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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民法课件整理版.docx

1、大学民法课件整理版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方法 二、民法的结构 民事权利的内容 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三、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性质 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 民法的渊源 思考乡规民约的效力 民法的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效力 对空间的效力 对时间的效力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含义 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结合法理学讨论: 原则、规则及相关规范的区别关于法律渊源的谚语 Law is the crystallizatio

2、ns of the habit and thought of society. Woodrow Wilson, American president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泸州二奶案 遗赠人黄某与被上诉人蒋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起,黄某与上诉人张某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4月,黄立下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张某。黄某去世后,张某要求蒋某交付遗赠财产遭拒绝,张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遗赠人黄某所立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和

3、社会公共利益因为黄某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黄某在病重期间所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依法认定该遗嘱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认定该遗嘱无效。法院驳回张某的起诉。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其特征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 了解民事法律事实及其意义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

4、律关系 (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 (四)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参考案例 某甲有一套房屋,将其出租给某乙使用。某乙长期欠租,某甲催要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承担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法院支持了某甲的诉讼请求。分析 在本案中,某甲享有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就是物权关系,是绝对权的法律关系。而他将该房屋出租给某乙,他与某乙之间就构成了相对权的合同法律关系。参考案例 张某为了发展生产,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信用社让其提供担保,张某就用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分析 在借贷合同与抵押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借贷合同是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是主民事法律关系;而为担保借贷

5、合同而订立的抵押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只能依附于借贷合同关系而存在,因此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二)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参考案例 继承人某甲为了早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经过密谋,雇凶杀害自己的被继承人。法院判决,某甲因此而导致丧失继承权,这种法律后果产生于杀害行为,导致继承关系消灭的是被

6、继承人的被害死亡的事件。深度阅读 提示:阅读顺序应先中国后外国,先教材后专著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杨立新:民法总则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德】卡尔拉仑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第三章 民事主体引例 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服装厂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服装,因拖欠100万元货款,迟迟不还,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查明,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偿还能力。该公司是由甲乙两家股东设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双方出资比例各半,但各自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5万元,共计到位出资50万元,尚有50万元注册资本

7、未到位。法院判决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服装厂货款100万元及其利息,甲乙股东在出资未到位的50万元内,各自承担25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 了解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了解我国法人的类型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二)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二、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

8、行为能力的划分参考案例 张某的丈夫李甲自1989年1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1995年,张某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宣告李甲死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宣告李甲死亡。不久,张某患重病,无钱治疗,女儿李乙的生活与上学也成了问题。王某提出收养李乙的要求,张某同意由王某收养李乙,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1996年,张某与同村刘某登记结婚,1998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9年,失踪多年的李甲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李甲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王某,当初送养李乙时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做主,是无效的。分析 由于张某已经再婚,虽然其配偶刘某已经死亡,但李甲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

9、恢复。在李甲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将李乙送养给王某的行为是有效的,李甲不得以该送养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无效。参考案例 8岁的未成年人焦某看到同学玩的一个电子玩具很喜欢,想买下来,但因无钱,便趁父母不在,将家中的录音机偷出,低价卖给寄卖店。焦某的父母发现后,找到该寄卖店索要,寄卖店拒不返还原物,也不收退回的价款,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8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判决焦某出售录音机的行为无效。 三、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二)住所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23条 参

10、考案例 丈夫贾某到新疆某地做边贸生意,一去6年未归,亦无下落。其妻赵某经向法院请求,对贾某宣告死亡。赵某一年后与王某结婚。又过了3年,贾某回到家里,发现赵某已经与王某结婚,便让王某搬出去,双方发生争执。贾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贾某死亡宣告的判决,但确认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合法。下图为合伙协议 五、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民法通则: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种类 (三)合伙的成立 (四)合伙的法律地位参考案例 甲、乙、丙三人成立合伙,购车进行交通运输。甲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权某人身伤害。受害人权某起诉甲,法院追加乙和丙为共同被告,认为合伙的一人执行合伙事务,造成他

