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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房间名称: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净高2.80,3.60

(注:

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其它房间;

1/5,1/6,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

W不应大于75dB。

3.2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规模:

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大型5050159150中型5050159120小型505015990,备注:

指每班面积指每班面积指每班面积指每班面积指全园共用面积。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

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污水池(个)1,大便器或沟槽(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4小便槽(位)4,盥洗台(水龙头、个)6~8,淋浴(位)2。

第3.2.6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第3.2.7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表3.3.1

乳儿室喂奶室配乳室卫生间贮藏室,使用面积:

50158106。

第3.3.2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服务用房

第3.4.1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

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4.2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大型122×

815中型12812小型10810。

第3.4.3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供应用房

第3.5.1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表3.5.1

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主食库副食库冷藏库配餐间,大型451515818中型361010615小型3015410;

消毒间洗衣房1215101288。

第3.5.2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表3.6.3

房间布置:

生活用房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

1.81.5,单面布房或外廊:

1.51.3。

第3.6.4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第3.6.5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建筑构造

第3.7.1条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

第3.7.5条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4章建筑设备

4.1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4.2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

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表4.2.4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卫生间,浴室、更衣室,厨房,洗衣房,走廊,室内计算温度(℃):

202225161816每小时换气次数:

1.531.535。

第4.2.4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3电气

第4.3.1条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

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

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表4.3.3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卫生间、洗衣房,门厅、烧火间、库房;

照度值:

150100753020;

工作面:

距地0.5m距地0.80m距地0.80m地面地面。

第4.3.4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

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

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

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

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

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

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

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

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0.1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达不到下列规定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3.0.1.1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学校、幼儿园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幼儿园,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上。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学校、幼儿园,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学校和幼儿园。

3.0.1.2安全疏散设施

3.0.1.2.1疏散出口数量

幼儿园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学校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单层学校,当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

——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1.2.2疏散宽度

学校、幼儿园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2m;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学校、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其中,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学校建筑面积(m2)的乘积,学校、幼儿园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

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3.0.1.2.3疏散距离

学校、幼儿园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22m、20m;

单层、多层学校、幼儿园的房间至疏散楼梯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35m、25m。

3.0.1.2.4疏散楼梯间

下列学校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

——建筑面积≥500m2,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设置在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物内。

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设置在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高层民用建筑等其它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95标准确定。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执行GB50045—95、GBJ16-87、GB50098—98标准。

3.0.1.2.5其它要求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宜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台阶。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不应设置、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0.1.3内部装修

3.0.1.3.1 设在地下建筑内

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0.1.3.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设有中央空调的学校、幼儿园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其他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0.1.3.3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

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3.0.1.4 建筑消防设施

3.0.1.4.1 消火栓

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设置在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民用建筑内;

体积超过5000m3图书馆、书库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3.0.1.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学校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

——设置在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建筑内;

——设置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的有关规定。

3.0.1.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以及建筑高空超过50米的学校的公共用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的有关规定。

3.0.1.5 火灾应急照明

学校、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0.5Lx,地下不应低于5Lx;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

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

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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