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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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2、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利用水资源发展水路运输。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水路运输业,禁止垄断经营。
第六条 各级航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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