11、人损害,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受害人权某的人身损害。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二、法人的成立及其能力 (一)法人的成立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一)法人的机关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 四、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消灭 (三)法人的清算参考案例 1998年9月10日,光华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以下简称恒达厂)、宏达建材厂(以下简称宏达厂)签订了份由恒

12、达厂借款75万元并由宏达厂提供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恒达厂却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宏达厂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信用社经催要未果,遂于2002年6月25日以恒达厂为第一被告、宏达厂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达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未按规定参加1999年度企业年检,已于2000年9月25日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既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分析 就本案而言,应将恒达厂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

13、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因此,恒达厂在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深度阅读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法律出版社,1996 罗玉珍: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贾桂茹、杨丽、薛荣革: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5第四章 物引例 张某与李某订立买卖合同,将祖传玉器一件卖给李某,价款为1万元。在李某付款后、张某交付玉器之前,玉器被盗,张某无法交付。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交付玉器。法院判决认为,该系争玉器为特定物,因被盗而导致张某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不能,无法交付玉器。因此,

14、判决返还价款和利息,免除交付义务。 本章学习目的 掌握民法上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掌握民法上的物的类型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意义虚拟财产案 原告游戏玩家李宏晨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在2月17日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莫名其妙地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

15、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他的财产损失。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二、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四、动产与不动产 五、主物与从物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七、原物与孳息 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参考案例 某甲将其所有的一幅油画卖给某乙,议定价格为3万元。交付油画的时候,某甲只将油画交给某乙,却没有将油画的画框交付。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油画是主物,画框是从物,应当一并交付。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与其上面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 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权利 不需要给付对价 具有流通性 有价证券的分类 记名

16、有价证券 不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右侧为有价证券样式参考案例 庞某因欲购买衣物,向柳某借了20元现款。庞某的妻子徐某是某省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其所在银行为推销有奖有息定期储蓄奖券,要求本单位职工每人必须推销200元奖券,推销不出去就作为自己购买。庞某又找他人借款200元,买回了10张20元一张的奖券。数日后,庞某遇到柳某,便说:“我最近手里没有现款,一时还不了欠你的20元钱,但我有为爱人推销的奖券,还你一张奖券行不行?”柳某同意。庞某当即给柳某一张奖券,双方债务结清,并未约定任何其他条件。开奖时,柳某所持的这张奖券获头奖,奖金5000元。庞某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柳某返还5000元奖金。 不同

17、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庞某所有,理由是,庞某以奖券给柳某抵债,只是用储蓄奖券的票面金额即储蓄的本金清偿债务,并没有转移获奖的权利。庞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判决庞某胜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储蓄奖券所中奖金,全部归柳某或庞某个人所有均有失公平,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该奖金应归柳某和庞某共同所有,判决时,应由双方各得50,每人分得2500元。专家意见 奖金应归柳某所有,因为有价证券转移时,其所载主权利和从权利一并转移,不可能只转移主权利而不转移从权利。柳某取得该储蓄奖券的时候,不仅取得储蓄本金20元的所有权,也取得了该奖券的中奖的从权利。奖券中奖,奖金当然应归柳某所有。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原告

18、庞某的诉讼请求。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引例 某建筑公司承包修建一座桥梁的建筑工程,为此招收了一批建筑工人,在招工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建筑工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被断裂的桥梁砸死,其家属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以已经订立“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李某的家属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了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建筑公司应当赔偿责任。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和有效条件 能够分清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9、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人为的法律事实 表意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参考案例 甲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要向灾区捐赠人民币300万元,在发布会上向灾区代表送了象征性的大支票。会后,甲公司并未将捐款送给灾区。灾区的代表追索捐款,甲公司称赠与行为是实践民事法律关系,在没有实际捐赠之前,赠与行为并没有成立,

20、拒绝捐赠。灾区代表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灾区代表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应当捐赠。参考案例 某甲向某乙交付一个20元人民币的有奖储蓄奖券,以清偿所欠的20元债务。数日后,该奖券中奖1万元。某甲找到某乙,要求其退回1万元奖金。某乙不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奖金。法院判决认为,有奖储蓄奖券记载的是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关于储蓄的合同行为,一个是中奖的合同行为,前者是主法律行为,后者是从法律行为,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从法律行为随同主法律行为的转移而转移,即“从随主”原则,因此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是以有目的、有意识的积极

