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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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9日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预算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内部控制”,是指吉林省财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主管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实现财政管理目标,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和方法,对财政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内部控制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在厅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吉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内控领导小组”),下设内控工作组。

厅内控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各位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人事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内审处等相关处

报程序和要求等。

要严格资金初审、复审、终审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的重点环节是财政资金,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责”以及“谁审批、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

各处室、单位的领导要下管一级,对经办人员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或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以及跟踪问效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下达会签程序。

公共预算指标的下达,须经预算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

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标,须经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

教育收费资金拨款,须经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后,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厅长审批。

未经预算处或非税收入管理处会签的指标文件或资金拨款单,主管厅领导和厅长不予签批。

第十八条厅机关和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资金等进行严格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内部控制方法

第十九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采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集体决策、授权批准、风险防范、内部报告、内部审计、信息技术等控制方法。

第二十条各处室、单位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在相关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到重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重大决策和财政改革等事项,应当通过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涉及财政业务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工作职权,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针对各项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落实到人,以防范并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厅内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和记录财政业务活动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重大事项或可以预见的事项要立即报告,对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需要研究或明确的事项,会前要了解相关情况向分管厅长或厅长汇报,会后要将会议情况向分管厅长或厅长汇报,增强内部运转和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五条厅内各部门要对业务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性要进行独立的评价活动,以确保最经济、最有效的分配和使用资源。

第二十六条内容控制要运用金财工程办公自动化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开发现有的各项监控平台,探索建立新的资金监管手段,建立内部控制系统、规范流程,落实控制措施,减少和消除人为因素,确保各项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厅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由内审处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容体现在各业务环节,厅内各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督检查格局。

第二十八条厅内控工作组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处室、单位的内控工作进行监管。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围绕财政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每年选择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就资金申请、审核、分配、拨付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并提交报告,供相关处室、单位整改和厅领导决策时参考。

第二十九条厅内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每年要对各自的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上年审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资金分配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以及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等进行全面自查,并按时向厅内控工作组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厅内控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各处室、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各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厅内审处应制定并不断完善财政内部审计的基本规程。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内控体系建设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及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严格考核。

第三十三条厅内控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处室、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工作差错,且又未能及时纠正的,取消具体经办人参加评选各项先进个人的资格,对连续发生差错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各处室、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厅党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处室、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制定内控制度的;

(二)处室、单位已建立内控制度,但处室、单位负责人未督促本处室、单位人员严格执行,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对厅内业务运行产生影响或损失的;

(三)个人未按规定权限行使职权的;

(四)个人超越规定权限行使职权的;

(五)处室、单位未执行财政资金下达会签程序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并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和其他各项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处室、单位的内部控制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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