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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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五条
融资类业务准入范围
(一)融资类业务主要包括银行融资、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和其他机构借款等。
(二)农贷公司融资加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级别直接融资上限。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债务融资上限分别为:
AAA和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
A级为资本净额的80%;
BBB、BB、B级为资本净额的50%;
CCC级及以下级别不得从事对外直接融资业务。
(三)银行融资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银行融资上限分别为:
A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
AA为资本净额的50%;
A级为资本净额的40%;
BBB级为资本净额的20%;
B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展银行融资业务。
(四)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上限分别为:
AAA级为实收资本的10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100%;
AA、A级为实收资本的8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80%;
BBB、BB级为实收资本的5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50%;
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展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业务。
(五)其他机构借款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其他机构借款上限分别为:
AAA级为资本净额的50%;
AA级为资本净额的40%;
A级为资本净额的30%;
BBB级及以下级别农贷公司不得开展其他机构借款业务。
第六条
或有负债类业务准入范围
(一)或有负债类业务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应付款保函
、开鑫贷、统贷等业务。
(二)农贷公司或有负债类业务加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级别或有负债上限。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或有负债上限分别为:
AAA级为资本净额的300%;
AA级为资本净额的250%;
A级为资本净额的200%;
BBB级为资本净额的150%;
BB级为资本净额的100%;
B级为资本净额的50%;
CCC级及以下级别不得从事或有负债类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含统贷业务)上限分别为:
AAA级为资本净额的200%;
AA、A、BBB和BB级为资本净额的100%;
CCC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办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应付款保函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开票总额上限分别为:
AA、A和BBB级为资本净额的100%;
B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办应付款保函业务。
(五)开鑫贷业务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开鑫贷业务承保上限分别为:
AAA级为资本净额的150%;
AA级为资本净额的120%;
A级为资本净额的80%。
BBB级及以下级别农贷公司不得开办开鑫贷业务。
第七条
BBB级及以上级别农贷公司可开展现金池调剂业务;
BB级及以下农贷公司可加入现金池,季末利润分成不受影响,但不得开展资金调剂业务。
第八条中间业务准入范围
(一)中间业务主要包括委托贷款
、保险业务代理、融资租赁代理等不占用资本金且不形成直接负债、或有负债的业务。
(二)委托贷款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上限分别为:
AA级为资本净额的150%;
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
BBB级为资本净额的50%;
B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三)BBB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可开展保险业务代理业务。
(四)BBB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可开展融资租赁代理业务。
第九条
原则上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可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第三章
监管强度
第十条
主监管员应定期走访农贷公司,走访记录归入监管档案。
各级农贷公司的走访最低频率为:
AAA级为每半年一次;
AA、A级为每季度一次;
BBB、BB、B级为每两月一次;
CCC、CC、C级为每月一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金融办重点负责对农贷公司的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抽查、结合定期走访等方式进行。
各级农贷公司的现场检查频率分别为:
AAA级农贷公司不少于每两年一次;
AA和A级农贷公司不少于每年一次;
BBB、BB、B级农贷公司不少于每半年一次;
CCC、CC、C级农贷公司每季度一次。
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重点负责农贷公司的年度审计、监管评级核查、电话回访等。
(一)年度审计采取抽查方式,原则上每年抽取比例不低于已开业农贷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省金融办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级核查工作,核查对象以AAA、AA、A级以及有直接负债、或有负债的农贷公司为重点。
(三)省金融办建立电话回访检查机制,通过授权专业机构通过电话回访方式检查农贷公司业务真实性。
回访比例为:
AAA级不低于客户数的10%;
AA和A级不低于客户数的8%;
BBB级不低于客户数的5%;
BB级及以下不低于客户数的2%。
第四章
机构发展
第十三条
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报省金融办备案后,可在本县(市、区)尚未设立农村农贷公司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A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经批准,可在省内空白乡镇(涉农街道)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引导支持A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兼并重组经营不善的农贷公司。
第十六条
BBB级及以下级别农贷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