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
贵州省职业民办学校管理办法Tag内容描述: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
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3、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三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四场所.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4、办学许可证有效期5年.民办培训学校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第九条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
5、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好服务于中小学生,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6、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三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7、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
8、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
9、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
10、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试行样本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试行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
11、第十一条 筹设期间应先后向举办地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申请核定拟用名称.获准使用拟用名称后,凭登记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预定名称核准单到由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和风险保证金账户,按设置标准的数额要求,存入注册资金和风险保证金,并由。
12、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三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四场所.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13、云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1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等。
15、辽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
16、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一 申请与受理第一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煤矿采选业除外的认可,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