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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故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

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

小事故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职工类:

依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

一、按伤害程度分

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按经济损失分

特大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火灾类:

依据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

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

重伤20人以上;

死亡、重伤20人以上;

受灾5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

重伤10人以上;

死亡、重伤10人以上;

受灾3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事故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六、动车(火车)类:

依据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将事故分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一般事故分为

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

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1、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2、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七、医疗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和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

160ms(毫秒),矫正视力<

0.02,视野半径<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5ms(毫秒),矫正视力<

0.05,视野半径<

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

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

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丁级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

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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