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事故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小事故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四、职工类:依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一、按伤害程度分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
2、无死亡的事故。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二、按经济损失分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五、火灾类:依据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
3、故;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六、动车(火车)类:依据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将事故分(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
4、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
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
6、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客车大破1辆;B4.6机车中破1台;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10.列车冒进信
7、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
8、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
9、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D13.列车拉铁鞋开车;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1、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2、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
10、,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七、医疗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和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
11、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级(二级)以下(含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
12、野半径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
1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
14、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
15、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三级丙等医疗事
16、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5、耳郭缺损2/3以上;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1/4;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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