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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docx

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小论文:(40分) 论题范围: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论述理由方面的基本要求。 写作要求:题目自拟;观点不限;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 参考答案在教材上P1828。 二、文书写作(60分)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通缉令(30分) 2001年2月10日下午4时50分左右,省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该县镇乡村发生一桩命案,当地村民周一家四口被砍死在家中。接报后,省、县公安部门立即开展侦查。经过大量的缜密侦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赵。赵,今年42岁,为县镇人,2月9日晚,赵潜至周家,用菜刀将其一家四口杀害,并抢走部分现金,随后逃

2、离现场。省县公安局决定在省内通缉赵某。 警方调查得知,赵身高1.65米左右,体形较瘦,留分头,尖脸,皮肤较黑,右脸上有一块银元大的疤痕,出逃时随身带有一个淡蓝色镶白边的旅行包。赵某还有随身携带杀猪刀的习惯。据了解,赵曾经因盗窃被判刑,从1985年起就一直在外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因此他本人没有身份证,其外逃期间,有可能使用他兄弟的二个身份证中的一个(证件号码分别为:1964020444、1957012634)。警方估计,赵可能以收购废品为生。警方要求,一旦发现线索,可拨打078020报案。 参考答案一(教材P41页,参考资料P68页): 首部: 通 缉 令 公刑字(2001) 号 收文单位: 省

3、各公安机关: 正文: 被通缉人赵,于2001年2月9日晚(简要案情);赵,男,42岁,为县人(被通缉人的基本情况);赵的身份证号码为19640204;赵身高1.65米左右(体貌特征);赵随身携带有(携带物品)。 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由于赵随身携带有,各单位应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一旦发现线索,可拔打010-7802222报案。 联系人: 电话: 市公安厅 附项: 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 尾部: 2001年月日 抄: 机关 送: 机关 参考答案二(教材P41页,参考资料P68页): 通 缉 令 公刑字2001第号 本省各行署、 市(县)公安处局: 2001年2月9日晚,省县乡村周一家四口被砍

4、死家中,并被抢走部分现金,案发后县镇犯罪嫌疑人赵潜逃。 赵,男,42岁,省县镇人,赵犯身高1.65米左右,体形较瘦,留分头,尖脸,皮肤较黑,右脸上有一块银元大的疤痕,赵犯出逃时随身带有一个淡蓝色镶白边的旅行包,赵某还有随身带杀猪刀的习惯,赵犯曾因盗窃被判刑,从1985年起就一直在外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无身份证,外逃期间可能使用他兄弟二个身份证中的一个(证件号码分别为1964020444、1957012634)。 由于赵随身携带有杀猪刀, 照 片请各公安机关立即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村镇、交通部门取得联系,应提高警惕,注意安全,立即部署查缉,并对街收购废品者为查重点,一旦发现线索,立即予以拘留或迅

5、速拨打078020报案。 联系人:韩 电话: 省公安厅(盖章) 附:赵犯人头照片 2001年4月10日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30分) 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变这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

6、行了监视。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 乡 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小学,自年在乡中学上初中。年李在市 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处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参考答案一(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首部: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

7、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正文: 2000年1月31日深夜,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尾部: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00年月日 参考答案二(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领导批示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00) 号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

8、,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 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 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 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9、王、刘 2004年2月日 法律文书形考作业2答案 文书写作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50分) 2001年9月9日(农历二一年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确认该案

10、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被害者是章,1994年9月13日出生。 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确认孙有杀害章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以刑事拘留。9月1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被依法逮捕,关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在对孙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厂工人,小学 文化,汉族,住路号。孙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经过市公

11、安局侦查和预审,孙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到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有成见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

12、在效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抑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

13、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者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 ,经检验均是“AB”型。孙本人的血型为“O”型。孙之妹(原住孙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住处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

14、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过司法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公安局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

15、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应当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遂于10月5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一(教材P7884页,参考资料P4449页): 首部: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1 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害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故意杀人一案,由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正文: 1.案件事实,证据 经依法审理查明,(简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本院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

16、严惩 尾部: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1年月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参考答案二(教材P7884页,参考资料P4449页):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1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17、,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

18、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

19、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

20、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

21、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4年10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 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公安局接到报案:乡村村民徐(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

22、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的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印。从徐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二颗被砍掉的手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进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

23、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 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受害者徐,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

24、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01年5月2 日将犯罪分子朱逮捕,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于1983年2月5日,系中学高三学生,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5、。4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

26、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 指印亦相同。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1年5月10日以“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 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并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担任辩护人。高为朱作

27、了“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前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未遂,遂根据刑法第232条、第23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八年。 参考答案一(教材P109115页,参考资料P8694页):首部: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文:(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以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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