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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14.docx

1、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14 (二)国有法人控股的界定标准 国资委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859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是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法人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但国有法人持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5的上限。 制定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既是为了精干主业,也是为了有利于辅业更好地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独资不利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为了使辅业在改革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国有主体企业对改制企业能不控股的不控股,能不参股的不参股,放开搞活。如果改制企业中国有

2、法人所持股份比例过高,仍然“一股独大”,不利于国有资本的退出,也不利于改制企业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因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辅业单位,可以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或其他非国有的企业形式:对于一些暂时还不完全具备条件,或者干部职工在观念上还难以承受的改制单位,第一步可以先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待条件具备后再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的形式。 (三)经营者持股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改制企业经营者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改制企业向全社会或一定范

3、围内招聘,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二是由原主体企业推荐,改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原经营者中产生,也可以从外部社会或原主体氽业的其他单位进入,但前提都必须是有经营才能和经验,能承担相应风险,得到大多数改制职工的认可。为了做好辅业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工作,对拟改制的辅业单位领导班子力量薄弱、不能胜任改制工作需要的,原主体企业在改制前要及时调整、充实企业领导班子,以便与改制后的经营者选聘工作顺利衔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营者持股是改制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证明,一个好的企业经营者是企业发

4、展的关键。适当地让企业经营者持有改制企业较大比例的股权,能够增加经营者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是对经营者实施长期激励的有效手段。 但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经营者持股的规范操作,经营者持有较大比例股权,必须实实在在出资购买,不能简单地通过赠送持有大量股权,更不能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经营者个人出资可以一次性购买国有资产或改制企业的股份,也可以采用分期购买、分期付款等多种形式持股。改制企业经营者持股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经营者股权原则上要通过出资购买,不得无偿量化国有资产,不得低价转让、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经营者购股资金的来源要合法,经营者不得用贷款从

5、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企业不得为经营者购股垫付款项,也不得为贷款提供担保。 (3)经营者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持有股权的,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股权,不得随意处置;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应依法承担出资违约责任,改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应当调整。 (四)员工持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种: (1)在自愿基础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三类资产抵补,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的股份; (2)职工出资认购国有资产,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 (3)原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原企业可用部分资产抵补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 (

6、4)职工直接出资认购改制企业的股份。 由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主要是以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股东人数多、每个股东持股量少、持股趋于平均是改制企业的重要特征。辅业改制企业采用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具有较大限制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二十条),而辅业改制企业的股东人数往往都超过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尚无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辅业改制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选择设立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一股带多股、成立投资公司、职工股权信托

7、等多种形式方式进行职工持股。在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除信托的方式外,其他方式都只能依据当地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职工持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关键是履行好法律手续,签订有关协议,向持股职工讲清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及风险,并进行公证。第三节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中 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劳动关系处理的原则 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分流过程中,要着重处理好企业的劳动关系。对于分流到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要采取原企业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理顺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人机制。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与原主体企业不再保持经济或法律上的关系。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包括

8、: (一)企业在改制中,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要依法进行。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性质,按照法律法规变更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实施改制前,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改制过程中,要坚持民主程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须经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做好党团组织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续接以及档案管理等衔接工作; (三)考虑到大多数职工的承受能力,在多数职工还不接受或不理解的情况下,不能强行推行。 二、富余人员

9、的界定及劳动合同的处理 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应包括:辅业企业全部员工、主体企业的富余人员。按照859号文件的规定,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确认方法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T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人数100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1=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 富余人员与原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具体米讲,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

10、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调一致得以依法变更时,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 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

11、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非围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三、理顺改制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做法 (一)理顺改制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基本做法 根据改制企业不同的形式及职工的不同情况,分别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

12、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的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总之,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地方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国有法

13、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按照劳动部21号文件的规定,符合859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等,仍然可以按照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的安置政策 1社会保险的接续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分流到改制企业或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应由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对于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一般应按月缴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

14、算。 2拖欠债务的清理 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根据财政部313号文件的规定,改制单位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制单位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改制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 (三)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工伤职工等特殊人群的问题的处理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

15、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改制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用国有股份利润分红或预留国有净资产支付。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其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医疗费用由原主体企业负责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交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所需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底退休平均医疗费用计算10年,由改制单位从资产中一次性提取,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 同时,辅

16、业改制企业中内退人员、工伤职工、离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也是主辅分离中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管理方式,并征得职工同意,妥善处理改制过程中这部分人员的管理问题。 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是由主体企业负责管理,继续履行协议并发放生活费等;二是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改制企业代管,如改制企业遇有重大经营问题等无法继续履行托管义务时,这部分人员的管理由主体企业重新接收;三是主体企业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将这部分人员交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账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企业改制分

17、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已经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以及出中心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以一并参加辅业改制,进入辅业改制企业的,有关劳动关系处理与其他员工一样按照劳动部21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可以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对协议未到期的,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协议。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具体做法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保部发1994481号)及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l号)的要求,企业向职

