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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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六个专题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六个专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

2、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

3、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00422号2004年9月15日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再审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4、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再审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

5、第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第九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审理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

6、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进行提审。
三、申请与立案 第十一条 下列主体,有权申请再审: (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鲁高法发200641号 2006年11月28日下发。

8、民事诉讼认证制度中若干问题之再思考廖永安 湘潭大学法学院 教授 叶久根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民事诉讼认证制度中若干问题之再思考廖永安 湘潭大学法学院 教授, 叶久根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上传时间:2007221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认证是在我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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