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本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年修正本 1989年4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6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2月,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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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本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年修正本 1989年4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6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2月。

2、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遇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

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

4、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修正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一审修改第三稿黑体为修改内容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以下简称老司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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