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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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4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4

篇一: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作业4全)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

曾于XX年XX月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天。

犯罪嫌疑人李××简历:

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小学读书;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中学读书;自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乡XX村务农。

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

20XX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乡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

经调查,李××有重大作案嫌疑。

现已对李××采取了监控措施。

主要证据有:

1、李××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住所,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脚有血迹,经检验,该血为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

局刑警队

办案

人:

XXX、XXX

二00七年×月×日

二、

XX县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XX)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县××乡××村,汉族,××中学高三学生,住××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XX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朱××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

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

20XX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

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XX县公安局(印)

二00七年五月七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卷X册。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20XX]第××号被告人孙××,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

曾因犯盗窃犯罪,1995年3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多次向好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20XX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

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

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

同年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

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

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同年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

9月13日,孙××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

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司法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二00七年XX月X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预审卷宗3卷10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X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市××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XX)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2月,××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刘××先借故支开侯××。

待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即死亡。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

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

篇二: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部分参考答案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

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

××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

书。

请予公证。

申请人:

郭××

20XX年12月20日

附:

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

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

元××号。

被告人: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

20XX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

20XX年下

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

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XX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

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XX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

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

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

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20XX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

20XX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

在我的再

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XX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

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

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

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附:

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

张红

20XX年4月16日

篇三:

20XX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

20XX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第一题: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X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王某,男,27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20XX年8月1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

许XX

20XX年8月15日

第二题: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XX)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XX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

第一题:

×××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20XX]第××号

被告人:

孙××,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

×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2000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XX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XX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XX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

章××,女,住××市××路××号,20XX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XX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XX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晚上孙××先后两次煮食。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

2、物证:

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

3、证词:

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

4、现场勘查笔录。

5、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书记员:

×××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第二题: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XX]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

刘××初中毕业后务

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XX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XX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XX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2月13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XX)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2月,××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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