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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 2.2.2 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 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m2=180+20(N-1) 注:1.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 过 0.3m 的戏水池等。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 物。第 2.2.

2、5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 3 章 建筑设计3.1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第 3.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 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 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 合并设置。二

3、、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 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 员值宿室。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第 3.1.3 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 通疏散。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房间名称: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净高 2.80,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

4、 第 3.1.6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第 3.1.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 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窗地面积比: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其它房间;1/5 ,1/6 ,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第 3.1.9 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 于

5、50dB, 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RW 不应小于 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 声压级 nTW 不应大于 75dB。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第 3.2.2 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 使用的生活单元。第 3.2.3 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 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第 3.2.4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生活用房的最小使

6、用面积(m2)规模:活动室 寝室 卫生间 衣帽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大型 50 50 15 9 150 中型 50 50 15 9 120 小型 50 50 15 9 90,备注: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全园共用面积。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 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 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 务书的要求设置。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

7、,宽度为 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 0.4m。三、 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 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 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第 3.2.5 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的规定。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污水池 ( 个) 1 ,大便器或沟槽( 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 4 小便槽(位)4,盥洗台(水龙头、个 ) 68 ,淋浴(位)2。第 3

8、.2.6 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不应和服务、 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第 3.2.7 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3.3 托儿所生活用房第 3.3.1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3.1乳儿室 喂奶室 配乳室 卫生间 贮藏室,使用面积:50 15 8 10 6。第 3.3.2 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

9、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第 3.3.3 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 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第 3.3.4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 作倒粪池)。3.4 服务用房 第 3.4.1 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第 3.4.2 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 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10、m2 表 3.4.2医务保健室 隔离室 晨检室,大型 12 28 15 中型 12 8 12 小型 10 8 10。第 3.4.3 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第 3.4.4 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3.5 供应用房 第 3.5.1 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5.1厨房:主副食加工间 主食库 副食库 冷藏库 配餐间, 大型 45 15 15 8 18 中型 36 10 10 6 15 小型 30 15 4 10;消毒间 洗衣房 12 15 10 12 8 8。第 3.5.2 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托儿所、

11、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3.6 防火与疏散 第 3.6.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 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 3.6.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 层及四层以上;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 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

12、施。第 3.6.3 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走廊最小净宽度 m 表 3.6.3房间布置:生活用房 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1.8 1.5,单面布房或外廊:1.5 1.3。第 3.6.4 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 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

13、不应小于 0.26m。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第 3.6.6 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 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3.7 建筑构造 第 3.7.1 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 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第 3.7.2 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 应小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二、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

14、幼儿专用拉手。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第 3.7.3 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 护栏。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第 3.7.4 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 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 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 第 3.7.5 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 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

15、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第 3.7.6 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 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第 4 章 建筑设备4.1 给水与排水 第 4.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 应符合幼儿的需要。第 4.1.2 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4.2 采暖与通风 第 4.2.1 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 95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 火墙采 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第 4.2.2 条 托儿所、幼儿园

16、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第 4.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 立的通风系统。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 4.2.4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 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卫生间,浴室、更衣室,厨房,洗衣房,走廊,室内计算温度():20 22 25 16 18 16每小时换气次数:1.5 3 1.5 3 5 。第 4.2.4 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 4.2.4 的规定。4.3 电气 第 4.3.1 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

17、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第 4.3.2 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 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第 4.3.3 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的规定。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 4.3.3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卫生间、洗衣房,门厅、烧火间、库房;照度值:150 100 75 30 20;工作面:距地 0.5m 距地 0.80m 距地 0.80m 地面 地面。第 4.3.4 条

18、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 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 的电源插座。第 4.3.5 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第 4.3.6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附录一 名词解释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

19、用乳汁的用房。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

20、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 为“可参照执行”。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通则3.0.1 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达不到下列规定要求的应进行改造。3.0.1.1 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学校、幼儿园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幼儿园,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21、的楼层上。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学校、幼儿园,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学校和幼儿园。3.0.1.2安全疏散设施3.0.1.2.1疏散出口数量幼儿园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学校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单层学校,当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 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

2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0.1.2.2疏散宽度学校、幼儿园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2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学校、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其中,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学校建筑面积(m2)的乘积,学校、幼儿园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3.0.1.2.3疏散距离学校、幼儿园房间内

23、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22m、20m;单层、多层学校、幼儿园的房间至疏散楼梯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35m、25m。3.0.1.2.4疏散楼梯间下列学校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 建筑面积500m2,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 m的地下建筑内;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设置在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物内。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设置在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高层民用建筑等其它建筑内。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4、(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95标准确定。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执行GB5004595、GBJ16-87、GB5009898标准。3.0.1.2.5其它要求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宜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台阶。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不应设置、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3.0.1.3内部装修3.0.1.3.1设在地下建筑内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的室内装

25、修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3.0.1.3.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设有中央空调的学校、幼儿园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他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3.0.1.3.3设在高层民用

26、建筑内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3.0.1.4建筑消防设施3.0.1.4.1消火栓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设置在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民用建筑内;体积超过5000 m3图书馆、书库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3.0.1.4.2自动喷

27、水灭火系统下列学校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 设置在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建筑内; 设置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的有关规定。3.0.1.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以及建筑高空超过50米的学校的公共用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的有关规定。3.0.1.5火灾应急照明学校、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

28、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0.5Lx,地下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 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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