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案情简介某市运通商贸公司与江南皮制品厂在1999年10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江南皮制品厂应于1999年11月9日按照规定的尺寸式样向运通商贸公司交付优质羊皮大衣1000件.运通商贸公司向,第一种意见主张支持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判决运通商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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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案情简介某市运通商贸公司与江南皮制品厂在1999年10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江南皮制品厂应于1999年11月9日按照规定的尺寸式样向运通商贸公司交付优质羊皮大衣1000件.运通商贸公司向。
2、第一种意见主张支持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判决运通商贸公司返还皮衣;第二种意见则主张驳回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评释这一案件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负担的。
3、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案情简介某市运通商贸公司与江南皮制品厂在XXXX年10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江南皮制品厂应于XXXX年11月9日按照规定的尺寸式样向运通商贸公司交付优质羊皮大衣XXXX年件.运通商贸公司向。