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拍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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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关于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1994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拍卖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

2、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3、三)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财产;(四)司法机关罚没、收缴的财产;(五)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变卖的财产;(六)国家规定专卖、专营的物资;(七)依法确认无主的财产;(八)其他依法强。

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

5、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年月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6、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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