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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常规.doc

1、儿童保健工作常规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标准(试行)、浙江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工作标准(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7岁以下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7岁以下儿童。第四条6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五条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的内容(一)

2、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系统检查、管理,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保门诊承担,42天建册、检查、体弱儿管理、智力筛查,市区和城镇由妇幼保健院承担,乡村、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工作内容:1、新生儿访视在新生儿期应访视3次,时间为出院后3天、生后14天、28天,由产后访视人员承担。(1)初访(出院后3天):了解新生儿胎产时情况、喂养方式、大小便、睡眠情况;观察新生儿一般状况并进行相关检查(精神状态、哭声、体温、呼吸、心率、口腔、皮肤、脐部、生殖器、肛门等),重点对先天缺陷、高危儿进行初步筛查;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喂养方法。对高危新生儿,注意新生儿的各种生

3、命指征和生理状态及喂养情况,并做好高危儿访视记录。(2)第二次访视(生后14天):主要观察脐部有无感染、脱落情况,黄疸是否消褪,生理性体重下降后的恢复情况;指导母亲预防小儿佝偻病的方法;强调并指导母乳喂养。(3)第三次访视(生后28天):测体重,若增磅不足600克及高危儿转入体弱儿管理。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指导户外活动,做好常规儿童系统管理宣传,对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转高危儿、体弱儿管理,预约42天儿童保健门诊建册、检查。2、42天检查和建婴幼儿保健册婴儿出生后4256天建立婴幼儿保健册,一人一册。对象为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的常住和流动儿童。检查管理内容:(1)一般情况、母婴产前、产时、新

4、生儿情况记录,喂养、睡眠、大小便、护理等情况询问、记录。(2)身高、体重、头围、皮下脂肪测量,营养发育评价、全身体检,注意眼注视、俯卧抬头、四肢活动、肌张力、肌力、对称性等观察、检查。(3)注意先心、先天性髋脱位、腭裂、21三体等先天缺陷、畸形、遗传性疾病等筛查,体弱儿和高危儿筛查登记。(4)对出生未进行听力筛查者、出生初筛未通过者和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听力初筛或复筛。(5)喂养咨询、指导,疾病预防、处理。3、定期健康检查对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儿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并认真做好记录,重点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时间为01岁:42天56天、3个月、6个月、9个月、1岁(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两

5、周),农村69个月可以检查一次;1-3岁每6个月一次(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一个月),3岁以后每年一次(每年的第二季度)。管理内容:(1)喂养情况:喂养方式,辅食添加的情况。(2)生活情况:询问有关佝偻病发病因素,如服用维生素D制剂情况、户外活动时间、佝偻病早期神经精神症状等;大小便情况;睡眠情况;目前的神经精神发育情况(掌握关键年龄段的动作、语言、适应能力发育);小儿的生活卫生习惯等。(3)体格测量和评价:必须测量的指标有体重、身长、头围和皮下脂肪。根据需要可增加胸围、上臂围、顶-臀长等。评价方法对照卫生部推荐的参考值进行评价。(4)体格检查:全身各系统、器官检查:包括精神状态、

6、皮肤、淋巴结、心、肺、肝脾、生殖器、有无佝偻病的骨骼改变等。口腔检查:主要是检查小儿牙齿发育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龋齿或其它口腔疾病。(包括检查牙齿萌出数、萌出次序、龋齿数、牙颌畸形、口腔疾病、龋齿预防)。视力发育检查:42天和4个月检查视觉发育情况,可用红球追随、人脸晃动的方法测试;6个月-2岁采用婴儿选择注视观看法;2-3岁小儿可采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3-4岁采用幼儿视力表或标准国际对数视力表(也可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4岁以上采用标准国际对数视力表(也可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听力检查:初筛或42天筛查正常者根据婴幼儿听觉及言语发育规律进行观察或询问家长,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

