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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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2、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3、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修订修改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样本化学品初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初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化学品初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
4、对准予进口发给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告知单(如下简称告知单)。
告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告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列入名录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