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精编版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裁判要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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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精编版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裁判要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2、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公安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成明,局长。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佘某某系苏F丰田牌轿车的车主,佘飞系佘。
3、判决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为明显的犯罪行为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判决: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为明显的犯罪行为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20171017律法学苑来源无讼案例裁判要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