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国务院法制办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颁布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9月1日经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已经2010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Tag内容描述: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国务院法制办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颁布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9月1日经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已经2010年9月1日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1号总理 温家宝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

3、国务院令第5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已经2010年9月1日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

4、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海关事务担保是海关法确立的由当事人以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给予其提前放行货物等便利的一项管理措施。
海关事务担保在关税征收、通关放行、保税监管等海关业务环节被广泛。

5、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6、第三条 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

7、原创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要点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基本适用 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在通常情况下,下列。

标签 >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编号:3912366]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