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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4.docx

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4篇一: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作业4全)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拘(2000)号犯罪嫌疑人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曾于XX年XX月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天。犯罪嫌疑人李简历: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小学读书;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中学读书;自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乡XX村务农。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20XX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乡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调查,李有

2、重大作案嫌疑。现已对李采取了监控措施。主要证据有:1、李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住所,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脚有血迹,经检验,该血为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XXX、XXX二00七年月日二、XX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刑诉字(20XX)104号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县乡村,汉族,中学高三学生,住县乡村。

3、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XX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朱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XX年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

4、,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

5、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人民检察院局长XXX(印)XX县公安局(印)二00七年五月七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x卷X册。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市人民检察起诉书检刑诉20XX第号被告人孙,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犯罪,1995年3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6、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多次向好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20XX年9月4日下午6时

7、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9

8、月13日,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

9、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司法鉴定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市人民法院检察员:二00七年XX月XX日(院印)附: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10、。2.预审卷宗3卷10册3、证据目录一份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二、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市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XX)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

11、讼。现已审理终结。市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2月,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XX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先借故支开侯。待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

12、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处罚。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

13、0XX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篇二: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部分参考答案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一、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申请人:郭20XX年12月20日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二、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

14、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20XX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20XX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XX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XX年下半

15、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XX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XX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

16、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XX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17、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此致省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份;证据材料份。自诉人:张红20XX年4月16日篇三:20XX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20XX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第一题:呈请拘留报告

18、书公刑字拘(20XX)号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王某,男,27岁,被拘留人的简历;20XX年8月1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办人:许XX20XX年8月15日第二题:起诉意见书公起字(20XX)104号犯罪嫌疑人朱,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19、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

20、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敬礼人民检察院20XX年5月7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作业2第一题:市人民检察起诉书检刑诉20XX第号被

21、告人:孙,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2000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XX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XX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XX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XX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XX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2、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XX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

23、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晚上孙先后两次煮食。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

24、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敬礼市人民法院检察员:书记员:(院印)附: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证据目录一份3.主要

25、证据复印件一册第二题: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法刑字20XX第37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XX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XX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XX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XX年2月13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辩护人王,

26、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XX)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2月,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XX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

27、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

28、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

29、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XX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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