7、进行复筛,复筛可疑者转入专科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对有高危因素者,3周岁内需每半年随访筛查一次。智力筛查:每次体检时进行神经精神发育询问、观察,必要时可采用丹佛发育筛查测试(DDST或DST),也可在儿童1岁、3岁时可各测试一次。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转入专科或上级保健机构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血常规或血红蛋白检查,要求0-1岁2次(6-9个月、12个月各一次),1岁后每年一次,如发现贫血,在矫治期间,应增加检查次数。(5)处理记录: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问题,其诊断或处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在“处理记录”中。对筛查出来的体弱儿立即按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转入体弱儿管理。(6)喂养指导、

8、健康宣教: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知识宣教,如小儿喂养及护理、常见病预防、体格锻炼、早期教育、生长监测、意外伤害防范等知识的宣教、指导。(7)资料统计、汇总、上报:定期对儿保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上级保健部门。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为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4、小儿生长发育监测应用小儿生长发育图对小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测,动态地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趋势。将每次体检数据标在生长发育图上,然后画出体重曲线,评价曲线变化趋势,分析引起小儿体重曲线变化的趋势和原因,指导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5.体弱儿、高危儿的筛查和管理儿保门诊筛查出的体弱儿、高危儿进行分级管理。杭州市:城区儿保门诊筛查

9、出的体弱儿,要求做好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登记、上转市妇幼保健院管理,上转时填好上转联系单,并填好体弱儿、高危儿上转名单表,每月一次报杭州市妇幼保健院。农村由各儿保门诊点管理,区妇幼保健院定期下基层进行指导,较严重者上转市妇幼保健院管理。县(市):城镇由妇幼保健院管理,农村由各儿保门诊管理,妇幼保健院定期下基层进行指导,较严重者上转妇幼保健院管理。体弱儿管理范围:早产低出生体重儿、中度以上体重低下、生长迟缓、消瘦、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肥胖、运动、语言发育迟缓。高危儿管理范围:早产儿、足月小样儿;新生儿黄疸、新生儿窒息、新生儿ABO溶血病、新生儿低血糖、巨大儿、脐部感染、新生儿

10、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败血症、肺炎、硬肿症;胎儿、新生儿巨细胞病毒、弓形体、单纯疱疹病毒、肝炎病毒、衣原体、梅毒等感染;有抽搐、颅内感染史、脑瘫、先天缺陷、畸形。随访:一般要求每月随访,转为正常后再观察3-6个月,巩固者结案。6. 3岁儿童系统管理小结城市儿童系统管理在3岁管理结束时,要求根据3年儿童健康情况,做好3岁儿童系统管理小结卡,转入幼儿园集体儿童管理。7.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掌握本辖区内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数、死亡数;对5岁以下死亡儿童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填报;每年进行死亡监测质控、漏报调查。(二)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城镇由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乡村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

11、生院)儿童保健科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执行。包括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培训、指导、检查、考核与卫生保健合格单位验收,进行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六一”体检、儿童眼保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及儿童常见病防治等。 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本地区儿童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加强辖区内规范化儿保门诊的建设,提高儿童保健质量。3、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协调。4、健全儿童保健协作组。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监测资料。6. 参与市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

12、制定。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参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2、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本地儿童保健相关报表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儿保协作组活动,组织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主城区由市级统一组织)。4、每季度召开辖市(区)、乡(镇)级各类儿保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人员培训。5、开展儿童保健科研活动。6、负责上转的体弱儿、高危儿管理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第八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1、承担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流动儿童)。2、定期总结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情况

13、,在规定时间内将儿童保健管理报表上报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3、做好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包括流动儿童)儿童生命质量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情况,并定期进行自查。4、参加所辖市(县、区)级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乡村医生例会。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保健知识。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第十条充分发挥儿童保健协作组作用,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每年组织1-2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提出干预措施,提高儿童保健管理质量。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儿童保健工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儿童保健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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