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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docx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一)许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8号令,2001年6月20日)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9年4月15日通

2、过,2002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4、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第7号)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5、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

3、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第十一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三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二)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不收费。(三)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14个工作日。(四)许可条件及标准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九条,卫生部令第33号):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

4、的技术条件和设备;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5、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详见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附件)。(五)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六)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卫生部令第33号):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登记书;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4、拟开展的产前诊断具体技术项目及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5、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七)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江西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

5、生处(电话:0791-)(八)许可程序1、医疗保健机构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送交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同时提交第(六)条所规定的全部材料。2、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接受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3、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核(重点考核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科室设置及房屋、人员、设备条件)并提出考核意见。4、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将医疗保健机构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意见一并提

6、交卫生厅领导审批。5、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自厅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获得批准的单位,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并进行登记。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九)延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提出延续申请。经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考核合格后,由卫生厅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机构办理延续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许可程序同首次许可

7、。(十)责任部门江西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十一)审批流程图受理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省卫生厅妇社处组织考核 不受理告知报 批 发证省卫生厅领导批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被申请机关:江西省卫生厅申请单位:院地址:市路(街、大道)号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申请技术服务项目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其他提交文件目录:(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4)可行性报告;(5)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6)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

8、章制度;(7)专家对申请单位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的技术条件、业务能力的评估意见;(8)。 申请单位:院 (章) 年月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申请单位:院 (章)法定代表人: (章)登记号机构性质:申请日期: 年月日批准文号: 字(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医疗保健机构简况机构名称机构评审批准等级 级 等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所有制形式 (1)全民 (2)集体 (3)私人 (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 ( )隶属关系(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 (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5)县(旗)属 (6)街道办事处属 (7)乡(镇)

9、属 (8)村属 (9)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服务对象 (1)社会 (2)内部 (3)境外人员 (4)社会+境外人员( )机构地址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男女主要负责人姓名 性别 男女出生年月 专业出生年月 专业职务 职称职务 职称最高学历最高学历服务方式 社区母婴保健 门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巡诊 其他床位数备注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请在中“”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01. 妇女保健科 06. 内科01.01 青春期保健 01.02 围产期保健 07. 外科01.03 更年期保健01.04 妇女心理行为 08. 眼科01.05 妇女营养0

10、1.06 女职工职业保健 09. 耳鼻咽喉科01.07 其他 10. 口腔科02. 儿童保健科02.01 集体儿童保健 11. 皮肤科02.02 儿童生长发育02.03 儿童营养 12. 精神科02.04 儿童心理行为02.05 儿童五官保健 13. 传染科02.06 儿童康复02.07 其他 14. 麻醉科(手术室)03. 婚检专科 15. 医学检验科03.01 男性婚检 15.01 常规检验03.02 女性婚检 15.02 生化检验 15.03 内分泌检验 续前表04. 妇女科 15.04 临床免疫04.01 妇科 04.02 产科 15.05 遗传检验:细胞检验04.03 计划生育 分子

11、检验04.04 内分泌 15.06 其他04.05 生殖健康04.06 其它 16. 病理科 05. 儿科 17. 医学影像科05.01 新生儿急救 17.01 X线诊断专业05.02 小儿传染病 17.02 超声诊断专业05.03 小儿消化 17.03 心电诊断专业05.04 小儿呼吸 17.04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05.05 小儿心脏病 断专业05.06 小儿肾病 17.05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05.07 小儿血液病 17.06 其他05.08 小儿神经病学05.09 小儿内分泌 18. 中医科05.10 小儿遗传病 05.11 小儿免疫 19. 其他05.12 小儿营养不良性疾 病防治05.

12、13 其他 人 员 情 况职工总数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 行政后勤人员数妇女保健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儿童保健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婚检专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女 男女 男女 男女 男女 男妇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助产士儿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遗传科室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泌尿专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检验科主任检验师副主任检验师主管检验师检验师检验员医技科室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护理员专业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医师护师护士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婚前医学检查设备有(数)产前诊

13、断、遗传病诊断设备有(数)设备(1)妇科检查台、检查床(1)B型超声诊断仪(2)男、女婚检常规器械(2)普通双目、三筒研究显微镜(3)听诊器、血压、体重计(3)隔水式培养箱、恒温干燥箱(4)化验和X光机辅助设备(4)普通电冰箱、普通离心机(5)其他(5)自动纯水蒸馏器、负压吸引器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设备有(数)(6)超净工作台项目名称(1)手术床,器械台、柜(7)大容量普通、台式高速离心机(2)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8)低温电冰箱、恒温水浴箱(3)照明灯、紫外线消毒灯(9)低压、高压电泳仪(4)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10)恒温水浴摇床、恒温震荡器(5)必备抢救设施及物品(11)普通天平、分析天平(

14、6)手术包(12)PCR热循环仪、液体混合器(7)供血、配血、输血设备(13)磁力加热搅拌器、酚蒸馏器(8)供氧、抢救监护设备(14)三用紫外分析仪(9)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15)紫外分光、荧光分光光度计(10)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16)酶标仪、同位素检测仪(11)转送危、重病人设备(17)其他注:栏目不够请另附页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年 月 日 (章)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厅长核批审查人员意见签字 年 月 日主管领导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厅长核批签字 年 月 日核准登记事项登记号 医疗保健机构类别名称地址 邮编

1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 申请技术服务审批项目核准技术服务许可项目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批准文号核准日期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发证人签字 发证日期登记文件、证件和资料归档情况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登记、公告刊登情况记录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备注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表2-2-1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

16、,只能填1个。4.表2-2-1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1个。5.表2-2-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6.表2-2-1法定代表人:医疗保健机构拥用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7.表2-2-2在科室设置情况的内用划“”方式填报。8.表2-2-2医疗保健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服务科目,未开展的服务科目不必填报。9.表2-2-3在每项空格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0.表2-2-3人员情况除检验、护理、医技科室外,只填写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技术人员。11.表2-2-4设备: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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