21、行为表示其意思的形式 沉默形式,是将沉默不表示赋予成立法律行为的意义的形式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案例 某甲与某乙通奸,某乙要求某甲支付若干现金,某甲因其没带现金,便戏称可以打借条,遂给某乙出具借款3000元的借条。事后,某乙向某甲索要不成,向法院起诉,请求清偿债务。法院查清事实后,以该约定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 (一)行

22、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欺诈行为 (三)胁迫行为 (四)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七)合同预先免责条款的无效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三)可撤销的行为的种类 欺诈、胁迫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撤销权人、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人 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五)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5条 除斥期间的经过 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5条第2项 五、 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

23、后果 (一)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 (二)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问题第二节 代理 一、代理及代理权 (一)代理 (二)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代理权的限制 (三)复代理参考案例 某甲委托某乙到某地购买红木家具,价格3万元。某乙到某地后,发现一种家具的木材与红木相似,但是价格才1万元,遂自作主张,购买了1万元一套的类似红木的家具运回本地。某甲见不是红木家具,拒绝接收家具并拒绝付款。某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乙败诉,承担退货的损失。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XX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4、民法通则第66条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参见合同法第49条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测试:运用表见代理进行分析 个体户甲租赁了乙商场的柜台出售保健品,根据租赁合同中乙商场所作“为甲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切便利”的承诺,商场经常提供公章或合同章给甲,供其对外签订进货合同时用。甲后来经营不善,经与乙协商提前结束合同撤出商场。而此后不久,丙公司持盖有乙商场公章的合同,将一批货物运到商场,并要求其按约支付10余万元货款。乙看此货实际是甲在租赁期间所订,且自己并不需要,遂拒收货物。 问: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商场受领并付款,为什么?答案要点 1.(1)丙公司可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表

25、见代理,因而由乙商场承受有效代理的后果。 (2)理由如下:第一,乙商场出借(提供)某公章供甲使用,客观上制造了权利外观,使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乙商场签约的权利。第二,丙公司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失。第三,甲与丙签订的合同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因此已构成表见代理。乙商场应受领并支付货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可向甲追偿。深度阅读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易军: 法律行为的伦理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尹田: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 宋炳庸:法律行为辩证论,延边人民出版社,1994第六章 诉

26、讼时效和期限引例 张某从信用社借款5000元。还款期限是1997年7月1日。张某逾期未归还借款,信用社也忘记催要。1999年8月1日,信用社要求张某还款,被张某拒绝,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某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期间信用社从未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故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 1985年10月22日,被告孙某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12万元,约定次年11月20日偿还,由被告该区某粮库予以保证,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合同到了偿还期限之后,孙于 1986年12月2日至1988年12月22日分5次偿还原告贷款 59万元,尚欠61万元未能偿还。从1986年11

27、月20日到起诉时,原告一直未向保证人该粮库主张代孙某偿还欠款,直至 1989年8月16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属于其从合同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必然中断。其理论依据,是“从随主原则”,从合同依据主合同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保证人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义务,为无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应依自己的中断事由而中断;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保证合同并没有其中断事由中断,则为不中断,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保证人

28、的保证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判决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债务。专家意见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保证纠纷,应当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被告粮库为主债务人担保,保证合同未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限。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主债务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从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中断,因此,保证人粮库的保证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什么是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了解诉讼时效届满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掌握什么是期限,以及它在民法上有什么意义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

29、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诉讼时效完成的后果 起诉权? 胜诉权? 抗辩权发生主义参考案例 内蒙古某市祁某12岁时进入有豁口的变电房玩耍,被电击伤,两臂截肢,交涉过赔偿事宜,但没有结果。当时其父亲在四川保密工厂工作,未能及时回家处理索赔。2004年,祁某已经33岁,提出索赔的诉讼请求,法院以其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完成为由,判决不予支持。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差异: 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参考案例 1995年8月12日,邻居张某从刘某手里借了1万元钱。当时约好了三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张某还写了个借条。三年后,眼看快要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刘某上门提出要钱,张某准备卖掉部分房子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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