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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docx

1、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坚明律师事件回顾: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

2、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笔者现单就案件中遇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分析。一、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

3、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笔者接手该案后,也想过在二审阶段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当然,也知悉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的结果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

4、异议的问题。二、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当事人只能提起上诉。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笔者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并没有对案件实体性问题进行裁决,而是直接以案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直接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挽回败局的权利和机会。既然案件已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但问题也出来了,笔者代理的被告一方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

5、限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包括众多律师在内专业人士的说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在笔者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有律师说可以再提,也有律师说再提被驳回几率过大,总之,笔者并就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如何抉择仍需作出决定。其实,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时候才发觉,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条。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最终决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收到笔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

6、书后,要求笔者到法院作笔录,其提出的核心内容如下:1、发回重审就是继续审理,笔者再提管辖权异议、再提交其他众多案件证据材料是不恰当的;2、不是不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已过了异议时效,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提出了也会驳回;3、原来一审就是通过作笔录确定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你现在为什么就非要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呢?总之,就是气氛不和谐,笔者在法庭上当场和经办法官辩论起来,甚至有点火爆,时间超过45分钟,甚至连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说辞都出来了。最终结果是笔者要求在笔录中明确写明要求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内容,但书记员把笔者再三强调的内容都没有写上,不管法官是

7、否同意,笔者自己动手把要求法院出具管辖权异议的书面裁定书,并明确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由于笔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在笔录中也明确手写了该内容,法院也就只能组织开庭专门处理管辖权问题。在庭上,笔者详细论述了管辖权的问题,结论就是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移交市中院管辖。当时,到庭的旁听人员挤满了整个法庭,这是笔者经历过听众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其实,笔者再认真思考一下,也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不在市中院二审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而是等到现在才提出?中院刚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现在又要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有这样戏剧性事情?这样具有戏剧性的事情,就实实在在地发生了。当时当事人都不理解我的做

8、法,认为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会不会纯粹是拖延时间!其实,我心里也没有底,毕竟案件实操都是很复杂的,且原庭审笔录中明确载有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其他律师也问过我这个问题,你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有法律依据吗?笔者只能如实回答,答案是说不清楚。一审法院法官态度很明确,本院将依法审理,也将请示领导后作出裁定书。裁定书出来了,驳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案件应由该法院继续审理,并强调这是请示法院领导后作出的决定。也许,管辖权问题就应到此为止了,毕竟法官已经出裁定,认可法院的做法,笔者无需承担任何专业上的责任。但鉴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整个系列案件形势的综合考虑,笔者决定继续上诉,将案件战场再转到中院

9、。四、中院裁定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经过比较漫长的等待之后,中院通知笔者去签收法院裁定书。笔者边签收送达文书材料,边问书记员案件是如何裁定的,说句心里话,当时心里是挺焦急的,毕竟就是自己持续坚持要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记员回答:“一般案件都是这样判的。”笔者心底一凉,本案不是一般案件,按一般案件处理本案那结果就是败诉,花费这么长时间,浪费了那么多的精力,结果还是让我失望吗?随即将到手的裁定书直接翻到最后面的结论部分,结果让我吃惊,中院再一次支持笔者的请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总之,起码在程序上,原一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否则二审法院就不会两次都支持笔者方的请求。

10、五、笔者提出的与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依据首先,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笔者的理解是,法院只要发现自己受理案件是错误的,应赋予其认真改错的权利,而不应用时间期限来限制其改正错误的机会。正如俗话说的,有错就改是好孩子。其次,民诉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义务,法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全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再者,民诉法第179条第7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

11、,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也就说,若法院在答辩期满后不再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法院确实是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的,即便作出了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案,但提起再审的难度是相当大,是否启动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法院受理。具体到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若法院拒绝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程序上的错上加错;若当事人再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在二审阶段提出发回重审,或者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这都为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结语:当然,笔者继续就此问题和不少资深律师讨论过,有一个律师给笔者的答复最简单,一审阶段毫无疑问可以提管辖权异议,二审阶段就不可以再提管辖权异议,发回重审就是一审阶段,当然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第一次开庭还可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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