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五条 融资类业务准入范围(一)融资类业务主要包括银行融资、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和其他机构借款等。(二)农贷公司融资加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级别直接融资上限。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债务融资上限分别为:AAA和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A级为资本净额的80%;BBB、BB、B级为资本净额的50%;CCC级及以下级别不得从事对外直接融资业务。(三)银行融资各级别农贷公司的银行融资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AA为资本净额的50%;A级为资本净额的40%;BBB级为资本净额的20%;B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展银行融资业务。(四)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各级别农贷公司的股东借款(
2、股东特别借款)上限分别为:AAA级为实收资本的10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100%;AA、A级为实收资本的8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80%; BBB、BB级为实收资本的5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50%;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展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业务。(五)其他机构借款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其他机构借款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50%;AA级为资本净额的40%;A级为资本净额的30%;BBB级及以下级别农贷公司不得开展其他机构借款业务。第六条 或有负债类业务准入范围(一)或有负债类业务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应付款保函 、开鑫贷、统贷等业务
3、。(二)农贷公司或有负债类业务加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级别或有负债上限。各级别农贷公司的或有负债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300%;AA级为资本净额的250%;A级为资本净额的200%;BBB级为资本净额的150%;BB级为资本净额的100%;B级为资本净额的50%;CCC级及以下级别不得从事或有负债类业务。(三)融资性担保各级别农贷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含统贷业务)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200%;AA、A、BBB和BB级为资本净额的100%;CCC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办融资性担保业务。(四)应付款保函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开票总额上限分别为:AA、A和BBB级为资本净额的1
4、00%;B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办应付款保函业务。(五)开鑫贷业务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开鑫贷业务承保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150%;AA级为资本净额的120%;A级为资本净额的80%。BBB级及以下级别农贷公司不得开办开鑫贷业务。第七条 BBB级及以上级别农贷公司可开展现金池调剂业务;BB级及以下农贷公司可加入现金池,季末利润分成不受影响,但不得开展资金调剂业务。第八条 中间业务准入范围(一)中间业务主要包括委托贷款 、保险业务代理、融资租赁代理等不占用资本金且不形成直接负债、或有负债的业务。(二)委托贷款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上限分别为:AA级为资本净额的150%;A级为资本净额的
5、100%;BBB级为资本净额的50%;B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三)BBB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可开展保险业务代理业务。(四)BBB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可开展融资租赁代理业务。第九条 原则上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可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第三章 监管强度第十条 主监管员应定期走访农贷公司,走访记录归入监管档案。各级农贷公司的走访最低频率为:AAA级为每半年一次;AA、A级为每季度一次;BBB、BB、B级为每两月一次;CCC、CC、C级为每月一次。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金融办重点负责对农贷公司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抽查、结合定期走访等方式进行。各级农贷公司的现
6、场检查频率分别为:AAA级农贷公司不少于每两年一次;AA和A级农贷公司不少于每年一次;BBB、BB、B级农贷公司不少于每半年一次;CCC、CC、C级农贷公司每季度一次。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重点负责农贷公司的年度审计、监管评级核查、电话回访等。(一)年度审计采取抽查方式,原则上每年抽取比例不低于已开业农贷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二)省金融办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级核查工作,核查对象以AAA、AA、A级以及有直接负债、或有负债的农贷公司为重点。(三)省金融办建立电话回访检查机制,通过授权专业机构通过电话回访方式检查农贷公司业务真实性。回访比例为:AAA级不低于客户数的10%;AA和A级不低于客户数的8%;BBB级不低于客户数的5%;BB级及以下不低于客户数的2%。第四章 机构发展 第十三条 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报省金融办备案后,可在本县(市、区)尚未设立农村农贷公司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四条 A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经批准,可在省内空白乡镇(涉农街道)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引导支持A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兼并重组经营不善的农贷公司。第十六条 BBB级及以下级别农贷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五章 其他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3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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