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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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坚明律师

事件回顾:

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笔者现单就案件中遇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分析。

一、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

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

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

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

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

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呢?

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手该案后,也想过在二审阶段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当然,也知悉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

“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

”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的结果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当事人只能提起上诉。

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

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笔者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并没有对案件实体性问题进行裁决,而是直接以案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直接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挽回败局的权利和机会。

既然案件已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

但问题也出来了,笔者代理的被告一方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

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

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包括众多律师在内专业人士的说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

在笔者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有律师说可以再提,也有律师说再提被驳回几率过大,总之,笔者并就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如何抉择仍需作出决定。

其实,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时候才发觉,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条。

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最终决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

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收到笔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要求笔者到法院作笔录,其提出的核心内容如下:

1、发回重审就是继续审理,笔者再提管辖权异议、再提交其他众多案件证据材料是不恰当的;2、不是不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已过了异议时效,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提出了也会驳回;3、原来一审就是通过作笔录确定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你现在为什么就非要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呢?

总之,就是气氛不和谐,笔者在法庭上当场和经办法官辩论起来,甚至有点火爆,时间超过45分钟,甚至连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说辞都出来了。

最终结果是笔者要求在笔录中明确写明要求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内容,但书记员把笔者再三强调的内容都没有写上,不管法官是否同意,笔者自己动手把要求法院出具管辖权异议的书面裁定书,并明确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

由于笔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在笔录中也明确手写了该内容,法院也就只能组织开庭专门处理管辖权问题。

在庭上,笔者详细论述了管辖权的问题,结论就是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移交市中院管辖。

当时,到庭的旁听人员挤满了整个法庭,这是笔者经历过听众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

其实,笔者再认真思考一下,也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不在市中院二审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呢?

而是等到现在才提出?

中院刚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现在又要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有这样戏剧性事情?

这样具有戏剧性的事情,就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当时当事人都不理解我的做法,认为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会不会纯粹是拖延时间!

其实,我心里也没有底,毕竟案件实操都是很复杂的,且原庭审笔录中明确载有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其他律师也问过我这个问题,你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有法律依据吗?

笔者只能如实回答,答案是说不清楚。

一审法院法官态度很明确,本院将依法审理,也将请示领导后作出裁定书。

裁定书出来了,驳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案件应由该法院继续审理,并强调这是请示法院领导后作出的决定。

也许,管辖权问题就应到此为止了,毕竟法官已经出裁定,认可法院的做法,笔者无需承担任何专业上的责任。

但鉴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整个系列案件形势的综合考虑,笔者决定继续上诉,将案件战场再转到中院。

四、中院裁定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

经过比较漫长的等待之后,中院通知笔者去签收法院裁定书。

笔者边签收送达文书材料,边问书记员案件是如何裁定的,说句心里话,当时心里是挺焦急的,毕竟就是自己持续坚持要提管辖权异议申请。

书记员回答:

“一般案件都是这样判的。

”笔者心底一凉,本案不是一般案件,按一般案件处理本案那结果就是败诉,花费这么长时间,浪费了那么多的精力,结果还是让我失望吗?

随即将到手的裁定书直接翻到最后面的结论部分,结果让我吃惊,中院再一次支持笔者的请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

总之,起码在程序上,原一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否则二审法院就不会两次都支持笔者方的请求。

五、笔者提出的与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民诉法第36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

笔者的理解是,法院只要发现自己受理案件是错误的,应赋予其认真改错的权利,而不应用时间期限来限制其改正错误的机会。

正如俗话说的,有错就改是好孩子。

其次,民诉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义务,法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全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

再者,民诉法第179条第7款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也就说,若法院在答辩期满后不再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法院确实是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的,即便作出了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案,但提起再审的难度是相当大,是否启动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法院受理。

具体到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若法院拒绝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程序上的错上加错;若当事人再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在二审阶段提出发回重审,或者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这都为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

结语:

当然,笔者继续就此问题和不少资深律师讨论过,有一个律师给笔者的答复最简单,一审阶段毫无疑问可以提管辖权异议,二审阶段就不可以再提管辖权异议,发回重审就是一审阶段,当然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第一次开庭还可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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