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2年9月19日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预算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内部控制”,是指吉林省财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主管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实现财政管
2、理目标,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和方法,对财政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制度体系。第三条 内部控制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在厅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内控领导小组”),下设内控工作组。厅内控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各位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人事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内审处等相关处报程序和要求等。要严格资金初审、复审、终审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的重点环节是财政资金,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责”以及“谁审批、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各处
3、室、单位的领导要下管一级,对经办人员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或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以及跟踪问效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下达会签程序。公共预算指标的下达,须经预算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标,须经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教育收费资金拨款,须经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未经预算处或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的
4、指标文件或资金拨款单,主管厅领导和厅长不予签批。第十八条 厅机关和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资金等进行严格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第四章 内部控制方法第十九条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采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集体决策、授权批准、风险防范、内部报告、内部审计、信息技术等控制方法。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在相关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到重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重大决策和财政改革等事项,应当通过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第二十二条 涉及财政业务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
5、使工作职权,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针对各项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落实到人,以防范并化解风险。第二十四条 厅内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和记录财政业务活动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重大事项或可以预见的事项要立即报告,对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需要研究或明确的事项,会前要了解相关情况向分管厅长或厅长汇报,会后要将会议情况向分管厅长或厅长汇报,增强内部运转和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第二十五条 厅内各部门要对业务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性要进行独立的评价活动,以确保最经济、最有效的分配和使用资源。第二十六条 内容控制要运用金财工程办公自动化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开发现有
6、的各项监控平台,探索建立新的资金监管手段,建立内部控制系统、规范流程,落实控制措施,减少和消除人为因素,确保各项业务安全高效运转。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厅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由内审处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容体现在各业务环节,厅内各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督检查格局。第二十八条 厅内控工作组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处室、单位的内控工作进行监管。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重点检查是指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围绕财政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每年选择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就资金申请、审
7、核、分配、拨付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并提交报告,供相关处室、单位整改和厅领导决策时参考。第二十九条 厅内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每年要对各自的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上年审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资金分配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以及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等进行全面自查,并按时向厅内控工作组提交自查报告。第三十条 厅内控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各处室、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各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厅内审处应制定并不断完善财政内部审计的基本规程。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各处
8、室、单位要按照内控体系建设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及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严格考核。第三十三条 厅内控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处室、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工作差错,且又未能及时纠正的,取消具体经办人参加评选各项先进个人的资格,对连续发生差错的,调离原工作岗位。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厅党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一)处室、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制定内控制度的;(二)处室、单位已建立内控制度,但处室、单位负责人未督促本处室、单位人员严格执行,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对厅内业务运行产生影响或损失的;(三)个人未按规定权限行使职权的;(四)个人超越规定权限行使职权的;(五)处室、单位未执行财政资金下达会签程序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并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和其他各项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处室、单位的内部控制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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