的,向学院分管领导销假,到校长处报到上班,并到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五章旷工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者;

   2、请假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

   3、假满未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者;

   4、调整工作,在规定日期内不到岗者;

   5、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或经批准但未办理调动手续离岗者;

   6、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7、请假理由经查不属实者;

   8、学校举行集体活动,不按规定参加者;

   9、上班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以上1次或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半天计;

   10、工作时间串岗闲聊、办私事、擅自脱岗,在办公场所玩电脑游戏、网上购物炒股、观看或下载影视等与工作无关内容等,每发现1次视作1次迟到或早退;

   11、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1次,按旷工半天计。

   第十七条旷工处理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等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人员每旷工半天,扣除1天的日均工资和日均校内津贴;多旷者累计处罚。

   2、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学校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处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处室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各处室主任对考勤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对于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要向分管领导反映,必要时交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从2015年4月6日起执行。

2009年4月24日起执行的《忻州师范学院附属外国语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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