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空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须在新开航线首航前30个工作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开航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新开国际航线、新增国际航班备案登记表;(二)企业资质证书、中国民用航空局经营许可、地面服务保障、航班配餐计划、航空公司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联系方式;(三)新增国际航班、新开国际航线是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还应提交航空公司拟采取的相关预防控制措施/方案。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航空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第六条 航空公司须在新增国际公务机航班运行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公务机航班运行申请书;(二)航班相关资料。
2、第七条 航空公司对临时增加的国际医疗包机、国际专机航班,须至少提前一天将航班相关信息提交至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八条 航空公司应指派具有授权的代理人常驻机场,代表航空公司负责开航前后各项事宜的沟通协调工作。第九条 新增国际航班、新开国际航线开通后,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按要求开展各项检验检疫工作,并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航空公司沟通,督促整改。第十条 新开国际航线、新增国际航班开通前后的实际工作情况,将作为该航空公司今后再次申请新增航班、新开航线评估时的重要参考指标。第十一条 对于已开通的国际航线按照本办法补充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
3、之日起施行。附件一、中国检验检疫新增国际航班/新开国际航线运行申请书附件二、中国检验检疫务机航班运行申请书附件三、新增国际航班、新开国际航线航空公司备案登记表附件四、地面代理公司备案登记表丽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公司计划于 年 月 日起,正式开通 中国丽江往返 客/货 运定期航班,运营计划如下:航班号: 出境: 入境: 机型(座位、起飞重量): 班期: 航线及时刻: 驻丽江机场业务联系人: 职务: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特此申请!(公司签章) 年 月 日航空公司应提交资料清单1、企业资格证书;2、中国民航局经营许可文件;3、地面服务保障(主要包括航空器固/液体废弃物的处理、货物的装卸、值机
4、工作、航班动态信息的申报,以及相关联系人姓名、电话。)4、航班配餐计划(供水、供餐单位及其资质证书、配餐食谱及其更换的周期、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的复印件。5、航空公司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联系方式6、航空公司针对始发地传染病拟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和应急预案(发现媒介生物、有检疫传染病疑似症状病人的处置预案)。 我公司计划于 年 月 日执行 中国丽江往返公务机飞行任务。具体任务如下: 机号: 旅客信息: 年 月 日航空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固定航线航线开启时间每周航班班次每月航丽江航 线 飞 机 机 号 地面代理单位名称: 单位成立时间: 联系人: 公司名称航班号该航线常用飞机机号所飞航线每周航班班次每月航班班次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