18、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及标准规定如下: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翩分流中,原主体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其中,“从其他国有单位调入”是指由组织部门采取行政调动以及通过指派、行政命令等方式安排到用人单位的行为。 经

19、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町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

20、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围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三)经济补偿金入股的相关政策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1用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有权归职工,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强迫职工入股是对职工个

21、人财产权的侵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2,改制企业经营是有一定风险的,职工人股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职工根据企业情况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职工持有企业股权后,应依法享有企业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风险。如果职工不愿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债权,改制企业应按照与职工订立的有关协议还本付息。 3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在辅业单位资产变现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办法,因此,在辅业分离改制过程中鼓励职工将经济补偿金转成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但不一定对是否人股作出硬性规定,也不得将入股作为重新上岗的条件。 允许企业用国有

22、资产支付解除职丁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在操作中要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处理好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第四节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中 行政隶属关系的处理 国有大中型企、分离分流中,也要处理好改制企业与主体企业的行歧隶属关系。主体企业与改制氽业之间,要改变传统国有企业内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隶属的管理方式,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除了产权关系,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原主体企业只能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改制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将党团关系、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接续移交地方

23、有关部门管理。辅业分离改制后属地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改制分流单位原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幼儿园、居委会、社区服务等企业办社会职能。 2改制分流单位党工团组织关系管理。 3改制分流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以及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流动及相关事项办理。 4改制分流单位工资总额管理以及劳动工资、产值、利税统计等。 5改制分流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置政策性人员等事项。 6改制分流单位员工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和参加高考等事项。 7其他事项。 其中,对于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工资总额的管理,企业根据859号文件通过主辅分离,利用三类资产改制兴

24、办的经济实体,根据其改制分流的形式确定其工资总额管理调控的方式。 对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应继续实行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即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应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办法。 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主体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原则上要将其从挂钩范围中分离出去,并按上年实际发生数确定原主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要从原主体企业计划管理的范围分离出去。 改制企业在“两低于”的原则下,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或劳动力市场价格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经济效益自主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原主体企业依据公司法以股东

25、的身份参与改制企业的收入分配决策。 有关分离分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认识和处理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关系,形象地说是既不能“藕断丝连”,也不能“一刀两断”。所谓不“藕断丝连”主要是指在处理改制企业与主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上,改革方向要明确,态度要坚决,不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不能“一刀两断主要指辅业改制的成败直接影响到主业的竞争力,主体企业要为改制企业的生存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改制企业在发展初期阶段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扶持,在合规的情况下扶上马,走一程”,使其尽快融入市场,增强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第十章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解析与特点第一节 改革的政策背景 一、改

26、革的背景 中国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有各类事业单位130多万个,有工作人员2900多万人和国有资产近3000亿元。中国70以上的科研人员、95以上的教师和医生都在由政府出资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其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西方国家没有像中国事业单位一类的机构,但在中国,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并为政府和企业分担了巨大的社会负担。 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自身的体制性、机制性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为“五个不适应”: 一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多数单位一直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计

27、划性、行政化倾向严重,过惯了“铁饭碗”、“大锅饭”的日子,存在较严重的惰性。 二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适应。不少单位政事、政企不分,没有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创新、创业和竞争意识。 三是与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不适应。不少单位机构臃肿、设置重复、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有的人员严重超编、冗员过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四是与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不适应。有的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思维,对社会需求缺少应有的反应度,按部就班,因循守旧;有的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五是与加强公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不适应。不少单位经营每况愈下、人不敷出、亏

28、损严重,公有资产在持续损耗和逐步流失,财政负担不断加重。 自2001年部门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开始启动以来,到目前已有18个部门、94的部门属公益类院所已经制定并实施了改革方案,这标志着部门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已经进入到全面实施的新阶段。在两年多时间的改革探索中,先期启动改革的13个部门和所属205个科研院所认真落实改革方案,做了大量扎实深入的工作,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效。目前,中国气象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等4个部门,代表前两批启动改革的部门介绍了很好的做法和经验。第三批5个部门属43个院所的改革方案也在2002年年底批复,目前正式启动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思路及基本原

29、则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改革后的中国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营利(也非变相营利)。改革的主要思路是: (一)能够撤销的,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基础上坚决撤销; (二)目前已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目前已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 (三)把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限度。依此原则,对现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重组形式进行整合;

30、(四)不宜再由政府出资兴办、且有市场前途的事业单位,可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让渡给其他投资者。 目前,中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着手展开,这项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风险性较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制定改革措施时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体现过渡性,同时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做好必要的保障工作,把改革的力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结合起来,平稳有序地推进。在改革中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既要因事制宜、又要勇于创新的原则;二是既要有利于发展、又要有利于稳定的原则;三是既要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又要保护好国有集体资产的原则;四是既要民主公开、又要集中指导的原则。 三、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的发展方向,创新体制,理顺关系,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和竞争力,以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总体目标,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事、企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构建新型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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