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抗辩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因房屋等不动产买卖所引发的纠纷呈现出常态化的趋势.由于多种原因,不少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并未积,A公司则认为:依合同约定,如果王某在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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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因房屋等不动产买卖所引发的纠纷呈现出常态化的趋势.由于多种原因,不少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并未积。

2、A公司则认为:依合同约定,如果王某在2002年11月18日前没有收到房屋,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诉讼权利,故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2案例2008年3月,张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64155元B。

3、房屋总价款为282069元C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给郑某,迟延交房的,当按日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后郑某依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C公司直到2013年11月8日才将房屋交付郑某。
2013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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