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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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均按本条例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水行政主。

3、北京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典型案例北京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典型案例一基本情况北京市市域范围内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524条段6413公里,其中:市管河道51条段734公里,区管河道473条段5679公里.2012年721特。

4、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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